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的基本原則
2003-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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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是世界上產生最早的一項社會保險,也是世界各國立法較為普遍、發展最為完善的一項制度。歸納起來,各國實行工傷保險制度遵循的主要原則是:
1.無責任補償原則
又稱無過失補償原則,它包含兩層意義:一是,無論職業傷害責任屬于雇主或者其他人或自己,受害者應得到必要的補償;二是,這種補償責任不完全是由雇主承擔,而是應由國家的社會保險相應機構來承擔。這樣做,既可以及時、公正地保障工傷待遇,又簡化了法律程序提高了效率,使雇主解脫了工傷賠償官司,有利于正常的生產經營。按這一原則建立的工傷保險制度,基本消除了雇主責任保險的弊端。
2.風險分擔、互助互濟原則
這是社會保險制度中的基本原則。首先是要通過法律,強制征收保險費,建立工傷保險基金,采取互助互濟的辦法,分擔風險;其次是在待遇分配上,國家責成社會保險機構對費用實行再分配,這種基金的分配使用,包括人員之間、地區之間、行業之間的調劑。它緩解了部分生產經營單位、行業因傷亡事故、職業病的負擔,從而減少了社會矛盾。
3.個人不繳費原則
工傷保臉費由生產經營單位或雇主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任何費用,這是工傷保險與養籠、醫療等其他社會保險項目的區別之處。
由于職工在生產中創造社會財富的同時,也付出了鮮血和生命,所以雇主負擔(或由生產經營單位負擔)、社會保險機構負擔補償費用,在各國已形成共識。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4.區別固工和非因工原則
在制定工傷保險制度、發放待遇時,應確定因工和非因工負傷的界限。職業傷害與工作或職業病有直接關系,醫療康復、傷殘補償、死亡撫恤待遇均比其他保險水平高,只要是工傷,待遇上不受年齡、性別、繳費期限的限制。非因工受傷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5.補償與預防、康復相結合原則
工傷事故一旦發生,補償是理所當然的,但工傷保險最重要的工作還包括預防和康復工作。世界各國均把加強安全生產、減少事故發生和一旦發生事故時及時治療、促進職工早日康復并使之重新走上工作崗位,看成與補償同等重要的方面來抓。我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6.集中管理原則
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險的一部分,無論從基金的管理、事故的調查,還是醫療鑒定,由專門、統一的非盈利的機構管理是各國普遍遵循的原則。一般有三種管理模式:(1)職業傷害保險管理獨立于其他社會保險制度,基金獨立管理使用;(2)基金獨立,但在行政管理、政策制定同屬一個社會保險管理機構;(3)工傷保險制度包括在社會保險制度之中。
7.一次性補償與長期補償相結合原則
對因工部分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是因工死亡的職工,職工和遺屬在得到補償時,工傷保險機構應支付一次性補償金,作為對傷害者“精神”上的安慰。此外,對供養的遺屬根據人數要支付長期撫恤金,直到他們失去供養條件為止。這種補償原則已被世界上越來越多的國家所接受。
8.確定傷殘和職業病等級原則
為了區別不同傷殘和職業病狀況,發放不同標準的待遇。各國在制定工傷保險制度時,都制定了傷殘和職業病等級,并通過專門的鑒定機構和人員對受職業傷害的職工受害程度予以確定。
9.直接經濟損失與間接經濟損失相區別的原則
直接經濟損失是指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后個人所受的經濟損失,與職工的直接經濟收入相關即職工的工資收入。直接經濟收入直接影響本人及其供養直系親屬的生活,也直接影響勞動力的再生產,因此必須給予及時的較優待的補償。間接經濟損失是指職工直接收入以外的其他經濟收入的損失,包括兼職收入、業余勞動收入等。這部分收入不是人人都有,是不固定的額外收入,因此這一部分收入不列入工傷保險的經濟補償范疇。
10、工傷爭議舉證倒置原則
我國《工傷保險條理》規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人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這是因為職工與單位相比屬于弱者,單位更有能力舉證。同時,也是為了更好地維護勞動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