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冀東水泥集團唐山新星針織總廠運送礦石車輛違章超速駕駛導致死亡1人事故
(一)事故簡要經過
1998年6月30日15時20分左右,唐山新星針織廠勞務輸出工李立成駕駛冀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374型33號礦車運送石灰礦石,從一線破碎機作業平臺返回汽修工段途中,由于李立成駕駛的礦車車速較快,加之下大雨,在該破碎機作業平臺西側下方礦山自備公路80米轉彎處與上山行駛的唐山新星針織總廠張再潮駕駛的374型25號礦車相撞,致使張再潮同志身受重傷。事故發生后,石灰石礦領導和職工及時將張再潮同志由車內救出,在醫護人員護送下將張再潮送往附近的新區南廠醫院,因張再潮傷勢嚴重,搶救無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1、車速過快。按石灰石礦行車安全限速規定,礦車下山最高速不得超25公里/小時,雨天時速不得超過20公里/小時,而李立成駕駛的33號礦車在雨天的情況下車速約為40公里/小時左右,嚴重違反安全行車規定。
2、占道行駛。從兩車相撞的事故現場看,張再潮駕駛的25號礦車屬正常駕駛,33號車越過公路中心線近2米,嚴重侵占對方路線行駛。
3、司機觀察不周,采取措施不當。李立成駕駛的車輛路線屬下山路段,又是轉變處,李立成嚴重違反機動車駕駛員在駕車轉彎處的“鳴笛、減速、靠右行”的安全規定,高速行駛,當發現對方有上山車輛時,來不及采取有效的措施,致使兩車相撞。
4、司機駕齡較短,缺乏安全駕駛經驗。李立成從事礦車駕駛工作僅一年半,對于礦車下山,雨天行駛缺乏經驗,在緊急關頭僅采取剎車措施,沒有采取避讓措施。
(三)預防事故重復發生的措施
1、深入開展安全教育,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安全行車制度。在全廠范圍內普遍開展一次安全生產教育活動,以此事故為教訓,采取多種形式對廣大職工進行安全規章制度的學習活動,對車輛駕駛人員普遍開展遵章守紀和安全行車教育,堅決杜絕“三違”現象的發生。
2、深入開展安全大檢查和隱患整改活動。根據雨季的特點,組織安全檢查組對全廠深入廣泛地開展一次安全生產大檢查活動,對查出的隱患,責任落實到人,限期認真解決。
3、對提供勞務人員進行經常性地安全監督檢查與安全教育管理工作,對安全素質差和違紀人員,要從生產崗位撤換下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