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實的職業安全保障水平參差不齊,有行業差別、地區差別;在同行業、同地區,又因人而異,存在著以身份定差別的情況。在此背景下,務工農民形成了聽天由命的意識。這種意識是被動和無奈的反映,同時也是我國職業安全事業不容忽視的消極因素。
職業安全,無論過去還是現在,指的都是職業人群安全健康保障要素的總和,也是某個階段、某種社會經濟條件下,從業人員現實安全衛生狀況的反映。職業安全,從管理角度講,它要求就業崗位(作業場所)的勞動條件,必須符合現行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的規定,滿足從業者在生產過程中對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基本要求。
據報道,在我國城鎮,產業工人的60%是務工農民(不包括“離土不離鄉”的那部分)。在消費工業品市場,不少商品的零部件甚至整件產品還出自手工作坊。由于歷史的慣性和現實的局限,這些領域的勞動條件很差,從業人員沒有相應的勞保待遇,更缺乏基本的社會保障。
中國構建和諧社會,要走新型工業化道路,用現代科技手段為各行各業的從業人員特別是務工農民,創造有利于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這是中國特色的職業安全的當務之急。
作為問題的職業安全
在我國,傳統的職業安全只涉及屬于城鎮人口的產業工人,為保障其安全健康,自20世紀80年代開始,推行輪換用工制度,以致近年來務工農民成了傷亡事故和職業危害的主要承受者。這是我國目前日益突出的職業安全問題。
有人說,職業安全“要看的不是小作坊,而是世界五百強”。這話不免片面。在我國境內,雖有與國際接軌的經營場所和生產企業,但是鳳毛麟角,沒有普遍意義。目前,許多從業人員的勞動條件還未達到法律規定的要求,與國家標準和我國政府已經批準的國際標準尚有距離,更談不上達到行業標準。據衛生部估計,全國有2億人遭受職業危害。
按常理,21世紀的中國務工農民,本應是現代文明和安全科技的受益者,因為我們的國家不再一窮二白,工業規模不斷擴大,城市對農村的依賴與建國初期迥然不同,“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的時機已經成熟,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走新型工業化道路是負責任的選擇。加之人權入憲,借鑒其他國家的好經驗又十分方便,如果我們能夠以務工農民為重點,更廣泛、更高水平地推行責任關懷,一定會使職業安全健康之路越走越寬,形成中國特色的現代職業安全。
職業安全關注的重點
當今中國,工作地在城鎮的產業工人中,務工農民已超過三分之二,如果將在農村鄉鎮企業務工的人員加上,全國產業工人有近四分之三是務工農民。據2004年5月《半月談》報道,在我國城鎮就業人口中,約有6500萬人(占城鎮就業人口總數的26%)屬于產業工人。中新社2004年2月22日報道說,已有9820萬農民成為產業工人(不包括“離土不離鄉”的1億多人)。但是,正因為他們還是農民,他們的勞動強度大、干活時間長、作業場所環境差,加之沒有相應的勞保待遇和醫療保障,于是他們便成為職業危害的主要受害人群,不少人帶著一身傷病返回家鄉。
2004年6月19日,國家安監局副局長趙鐵錘在首屆“全國外來工職業安全與健康權益研討會”上透露,2003年全國死于工傷的13.6萬人中,務工農民死亡人數占總死亡人數的80%以上。另據河北省的一項統計,在1997至2001的5年間,建筑施工企業因工死亡的142人全是務工農民。
2億多人受到職業危害,這個數字與“離土不離鄉”和“離土又離鄉”的務工農民總數相當。據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2004年2月印發的一份材料稱,近年來,我國每年實際有70萬人患各種職業病。有專家推測,塵肺病占我國全部職業病例的70%,目前我國僅煤礦每年新增塵肺病人就多達20萬。很多患各種職業病的人均不在統計范圍之內,原因之一就是這些患者幾乎都在未發病時就已離開了給他們帶來致命危害的作業場所,他們是沒有工傷待遇的務工農民。
由于用工制度的改革,戶籍關系在城鎮的產業工人,一般都因為有了不斷輪換的務工農民而與有害崗位絕緣,即使還在有害崗位工作的人,也因為有法定的勞保待遇、工時制度和帶薪假期作保障而受危害較輕。
