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4月13日4時46分 車輛傷害)
一、事故攝況及經過
1993年4月13日4時46分,鐵路部哈爾濱鐵路局齊齊哈爾分局,富拉爾基車站發生了一起在調度車輛作業中,機車車輛沖出牽出線土檔,將原信號樓突出部分刮倒,造成在室內休息的8名職工5人死亡、3人受傷的重大傷亡事故。
4月13日4時左右,哈爾濱鐵路局齊齊哈爾分局昂昂溪機務段東風5型119號機車司機季某,副司機郭某,調車長王某擔當富拉爾基站二調作業,由重機廠交接線取車37輛(重20輛、空17輛)經鋼廠專用線返回站內,計劃經第四牽出線向西場轉線。機車逆向牽出途經鋼廠聯合站時,一度停車等待信號20分鐘,信號開放后,繼續向站內運行,速度25公里/小時。當機車進入第四牽出線(該線有效長度609米,最大客車數42輛)后,副司機、司機先后睡著,在機車行至距土檔4米左右時,二人猛然醒來,使用非常制動,但由于列車慣性致使機車沖出土檔進入站臺,將位于土檔前15米處的原信號樓突出部分刮倒,并繼續前行至距土檔23米處停下。樓房倒塌部分的廢墟將正在樓內休息的8人壓在下面。因室內集中供熱暖氣裝置被撞破損,噴出的高溫汽水,又將其燙傷。事故發生后,7時25分前先后將8人救出,送往當地醫院,其中5人因搶救無效死亡。1人重傷,2人輕傷。
二、事故原因分析
發生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機車司機安全思想不牢,作業中違章違紀、瞬間打盹睡覺,使機車沖出土檔,將原信號樓突出部分刮倒,構成重大傷亡責任事故。
三、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
1.昂昂溪機務段司機李某,副司機郭某是事故直接責任者。在調車作業中違章違紀,打盹睡覺,致使機車沖出站臺,刮倒房屋,造成多人死傷,經濟損失大,后果嚴重,已觸犯刑律,交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2. 昂昂溪機務段指導司機曹某,對該機班作業指導不力,嚴重失職,本應給予撤職處分,但考慮到職時間不長,而且在事故發生前該機班接班時曾親自到場檢查指導,故從輕處理,給予行政記大處分。
3,昂昂溪機務段段長陳某、黨委書記王某、主管運輸副段長張某及運輸車間主任劉某,總支書記董某,對職工教育不嚴,安全管理存在漏洞,思想工作不到位,負有領導責任,故分別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4.原分局長王某,黨委書記岳某,主管安全副分局長陳某,主管機務副分局長于某對這起事故都負有一定領導責任,分別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5.富拉爾基站安排職工在原信號樓內休息,表明站領導安全意識不強,考慮不夠周全,對這起事故造成后果負一定責任,故對車站站長呂某給予警告處分。
四、防止同類事故的措施
1.齊齊哈爾分局要對這起事故的責任者和有關領導進行公開處理,提高干部職工抓安全自覺性。
2.全局各單位都要以這起事故為教訓,進一步完善安全管理,強化各級干部負責制,加大考核力度,使各項安全制度和措施真正落實。
3.造成這起事故直接原因雖屬人為所致,設備配置也不違反目前有關規定,但在客觀上確給安全生產留下隱患,為此要求各單位都要對設備進行調查,盡快研究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