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2月23日 車輛傷害)
一、事故概況及經過
1992年2月23日17時,河北赤城縣的一輛載有57人的客運汽車,在112國道線126公里88米處翻下深溝,造成司機和乘客13人死亡、重傷9人、輕傷28人,汽車毀損的特大交通事故。
經查,這起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除車主張某違章使用無證車外,赤城縣交通局運管站站長鄭某、副站長張某也負有責任。
1991年9月11日,古某、張某、孫某三人以張某名義向赤城縣運管站提出購買兩部客車的申請。同年12月17日經地區運管處批準,古、張、孫三人買回一輛長白山牌客車,手續齊全后,經縣運管站批準跑“上豐營—赤城—馬營”線,后又經批準改跑“赤城—頭道溝”客運線。1992年2月19日,古、張未經批準,用1月下旬剛買回的另一輛未辦過戶手續的長白山車頂班到天津營運。20日上午,縣運管站一職工向站長反映這一違章情況,鄭某未提出制止其營運的措施。20日16時左右,縣汽車站站長又打電話告訴張某,古某、張某無照行車的情況。21日下午,張某見到古某,古向張提出再用無照車跑一趟天津,張某對古某事先無照行車的行為不僅未加追究,對其繼續無照行車的要求也未采取果斷措施制止。古某認為張某對他的要求表示默認,繼續用該車跑客運,結果導致該車于2月23日下午在赤豐線上發生特大交通事故。
二、事故原因分析
張某、鄭某對無照營運的嚴重違章行為,沒有按照交通部第23號令《道路運輸違章處罰規定(試行)》第2條、第5條、第7條的規定,認真履行職責,導致發生重大人員傷亡事故,其行為觸犯《刑法》第187條的規定,構成玩忽職守罪。
赤城縣人民檢察院在對本案進行查處后認為,張某、鄭某的行為構成犯罪,鑒于二人犯罪情節輕微,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于1992年5月16日,決定免予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