關于輪換工這個概念,《安全科學技術詞典》(中國勞動出版社,1991年12月)有這樣的解釋:“指礦山井下、建筑、石油開采、裝卸搬運等行業,以及某些有毒有害工種使用的來自農村的定期輪換的工人。對于繁重體力勞動崗位和有毒有害工種的工人實行定期輪換,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護勞動力,但不能代替采取必要的防塵防毒和安全防護措施。輪換工制度只有在首先采取勞動安全衛生技術措施的情況下,才能發揮有效的作用。”這一解釋闡述了輪換工的來源、應該輪換的崗位、輪換的目的,也指出了改善勞動條件是這一制度執行的前提。乍一看,似乎真如詞典所云,有利于保護勞動力,而實際情況卻事與愿違。因為這些崗位定期更換的都是農民,如此一來,有城鎮戶口的產業工人就可以徹底告別苦、累、臟、毒崗位,企業也可以把無職業病發生的光榮貼在臉上。更為嚴重的是,這項制度在以后若干年的執行過程中,尤其是在企業改制,非公企業猛增,非法用工普遍存在的今天,一些企業為增效隨意換員,因換員而不改善勞動條件,使職業病處于大爆發的臨界期。再這樣下去,總有一天,它將成為深重的災難,給社會經濟發展造成巨大代價。
人們常指責務工農民對安全的麻木:“明知有危險你還去干”。但是務工農民的這一安全現狀并非務工農民自己造成,而是社會給予的,是他們擁有的公共資源太少和經濟地位太低所致。務工農民所表現出的麻木,是他們對自己所處狀況的一種無奈的認可,同時也成了一些安全工作者選擇GDP來解釋我國當前安全生產形勢嚴峻的理由。
人的安全是職業安全的本質
論怎樣定義安全,安全都只與人有關。宏觀上,它是人類社會與自己賴以生存的大自然的種種關系的理想構成;局部講,它是人們對風險(有害因素)的一種能承受可控制的生活常態;微觀看,它是生命個體生存能力及其身心感受的良性外化。因此,安全的目的,除了人,沒有別的。
安全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安全把人視為類的存在,在這種存在里面,有人為的、非故意的、存在于日常生產生活之中的對人體健康不利的因素以及生態環境問題,有人為的、故意的如戰爭和恐怖活動引起的安全問題;還有非人為的如自然災害和瘟疫帶來的安全問題,以及自然災害和瘟疫爆發時由于人為失控帶來的安全問題。以生產安全為例,除人身安全外,還有財產安全(設施安全、設備安全、產品安全)和環境安全等。由于這些方面的安全都與人有關,所以使生產安全常出現內部不協調,常使安全生產決策投鼠忌器。有人會說,財產安全也是為了人的需要。這話不錯。但是,正因為這話沒什么不對,才使安全的目的被泛化,才在同一層次出現多個目的,使本是唯一的最高目的被淡化。因此當人的安全健康與生產目標有矛盾時,常會做出以犧牲少數人的安全去換取更多人的需要的決策。
進一步分析認為,給事故下傷亡指標,并稱之為目標管理,它的認識根源,就是把人“類化”,把安全只看成是群體的需要。為了這一需要,不惜犧牲一部分人的安全健康,并認為沒有一部分人的犧牲,就沒有更多的人的安全和經濟社會發展,所以就有了“萬人死亡率”、“十萬人死亡率”和“百萬噸煤死亡率”以及“億元產值死亡率”等數字指標。殊不知這些指標是對人類個體的否定,原本不能作為工作目標,而只能用于事后統計以檢驗工作績效,看其與法定安全目標還有多大差距。然而,當把人看成是類的存在的時候,“個人價值的積極實現”就會被忽視,個體的人就會被類所淹沒,甚至還會出現把人“物化”的危險。因為在事故中死的人再多,對于類來說,畢竟是少數,只要類存在,就可以接受。
狹義的安全把人作為個體來看待,認為每一個人的生命價值是平等的,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任何一個生命個體的傷殘病亡,對個體來說都是百分之百的。一個人若因事故而死于非命,就不是“巨大損失”或“沉重代價”這些與個人生命存在毫不相干的字眼能搪塞得過去的。所以,狹義的安全只與活著的勞動者的個體生命有關,這就是職業安全的本質,它的唯一目的就是讓每一個勞動者能夠體面地勞動并健康地享受自己的勞動成果。如果這一目的被納入各行各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中,就能提升職業安全的地位,就是以人為本理念的現實表達。
從職業安全的內涵來看,其目的的唯一性,就是保障從業人員在職業行為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本文所說的“職業安全”,是包括健康的,即人們熟悉的“職業安全衛生”,這是不可分割的整體。有學者認為,無論是職業安全還是勞動保護,都是工作概念,要做好這項工作,必須借助安全科學技術的力量,輔之以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培訓、安全科研、安全法治、安全投入、落實各項安全責任等,通過安全地進行生產達到保護人的目的。
