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能力鑒定的程序
2003-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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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職工發生事故,喪失勞動能力需要評殘時,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①歷次病、傷、殘醫院治療的原始病歷;
②工傷事故調查報告及有關材料(屬因工傷殘的),或衛生部門授權的職業病防治所(院)提供的診斷資料(屬職業病的);
③其他有說服力的證明材料。
現代安全管理實務
(2)地方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由地方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人事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建立有醫療衛生專家庫,專家庫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①具有醫療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②掌握勞動能力鑒定的相關知識;
③具有良好的職業品德。
(3)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對申請書及附件材料認真審定,對資料不全或情況不明的應及時通知申請人補全材料;對符合條件的,應受理鑒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將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鑒定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專家組具體評定傷殘、病殘職工的狀況,寫出定性、定量的診斷結果和傷病等級意見。最后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從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