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5月3日,財務院財經委員會發布了《全國公私營廠礦職工傷亡報告辦法》。辦法規定:發生重傷事故,廠礦行政須立即直接報告當地勞動局;重大事故(重傷5名以上或有死亡),廠礦行政負責人應于獲悉后半小時內將事故概要先以電話或電報報告。廠礦行政應于每月3日以前,將上月3日以前職工全國各地亡情況直接造表報當地勞動局。
1950年5月31日,勞動部公布試行《工廠衛生暫行條件(草案)》。
1951年12月31日,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發布《工業交通及建筑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辦法》,從1952年1月1日起在全國實施。
1951年9月3日至15日,勞動部在北京召開第一次全國勞動保護工作會議。參加會議的有中央和各地區的工業、衛生、勞動、工會等部門的代表共計105人。會上,毛齊華副部長致開幕詞。會議討論了《工廠安全衛生暫行條例》(草案)、《限制工廠礦場加班加點實行辦法》(草案)、《保護女工暫行條例》(草案)。
1951年12月23日至31日,勞動部在北京召開了第二次全國勞動保護工作會議,到會代表96人。這次會議傳達了毛澤東主席對勞動部《三年來勞動保護工作總結與今后方針任務》報告的批示:"在實施增產節約的同時,必須注意職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業。如果只注意前一方面,忘記或稍加忽視后一方面,那是錯誤的。"會議根據這個指示,全面總結了國民經濟恢復時期的勞動保護工作,進一步闡明了"安全為了生產,生產必須安全"的安全生產方針。為實現這一方針,會議提出必須實現勞動保護工作"四上"和"四化",即從思想上、設備上、制度上、組織上加強勞動保護工作,達到勞動保護工作的計劃化、制度化、群眾化、紀律化。它為新中國經濟建設時期的勞動保護工作指明了方向,開拓了道路。會議還擬定了《加強勞動保護工作的決定》、《工廠安全衛生條例》、《保護女工暫行條例》、《工時休假條例》等文件草案。
1953年4月3日,勞動部、中華全國總工會勞動保護部共同決定定期出版《勞動保護通訊》。通訊內容包括:(1)各地安全衛生大檢查的經驗;(2)建筑業的安全衛生;(3)各種安全規章制度的介紹;(4)安全生產的思想建設問題;(5)工會基層勞動保護委員會的經驗;(6)車間勞動保護委員會的經驗;(7)工會小組勞動保護干事的經驗;(8)各地安全技術合理化建議介紹;(9)傷亡事故及職業性疾病的教訓。
1954年9月22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其中第9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國家通過國民經濟有計劃的發展,逐步擴大勞動就業,改善勞動條件和工資待遇,以保證公民享受這種權利。"第9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國家規定工人和職員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逐步擴充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物質條件,以保證勞動者享受這種權利。"
1954年11月18日,勞動部發出《關于廠礦企業編制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的通知》,對編制計劃的項目范圍、職責、程序、經費開支等提出明確要求。在此期間,勞動部、中華全國總工會聯合召開了勞動保護座談會,明確了各級企業領導人員必須貫徹"管生產的管安全"原則,各企業開始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1955年3月,中華全國總工會召開了第一次全國工會勞動保護工作會議,著重研究解決各級工會組織加強勞動保護機構建設問題。會議還起草了《工會群眾安全檢查員暫行條例》。 1956年5月25日,國務院發布經第29次全體會議通過的"國務院關于發布《工廠安全衛生規程》、《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和《工人職員傷亡事故報告規程》的決議",以及《國務院關于防止廠、礦企業中矽塵危害的決定》。
1957年11月8日至25日,勞動部、衛生部、中華全國總工會在北京召開全國防止矽塵危害工作會議。參加會議的有中央各產業部門代表,各省、市代表,教學科研機構代表共計804人。會上,浙江湖州石粉廠介紹了水磨石英的經驗,龍煙鐵礦介紹了濕式鑿巖正規化的經驗。
1958年3月19日,衛生部、勞動部、中華全國總工會聯合發布《工廠防止矽塵危害技術措施暫行辦法》、《礦山防止矽塵危害技術措施暫行辦法》、《矽塵作業工人醫療預防措施暫行辦法》和《產生矽塵的廠礦企業防癆工作暫行辦法》。
