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13日4時30分,江西省八景煤礦杉林井發生一起運輸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直接經濟損失26萬。
一、礦井概況
江西省八景煤礦杉林井位于高安市獨城鎮,是省屬國有煤礦。礦井證照齊全,1985年10月建井,1992年12月投產,設計能力為21萬噸,核定生產能力9萬噸。
二、事故的性質
經調查認定,該事故屬一起責任事故。
三、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
1.黃新明,小工,安全意識淡薄,自我保護意識不強,打信號鈴時所站位置不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對事故負直接責任,鑒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
2.張院華,小工,在未聽到回鈴信號情況下,違章開動絞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對事故負直接責任,根據《安全生產違法違紀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給予罰款1000元人民幣的處罰。
3.姚樹榮,班長,對現場信號鈴位置不正確等安全隱患未及時消除,對黃新明站位不當未及時制止。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對事故負主要責任,根據《安全生產違法違紀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給予罰款2000元人民幣的處罰。
4.鐘文,掘進區區長,是區隊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事故地點信號鈴位置不正確等安全隱患未及時督促消除,對本區隊職工安全教育不夠、管理不嚴。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三十八條的規定,對事故負主要責任,根據《安全生產違法違紀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給予罰款3000元人民幣的處罰。
5.周富福,江西省八景煤礦杉林井副井長,分管掘進區的工作。對礦井制定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操作規程未督促落實到位,對現場存在的安全隱患未及時督促消除。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對事故負重要責任。根據《安全生產違法違紀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給予罰款3000元人民幣的處罰。
6.何冬元,江西省八景煤礦杉林井井長,中共黨員,杉林井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礦井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操作規程不落實,對職工管理松懈,對現場存在的安全隱患未及時督促消除。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三十八條之規定,對事故負主要領導責任。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八條之規定,給予其處上一年年收入30%計8000元人民幣的罰款。
7.蔡竹林,中共黨員,八景煤礦杉林井黨總支書記,負責職工安全思想教育工作,對職工安全思想教育不到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三十六條之規定,對事故負重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違紀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給予罰款4000元人民幣的處罰。
8.肖佳萍,江西省八景煤礦紀委書記、工會主席,中共黨員,分管八景煤礦安全監察和職工教育培訓工作,安全監管和職工安全思想教育不到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三十六、三十八條之規定,對事故負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違紀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給予罰款3000元人民幣的處罰。
9.萬平如,江西省八景煤礦安全生產技術科副科長,中共黨員,在八景煤礦杉林井“5.13”事故中,工作拖拉,未按礦領導指示要求及時整理事故資料上報。違反了《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條例》第四條的規定,對事故遲報負直接責任,建議江西新余礦業有限責任公司按照企業內部管理規定,對其給予紀律處分。
10.王爾望,江西省八景煤礦礦長,中共黨員,八景煤礦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未及時向上級部門報告八景煤礦杉林井“5.13”事故。違反了《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條例》第9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對該起事故遲報負主要責任,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第11條規定,對其處上一年年收入59%計28000元人民幣的罰款。
11.江西省八景煤礦杉林井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操作規程不落實,職工安全教育不到位、管理松懈,對現場存在的安全隱患未及時消除,于2008年5月13日發生一起死亡1人的安全事故。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給予罰款19萬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
建議江西新余礦業有限責任公司對上述人員按照企業內部管理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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