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可依”一度是安全生產形勢嚴峻的托辭;但“三違”占事故致因十之八九也是大家所共識。這有悖邏輯的事實表明,即使在《安全生產法》出臺以前,也并不意味著我國的安全生產無法可依。倘真“無法可依”,“三違”從何談起?而今,《安全生產法》已經實施,雖無人再嘆“無法可依”;但“執法不嚴”卻成了事故主因。另外,“監管力度不夠,工作不到位”,是近年來概述事故致因的高頻用語,而這樣的用語還常見于下行公文。
人們十分清楚,企業是安全生產的主角,但這樣的責任界定是有前提的,企業必須符合安全生產條件才能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然而,是否符合條件,雖有法律為憑,但企業沒有自斷權,得由有關行政部門或其授權的專門機構說了算。可見,企業安全生產主體地位的取得,既非難事,也非易事,而難易之變全在執法的寬嚴之間。此情不可忽視。
安全是生產的法定條件,安全地生產是國家意志,不能因機構改變而改變,不能因領導的改變而改變,更不能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這是眾望,是舉國之企盼。
眼下,執法檢查尚在進行中,安全月又接踵而至,“遵章守法”的主題,既是全社會對執法檢查的響應,也是政府依法治安全一貫主張的再三重申。試想,沒有嚴格的執法,哪來積極的守法;沒有法律執行機關不打折扣地履行職責,安全生產的國家意志又何以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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