1958年9月5日至16日,勞動部在天津市召開全國第三次勞動保護工作會議,著重研究勞動保護工作的政策思想、工作路線、體制規劃,以及鍋爐檢驗工作的方針任務。
1958年9月5日至16日,勞動部在天津市召開全國第三次勞動保護工作會議,著重研究勞動保護工作的政策思想、工作路線、體制規劃,以及鍋爐檢驗工作的方針任務。 1958年10月18日,周恩來總理在17日深夜11點到北京鋼廠,視察新建的煉鋼車間,叮囑工廠領導"要關心職工生產,愛護職工群眾的社會主義積極性。"第二天凌晨3點離開工廠后,又派人送去一封親筆信,指示:"請北京鋼廠注意,組織力量,掌握技術,加強協作,消滅事故"。
1958年12月10日,中共八屆六中全會《人民公社若干問題》決議指出勞逸結合問題,在安全生產問題上指示:必須著重注意安全生產,盡可能改善勞動條件,力求減少和避免工傷事故。一定要保證婦女在產前產后充分休息,在月經期內一定讓婦女得到必要的休息,不做重活,不下冷水,不熬夜。
1959年9月26日,全國勞動保護展覽會在北京新落成的勞動保護展覽館開幕,朱德為展覽館題名。
1960年4月10日至20日,勞動部、中華全國總工會在湖南長沙召開了第四次全國勞動保護工作會議。針對當時全國事故猛增的形勢,會議提出了"與工傷事故做斗爭,積極改善勞動條件"的任務,提出在全國開展以"十防一滅"(即防撞壓、防坍塌、防爆炸、防觸電、防中毒、防粉塵、防水災、防水淹、防澆燙、防墜落、消滅工傷和死亡事故)為中心的安全大檢查群眾運動。
1960年5月7日,山西大同老白洞煤礦發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677人。這是全國解放以來最為嚴重的一起惡性事故。
1960年7月24日,中共中央批轉勞動部、全總、全國婦聯黨組《關于女工勞動保護工作的報告》,提出要加強婦幼衛生保健工作,建立健全"四期"(月經、懷孕、生育、哺乳期)保護制度;對從事笨重勞動和經常攀高彎腰工作的孕婦,要調做適宜工作;對從事長久站立、蹲坐、行走懷孕7個月以上女工,要給予工間休息,有條件的不讓她們做夜班;對哺乳的女工,嬰兒不滿一周歲的,工作中給一次或兩次哺乳時間,每次20分鐘,往返時間計為工作時間,對社辦企業女工,生育期間應給45-56天的產假。
1960年12月21日,中共中央發出《關于在城市堅持八小時工作制的通知》。通知重申,全國各城市的一切單位,一切部門,在一般情況下,無例外地必須嚴格實行八小時工作制,不得任意加班加點,不得任意侵占干部和群眾的業余休息時間;堅決制止忽視勞逸結合的作法;對屢教不改的負責人或負責單位,應給予必要的處分。
1960年12月24日,勞動部頒發了《蒸汽鍋爐安全規程》。
1962年7月24日,國家計委、衛生部頒布《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從1963年4月1日起正式實施。
1963年2月9日。國務院批轉勞動部、衛生部、中華全國總工會、冶金部、煤炭部《關于防止矽塵危害工作會議的報告》和勞動部對于1963年防止矽塵危害措施專款的分配和使用意見。根據防塵會議期間毛齊華副部長向周恩來總理匯報防塵工作情況中提出的請示,國務院批準撥款1300萬元作為防塵專項費用。
1963年3月30日,國務院發布了《關于加強企業生產中安全工作的幾項規定》。主要內容為:安全生產責任制;關于安全技術措施計劃;關于安全生產教育;關于安全生產的定期檢查;關于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等。
1963年9月18日,勞動部公布試行《國營企業職工個人防護用品發放標準》。
1964年1月27日,衛生部、勞動部聯合發出《〈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試行實施辦法》。
1950年5月3日,財務院財經委員會發布了《全國公私營廠礦職工傷亡報告辦法》。辦法規定:發生重傷事故,廠礦行政須立即直接報告當地勞動局;重大事故(重傷5名以上或有死亡),廠礦行政負責人應于獲悉后半小時內將事故概要先以電話或電報報告。廠礦行政應于每月3日以前,將上月3日以前職工全國各地亡情況直接造表報當地勞動局。
1950年5月31日,勞動部公布試行《工廠衛生暫行條件(草案)》。
1951年12月31日,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發布《工業交通及建筑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辦法》,從1952年1月1日起在全國實施。
1951年9月3日至15日,勞動部在北京召開第一次全國勞動保護工作會議。參加會議的有中央和各地區的工業、衛生、勞動、工會等部門的代表共計105人。會上,毛齊華副部長致開幕詞。會議討論了《工廠安全衛生暫行條例》(草案)、《限制工廠礦場加班加點實行辦法》(草案)、《保護女工暫行條例》(草案)。