安全生產與職業安全關系圖
安全生產與職業安全的區別就在于前者有多個目的。從一般意義上講,人、財、物的安全都是它的目的,而且處于同一層次,也就是人們常說的生命安全和財產安全。這是有法律條文為依據的。《安全生產法》第一條表明的立法目的就是“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眾所周知,在實踐中安全與生產常常出現矛盾。
職業安全需要完善的法律支撐
不同的職業,無論是產業工人、機關干部、科教人員,還是農人軍人,商人藝人,傳媒采編,醫護人員等,因勞動方式、勞動條件和勞動場所的不同,均存在各種各樣的危害,這些危害表現為致害形式的不同、程度的不同、是否可逆等諸多情形。防止和消除這些危害,就是職業安全的內容;而安全地進行各種職業活動,就是防止和消除職業危害的有效手段。但這局限于社會分工范圍之內,那些存在于自行分工范圍的職業危害,不僅無人過問,而且還不被承認。即使已被納入社會分工的所有工種以及與之有關的作業場所,也因為職業危害的管理事務尚缺一個能夠全面負責的專門機構而難以到位。例如,農業生產過程中農民的農藥中毒;一些科研和演藝人員、白領和特殊工種工人的過勞死現象;在傳染病特別是艾滋病區醫護人員的職業暴露;還有前不久新華社一位攝影記者拍照時高墜死亡等等。這些都是與職業有關的傷害或潛在傷害,但又是職業安全管理的邊緣地帶。
目前,日益突出的職業危害被納入與之只存在一定聯系的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的工作范圍,于是職業安全與安全生產就融為一體。在很多人眼里,二者難以區別,甚至被等同起來。這就給職業安全工作的開展帶來局限,使本以生命個體為對象的職業安全被淹沒在以生命群體為對象的生產安全之中,使高發的人身傷害事故因為生產還可以為繼而被視為常態。同時,由于職業安全長期以來被認為是只存在于有組織的物質生產領域,在非組織和非物質生產領域,再大的事兒也不被視為職業安全問題。例如運輸行業,駕乘人員在車禍中受到的傷害是職業傷害,但人們將其混入非職業性駕駛的交通事故。在這種習慣的作用下,職業安全的討論范圍就過于狹窄了,甚至連職業安全是什么,都成了沒有標準答案的問題。
目前《職業病防治法》是我國唯一一部依據憲法制定的職業安全專門法律,由此可見,職業安全在立法上還很不完善。例如近年來高發的工傷死亡事故,其實質是職業安全問題。但是如何防止工傷事故發生的法律依據,僅在一些相關法律里能夠見到。
以《安全生產法》為例,這部法律的立法目的不是唯一的,其中“生命安全”和“財產安全”處于同一層次。因此,我們僅靠這樣的另有調整范圍的相關法律來防止屬于職業安全范疇的工傷事故,其力度可想而知。又如,近年來工作場所高溫傷人問題成為媒體熱炒的新聞,就連專家都認為這是需要立法解決的新問題。殊不知這不是新問題,更不是管理制度的空白。早在1956年5月25日,國務院頒布的《工廠安全衛生規程》中就有明確規定,工作地點溫度經常高于350C,必須采取降溫措施。這一職業安全規程至今仍未廢止,但已鮮為人知。再如保潔公司員工在清洗高層建筑外墻時頻頻發生高墜事故,有關報道還說目前尚無防止此類事故的規定。其實,關于高處作業,不僅有以高度分級的國家標準和在不同高度作業的安全制度,還為強風、異溫、雨雪、夜間、帶電、懸空、搶險等特殊情況的高處作業制定了安全制度。
因此,當務之急是,應設專門機構將這些職業安全規章整理出來,經修改完善后重新發布實施。與此同時,盡快依據憲法制定一部有別于預防職業病的《工傷預防法》,與《職業病防治法》形成姊妹篇,將《工傷保險條例》上升為法律,突出其預防功能,或者將其進行整合,形成一部專門的、一體化的職業安全基本法律,它的覆蓋面是一切生產經營場所和非生產經營場所。這樣就有了與憲法相吻合的,以人為核心的相輔相成的職業安全法律組合,然后再與以《安全生產法》為主的礦山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水上交通安全法、建筑法、鐵道法、民航法,以及以《勞動法》為主的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構成完整的安全法律體系,通過各行各業的安全生產,促進職業安全事業的發展,保障職業安全的實現。
上一篇:行走在時代背景下的行業安全管理
下一篇:安全生產“十字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