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夜班,某礦機電隊王某、郭某等四人到502采區680水平用焊機處理煤倉翻籠故障。當裝著焊機、材料的車輛運行至680車場后,王某首先到前面去看翻籠一段道路是否暢通,并招呼郭某等三人往煤倉方向推焊機、材料車,當王某走到變電所至煤倉一段巷道時,看見道上有四個重車必須調走才能過材料車,但由于這四個礦車沒有連接好,于是王某背向來車方向連車。郭某等人推著兩輛裝著焊機、材料等設備的車輛到巷道時,沒有看見王某在連車,仍然以較快的速度往前行駛,結果撞在巷道重車上,正在連車的王某躲閃不及,當場造成右手腕撞傷骨折,左手食指碰傷。
案例分析:通過這起安全事故可以看出,一是當事人王某安全意識淡薄,背向可能有來車的方向連車,對可能存在的危險因素認識不夠,自保意識差。二是郭某等人違反了《煤礦安全規程》第361條規定:人力推車一次只準推一輛,推車時必須注意前方,在開始推車、停車、掉道、發現前方有人或有障礙物,從坡度較大的地方向下推車以及接近道岔、彎道、巷道口、風門、硐室出口時,推車人必須及時發出警號。
防范措施:要不斷強化員工安全意識教育,增強自保、互保意識,工作前應先檢查周圍環境,提高對可能存在的危險源的認識,處理好隱患后再作業,決不能麻痹大意、搶工圖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