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1日13時33分,重慶公路運輸(集團)利民出租汽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運利民公司)711路客車駕駛員呂富華駕駛宇通客車途經嘉陵江石門大橋南引橋時發生墜橋事故,造成30人死亡、20人受傷(其中10人重傷),直接經濟損失739萬元。
。ㄒ唬┦鹿蕟挝患榜{駛人基本情況
公運利民公司是重慶市交通運輸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所屬企業重慶市公路運輸(集團)公司下屬的獨立法人企業,為重慶市公路運輸(集團)公司的子公司。該公司實行單車承包經營方式,全部車輛以公司名義購置,購車款和客運車輛指標費由車主出資。對車主實行"定額上繳、超收自留、欠收自負"的經濟責任制,車主按合同約定向公司一次性交納"責任車輛安全及財產保證金",按月定額繳納"經營經濟指標費"。
肇事駕駛人呂富華,男,31歲,小學文化,有大型客車準駕證和從事旅客運輸(大客)、貨物運輸從業資格證。呂富華曾于2006年3月31日凌晨駕駛渝B41067客車在重慶市五桂路水口合藥廠路段發生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簡稱"3.3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經重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總隊第八支隊認定,呂富華和死者在此次事故中負同等責任。
(二)事故原因
1. 事故的直接原因:駕駛人呂富華在限速40公里/小時的路段上,在雨天路面濕滑的條件下,駕駛大客車進入嘉陵江石門大橋南引橋右轉彎時,未降低行駛速度,車輛后輪出現向左側滑,因處置不當,車輛沖上人行道,撞壞護欄,墜落引橋下,導致事故發生。
2. 事故的主要原因:
一是利民公司安全管理混亂,安全規章制度不落實。對運營車輛"以包代管",沒有糾正和處理承包人及駕駛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
二是重慶市公路運輸(集團)公司未履行出資人的權利和義務,對公運利民公司管理不力。對利民公司有關人員不認真履行安全管理職責的問題失察。
三是重慶市交通運輸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對本公司安全工作機構和重慶市公路運輸(集團)公司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督促檢查不力,工作失察。
四是重慶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對主城區客運安全管理不到位。對上述運輸企業管理混亂"以包代管"等問題失察。
3. 經調查認定這是一起責任事故。
(三)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
肇事車輛駕駛人呂富華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責任。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移交司法機關處理4人:
1. 呂嘉,事故車輛承包人呂建國的代理人、駕駛人。沒有認真履行承包代理人的責任,明知呂富華駕車造成"3.3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且負有同等責任后,違反有關規定繼續聘用呂富華,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
2. 楊宗義,公運利民公司安全科負責人。沒有認真履行安全管理職責,明知呂富華駕車造成"3.3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且負有同等責任后,未向公司提出處理意見,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
3. 張燾,公運利民公司總經理,安全生產工作的主要負責人。沒有認真履行安全管理職責,明知呂富華駕車造成"3.3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且負有同等責任后,未進行處理(應解聘),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
4. 張雷,公運利民公司董事長。對運營車輛的安全生產工作"以包代管",造成對駕駛人員的管理失控,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
給予黨紀、政紀處分9人。其中:
1. 湯傳明,重慶市公路運輸(集團)公司總經理、黨委委員,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主任。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撤職、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2. 曾祥普,1994年至2006年6月任重慶市公路運輸(集團)公司總經理、公司安委會主任;2006年6月后任重慶市交通運輸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安全生產委員會主任。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3. 陳煒,重慶市公安局交警總隊第八支隊干警,負責交通事故處理工作。陳煒在處理呂富華"3.31"重大交通事故時,當時扣留了呂富華的駕駛證及肇事車輛。但在沒有對此起事故作出認定的情況下,違反規定,于2006年4月4日私自將肇事車輛發還呂富華營運。弄虛作假,擅自將事故檔案中的放車時間改寫為2006年5月1日,使之與送達車輛技術檢驗鑒定書復印件時間相吻合,對此負有主要責任。給予降級處分。
4. 何平,重慶市公安局交警總隊第八支隊支隊長、黨支部副書記。對陳煒違規私自將渝B41067客車放行,擅自改寫事故檔案的錯誤行為失察,對此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記大過、黨內警告處分。
(四)對事故單位及有關部門的處理
由重慶市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依據《安全生產法》和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相關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予以行政處罰。
按照有關規定,重慶市人民政府向國務院作出書面檢查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