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1月15日 車輛傷害)
一、事故概況及經過
1993年1月15日,江蘇省丹陽縣境內312國道上,一輛從上海返回安徽的客車,撞斷路邊電線桿后,翻入水塘中,30名乘坐該車的乘客被撞死、淹死,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
經查,這起交通事故的原因是,該車方向機徹底損壞,導致方向失控。這輛車牌“安徽01—5084”號的江淮牌客車為一輛已經報廢車。
1992年5月,安徽省肥東縣車管所副所長王某在車輛年審中,了解到安徽省石油勘探開發公司有一輛“安徽01—5084”江淮牌客車要作“技術淘汰報廢處理”。這臺車是1978年4月購置投入使用的。經過10多年運行,發動機已經損壞。王某為了將這輛車給其胞弟使用,多次找開發公司有關人員催要。1992年12月30日,該公司派人將車開到肥東縣車管所車輛檢測站,交給玉某,和王一起辦了該車的報廢手續。1993年1月初,王某將這輛報廢車交給胞弟從事長途客運。王某其弟無營運證,不能從事客運,王某又利用職權,于1993年1月10日開出“暫扣證”,以此證明王某其弟的所謂營運證被扣,以逃避檢查,達到長途客運、謀取利潤的目的。同時,王某還拉關系,走后門,為這輛車辦理了全部保險手續。1993年1月13日、15日,王某其弟兩次用該車跑上海,進行長途客運。為了多賺錢,王某其弟用這輛核定載客25人的車載客51人,嚴重超載。15日23時40分左右,當該車從上海返回安徽時,在312國道丹陽段,由于方向機損壞致方向失控,翻入路邊池塘,造成30名乘客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二、事故責任的處理
王某其弟駕駛報廢車輛,對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其在事故中已死亡,不再追究刑事責任。
王某違反交通管理法規中關于“已報廢的機動車輛嚴禁投入行駛或買賣轉讓”的規定,為謀取私利,將報廢車輛給其胞弟投入運營,導致特大交通事故,王某對事故負有重要責任,其行為觸犯刑法第187條的規定,構成玩忽職守罪。合肥市中市區檢察院,于1993年12月11日對王某提起公訴,中市區人民法院經審理,以玩忽職守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