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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事故與職業病

2003-12-05   來源:安全文化網    熱度:   收藏   發表評論 0

    一、工傷事故

    工傷事故是指企業職工在企業生產活動所涉及到的區域內,由于生產過程中存在的危險因素的影響,突然使人體組織受到損傷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機能,以致負傷人員工作立即中斯的一切事故。如工人在車間或露天作業因高溫昏倒;在車間內工作被機器擠傷;上下班時在企業內通道被生產用車輛撞傷或因道路不平跌傷等。有些無固定生產區域的工人(如架線工),其工作地點也就是他們的生產區域,還有一些在生活區域工作的職工(如炊事員),他們的工作地點也是生產區域。

    職工發生的傷亡事故大體分成兩類,一類是因工傷亡,即因工作或與工作有關而發生的傷亡;一類是非因工傷亡。企業職工傷亡事故所統計的是因工傷亡的數字,非因工傷亡不包括在內。在這里應該指出,因工傷亡和非因工傷亡只是為了確定統計范圍而劃分的,并不涉及勞動保險待遇問題。

    根據傷害程度的不同,傷亡事故大體分為輕傷事故、重傷事故、死亡事故和多人事故4類。

    (1)輕傷事故。指一般傷害不大嚴重,休工在一個工作日或一個工作日以上的事故。

    (2)重傷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為重傷事故:

    ①經醫生診斷為殘廢或可能成為殘廢的。

    ②傷勢嚴重,需要進行較大的手術才能挽救的。

    ③人體要害部位的嚴重灼傷、燙傷或非要害部位的灼傷、燙傷占全身面積的1/3以上。

    ④嚴重骨折(胸骨、脊椎內、鎖骨、肩腫骨、腕骨、腿骨和腳骨等因受傷引起骨折)、嚴重腦震蕩等。

    ⑤眼部受傷較重,有失明可能。

    ⑥手部傷害。大拇指軋斷一節,食指、中指、無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軋斷兩節或任何兩只各軋斷一節的;局部肌腰受傷甚劇,引起機能障礙,不能自由伸曲,殘廢的。

    ⑦腳部傷害。腳趾軋斷三只以上的;局部肌鍵受傷甚劇,引起機能障礙,不能行走自如,可能殘廢的。

    ⑧內部傷害。內臟損傷,內出血或傷及腹膜等。

    ⑨凡不在上述范圍內的傷害,經醫生診斷后,認為受傷較重,可根據實際情況參考上述各點,由企業行政部門會同工會提出初步意見,報當地勞動部門審查確定。

    (3)死亡事故包括當時死亡或傷后一個月內死亡的事故。

    (4)多人事故是指同時傷亡3人或3人以上的事故。

    對事故調查及處理包括下面幾個方面:

    ①企業應嚴肅認真地調查和分析事故,找出事故發生的原因,查明責任,確定改進措施,并指定專人限期貫徹執行。

    ②對一般事故或性質惡劣的小事故,應在事故發生后兩天內,由車間和有關部門領導組織召開事故分析會,查明責任,找出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③對重大事故,企業或企業主管部門應組織由各有關部門組成的事故調查組,并邀請當地勞動部門、公安部門、工會組織和上級主管部門的代表參加,對事故現場、機器設備狀況、工人操作過程中對規章制度執行的情況等進行詳細的調查和分析,徹底查清造成事故的原因和責任,以便進行處理。

    ④企業應建立事故檔案,對所有事故調查分析的資料,如現場檢查記錄、技術鑒定、照片、分析化驗記錄、會議記錄、儀表記錄、綜合調查材料、旁證資料、登記表、報告書等都應妥善保管好。

    ⑤對嚴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又不聽勸阻的人,或由于瀆職造成重大事故的責任者,應給予紀律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⑥對蓄意制造事故,造成嚴重后果,需追究刑事責任的,應提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我國政府對工傷事故調查及處理非常重視。五十年代后期就建立了《工人職員傷亡事故報告規程》。1991年5月又頒布了《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工傷報告大體分兩個步驟。

    第一步驟,工傷事故調查:

    工傷事故若系輕傷和重傷事故,企業負責人必須組織人員對事故進行仔細調查;若系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由于影響面大,則有關單位選定人員進行調查,一般是由勞動部門為主組成(全國安全生產委員會設在勞動部)。按照工傷事故報告制度,工傷事故調查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條件:一是與該事故無任何直接利害關系,這是避嫌原則;二是調查工傷事故必須具備的專業特長,這是專業原則。調查工傷事故,目的必須十分明確,這就是:查明工傷事故發生的全過程和原因所在;查明工傷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情況;確定事故的責任者;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提出事故調查報告。工傷事故調查組織有權向發生事故的企業和有關人士、有關機構進行詳細談話和了解,并有權索取需要的信息,被調查單位和個人無權拒絕。按照規定,事故調查組在查明真相后,如果對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經幾番調停后依然意見分歧,最后可由政府有關部門裁決,但不得超過事故處理工作應當把握的時限。報告制度還應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均不得妨礙和干預事故調查組的正常活動。

    第二步驟,工傷事故處理:

    調查組織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以及防范措施,均由企業本身負責貫徹執行。如果調查表明,工傷事故的發生,是有人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玩忽職守,或者,發現事故隱患、危害情況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工傷事故,則對責任者給予必要的懲處,直至追究刑事責任。這是其一。其二,如果在工傷事故發生后有人故意隱瞞不報、謊報,故意拖延不報,故意破壞工傷事故現場,或者,無正當理由而拒不接受調查,以及拒不向調查組提供有關信息和情況,對這樣的人員同樣要作出懲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按照規定,對工傷事故的處理不容拖延時日,必須在一定時日,一般在3個月之內結案;如果調查困難,情況特殊,最長也不得超過半年時間。對工傷事故的結案和處理,應予以公布。

    工傷事故發生當時死亡,或者,負傷者當月經醫治無效死去,均列為死亡事故。重傷屬工傷事故的一種,若經醫生診斷,人體傷害程度達到了《重傷事故范圍》規定的標準,則屬重傷事故。除這三種應立即報告的工傷事故外,工傷事故還包括輕傷事故、多人事故。所謂多人事故,是指同時傷及3人以上,并造成一個工作日以上的歇工工傷事故。

    按照工傷事故報告制度,若發生了死亡、重大殘廢事故,企業必須作好事故現場保護,并應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積極搶救人員和財產,以免事故擴大。  

    二、職業病

    職業病是指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由職業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一個國家的職業病法定范圍及認定,是由政府主管部門負責頒布和執行的。

    一個有職業的勞動者在生產作業過程中對自身健康和勞動能力可能產生影響和有害的職業性因素可分為幾個方面:

    1.與生產過程有關的職業性有害因素

    (1)化學因素。化學因素是引起職業病最為多見的職業性有害因素。它主要包括生產性毒物和生產性粉塵。

    生產性毒物是指生產過程中形成或應用的各種對人體有害的物質。生產性毒物可分為窒息性毒物如一氧化碳、硫化氫、氰化物、甲烷、二氧化碳等;刺激性毒物如光氣、氨氣、氮氣、二氧化硫、氯化氫、苯及其化合物、高分子化合物、甲醇、乙醇、硫酸蒸氣、硝酸蒸氣等;徊液性毒物如苯、苯的硝基化合物、氮氧化物、亞硝、磷鹽、砷化氫等;神經性毒物如鉛、汞、錳、四乙基鉛、二硫化碳、四氯化碳、汽油、有機磷農藥、有機氯農藥等。

    生產性粉塵是指能夠較長時間懸浮于空氣中的固體微粒。它包括無機性粉塵、有機性粉塵和混合性粉塵3類。

    無機性粉塵包括礦物性粉塵如砂、石棉、煤等;金屬性粉塵如鐵、鉛、銅、錳等金屬及其化合物塵等;人工無機性粉塵如玻璃纖維、金剛砂、水泥等。

    有機性粉塵包括植物性粉塵如棉、麻、煙草、木材;動物性粉塵如毛發;骨質塵;人工有機粉塵如有機染料、塑料、人造纖維塵等。

    混和性粉塵指上述各種粉塵兩種或兩種以上混合存在而言,如金屬研磨塵、合金加工塵、煤礦開采時產生的粉塵這些都是混合性粉塵。

    (2)物理因素。物理性有害因素主要包括:

    ①不良的氣候條件如高溫、高濕、熱福射、嚴寒等。

    ②異常氣壓如高氣壓、低氣壓等。

    ③生產性噪聲、振動。

    ④非電離輻射如紫外線、紅外線、微波、無線電波、激光、高頻電磁場等。

    ⑥電離輻射如X射線、α射線、β射線、γ射線、宇宙線等。

   (3)生物因素。主要指病原微生物和致病寄生蟲,如炭疽桿菌、布氏桿菌、森林及炎病毒等等。

    2.與勞動過程有關的職業性有害因素

    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勞動強度過大或勞動安排與勞動者生理狀態不適應。

    (2)勞動組織不合理。勞動時間過長或休息制度不合理。

    (3)長時間處于某種不良體位,長時間重復某一單調動作。

    (4)個別器官或系統過度緊張。

    3.與作業場所環境有關的職業性有害因素

    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作業場所設計不符合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如廠房狹小,廠房建筑及車間布置不合理等。

    (2)缺乏必要的衛生技術設施,如缺少通風換氣設施、采暖設施、防塵防毒設施、防噪防振設施、防暑降溫設施、防射線設施、照明高度不足等等。

    (3)安全防護設施不完善,使用個人防護用具方法不當或防護用具本身存在缺陷等。

    職業性有害因素對人體產生不良影響,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它主要取決于職業有害因素的強度(數量)、人體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的時間和程度及個體因素、環境因素等幾個方面。當職業性有害因素作用于人體并造成人體功能性或器質性病變時,所引起的疾病即為職業病。

    在職業病范圍內,職業中毒和塵肺病的發病率長期以來居高不下,所產生的危害和損失巨大。

    所謂職業中毒是指在生產過程中生產性毒物引起勞動者中毒。在沒有、或防護措施不夠的情況下;接觸許多金屬、非金屬及其化合物、有機物、農藥等均可引起職業中毒。

    (1)職業中毒的表現形式。職業中毒按照其發生的時間和過程,主要有急性中毒和慢性中毒兩種,介于兩種之間的稱為亞急性中毒。

    急性中毒是由于較大量的毒物于短期內侵人人體后所突然發生的病變現象。慢性中毒是由于較小量的毒物持續或經常地侵入人體內所逐漸發生的病變現象。在生產過程中,職業中毒以慢性中毒最為多見,急性中毒則往往是由于意外事故或突發事件造成的。

    (2)職業中毒對人體的危害。職業中毒的發生是由于生產性毒物侵入人體造成的。生產性毒物侵人人體的途徑主要有3種:呼吸道、皮膚、消化道。其中,呼吸道是最常見、最主要的途徑,而經消化道、皮膚侵人人體的較為少見,僅在較特殊情況下才發生。

    生產性有害物質進人人體后,對人體的組織、器官產生毒物作用,依不同毒性可對人體的神經系統;血液系統、呼吸系統、消化系統、腎臟、骨組織等產生作用。除了產生局部刺激和腐蝕作用、中毒現象外,還可產生致突變作用、致癌作用、致畸形作用。另外,一些毒物還可能引起人機體免疫功能的喪失和某些病變。

    (3)急性中毒的救護。急性中毒雖少見但多產生于意外事故過程中。急性中毒一般病情發生急,表現較嚴重,一旦搶救不及時或搶救方法不當,后果十分嚴重。

    在救護急性中毒病人時應注意:

    ①     迅速地、盡可能準確地判斷中毒的原因,阻止毒物繼續侵入體內。如果毒物是經呼吸道侵人人體的,應立即將患者移到新鮮空氣處;如果毒物是經皮膚侵入的,應立即將受毒物污染的衣服除去并用清水徹底清洗受污染的皮膚;如果毒物是經口中侵入的,應采取催吐或是保護胃粘膜等措施,但對于出現昏迷;呼吸衰弱的思者應特別小心。

    ②維持主要臟器的功能。在搶救中毒患者時,要特別注意呼吸衰竭、循環衰竭、心功能衰竭、腎功能衰竭和肝—腎綜合癥等危及生命的緊急情況并及時采取有力措施。

    ③解毒治療。排出毒物,消除毒物在體內的作用。

    ④加強護理。密切觀察病情發展,對發生的病情變化及時處理。

    所謂塵肺病是勞動者在生產勞動過程中因吸入生產性粉塵而引起的肺組織纖維化為主的疾病。按照發病原因,塵肺可分為矽肺、煤工塵肺、石墨塵肺、石棉肺、滑石塵肺、水泥塵肺、云母塵肺、陶工塵肺、鋁塵肺、電焊工塵肺、鑄工塵肺共12種。

    塵肺的發病主要取決于作業場所空氣中粉塵的化學組成、濃度、粒徑及勞動強度等因素。作業場所空氣中粉塵的濃度高、游離二氧化硅含量高引起病變的可能就越大;粉塵的碴徑越小,同一粒徑下粉塵的分散度越大,它仍在作業場所空氣中浮懸的時間越長,故人體吸入的可能性越大。另外,人的呼吸量是隨著勞動強度的加大而增加的,因此勞動強度大則呼吸量增大,吸入粉塵的量也隨之加大。

    塵肺病的癥狀及診斷,主要對肺認真進行檢查和觀察。肺的代償功能很強,故塵肺病早期患者無明顯癥狀,即使病情已有一定程度的進展,也仍可保持一定的健康水乎和工作能力。隨著病情的發展,患者的臨床表現逐漸明顯,常見癥狀有咳嗽、咳痰,以晚間臥床與晨間起床時表現最為明顯;氣短,早期病人在靜態下尚無明顯表現,一旦從事重體力勞動,則可感到氣短,晚期病人即使在靜態下哼吸也很困難;另外,還有胸痛、食欲不振、體重減輕,疲勞、頭暈、記憶力減退、心悸等種種表現,這主要是由于人體的血液循環系統、消化系統、神經系統等受到影響而引起的。

    塵肺的診斷是在結合職業史、職業衛生條件和臨床癥狀基礎上進行的。以X線胸片為主要依據。

    塵腫的X線胸片規定如下:

    正常范圍    代號  “0R”

    可疑塵肺   代號 “0—I”

    一期塵肺   代號 “I”

    二期塵肺   代號 “Ⅱ”

    三期塵肺   代號 “Ⅲ”

    1987年11月,衛生部、勞動人事部、財政部、中華全國總工會聯合發布了“關于頒發《職業病范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的通知”。文中規定了我國現階段法定職業病的范圍,除了職業中毒、塵肺外,還包括物理因素職業病、職業性傳染病、職業性皮炎、職業性眼病、職業性耳鼻喉疾病、職業性腫瘤、其他職業病共9大類99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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