1951年12月23日至31日,勞動部在北京召開了第二次全國勞動保護工作會議,到會代表96人。這次會議傳達了毛澤東主席對勞動部《三年來勞動保護工作總結與今后方針任務》報告的批示:"在實施增產節約的同時,必須注意職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業。如果只注意前一方面,忘記或稍加忽視后一方面,那是錯誤的。"會議根據這個指示,全面總結了國民經濟恢復時期的勞動保護工作,進一步闡明了"安全為了生產,生產必須安全"的安全生產方針。為實現這一方針,會議提出必須實現勞動保護工作"四上"和"四化",即從思想上、設備上、制度上、組織上加強勞動保護工作,達到勞動保護工作的計劃化、制度化、群眾化、紀律化。它為新中國經濟建設時期的勞動保護工作指明了方向,開拓了道路。會議還擬定了《加強勞動保護工作的決定》、《工廠安全衛生條例》、《保護女工暫行條例》、《工時休假條例》等文件草案。
1953年4月3日,勞動部、中華全國總工會勞動保護部共同決定定期出版《勞動保護通訊》。通訊內容包括:(1)各地安全衛生大檢查的經驗;(2)建筑業的安全衛生;(3)各種安全規章制度的介紹;(4)安全生產的思想建設問題;(5)工會基層勞動保護委員會的經驗;(6)車間勞動保護委員會的經驗;(7)工會小組勞動保護干事的經驗;(8)各地安全技術合理化建議介紹;(9)傷亡事故及職業性疾病的教訓。
1954年9月22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其中第9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國家通過國民經濟有計劃的發展,逐步擴大勞動就業,改善勞動條件和工資待遇,以保證公民享受這種權利。"第9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國家規定工人和職員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逐步擴充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物質條件,以保證勞動者享受這種權利。"
1954年11月18日,勞動部發出《關于廠礦企業編制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的通知》,對編制計劃的項目范圍、職責、程序、經費開支等提出明確要求。在此期間,勞動部、中華全國總工會聯合召開了勞動保護座談會,明確了各級企業領導人員必須貫徹"管生產的管安全"原則,各企業開始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1955年3月,中華全國總工會召開了第一次全國工會勞動保護工作會議,著重研究解決各級工會組織加強勞動保護機構建設問題。會議還起草了《工會群眾安全檢查員暫行條例》。 1956年5月25日,國務院發布經第29次全體會議通過的"國務院關于發布《工廠安全衛生規程》、《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和《工人職員傷亡事故報告規程》的決議",以及《國務院關于防止廠、礦企業中矽塵危害的決定》。
1957年11月8日至25日,勞動部、衛生部、中華全國總工會在北京召開全國防止矽塵危害工作會議。參加會議的有中央各產業部門代表,各省、市代表,教學科研機構代表共計804人。會上,浙江湖州石粉廠介紹了水磨石英的經驗,龍煙鐵礦介紹了濕式鑿巖正規化的經驗。
1958年3月19日,衛生部、勞動部、中華全國總工會聯合發布《工廠防止矽塵危害技術措施暫行辦法》、《礦山防止矽塵危害技術措施暫行辦法》、《矽塵作業工人醫療預防措施暫行辦法》和《產生矽塵的廠礦企業防癆工作暫行辦法》。
1958年9月5日至16日,勞動部在天津市召開全國第三次勞動保護工作會議,著重研究勞動保護工作的政策思想、工作路線、體制規劃,以及鍋爐檢驗工作的方針任務。
1958年9月5日至16日,勞動部在天津市召開全國第三次勞動保護工作會議,著重研究勞動保護工作的政策思想、工作路線、體制規劃,以及鍋爐檢驗工作的方針任務。 1958年10月18日,周恩來總理在17日深夜11點到北京鋼廠,視察新建的煉鋼車間,叮囑工廠領導"要關心職工生產,愛護職工群眾的社會主義積極性。"第二天凌晨3點離開工廠后,又派人送去一封親筆信,指示:"請北京鋼廠注意,組織力量,掌握技術,加強協作,消滅事故"。
1958年12月10日,中共八屆六中全會《人民公社若干問題》決議指出勞逸結合問題,在安全生產問題上指示:必須著重注意安全生產,盡可能改善勞動條件,力求減少和避免工傷事故。一定要保證婦女在產前產后充分休息,在月經期內一定讓婦女得到必要的休息,不做重活,不下冷水,不熬夜。
1959年9月26日,全國勞動保護展覽會在北京新落成的勞動保護展覽館開幕,朱德為展覽館題名。
1960年4月10日至20日,勞動部、中華全國總工會在湖南長沙召開了第四次全國勞動保護工作會議。針對當時全國事故猛增的形勢,會議提出了"與工傷事故做斗爭,積極改善勞動條件"的任務,提出在全國開展以"十防一滅"(即防撞壓、防坍塌、防爆炸、防觸電、防中毒、防粉塵、防水災、防水淹、防澆燙、防墜落、消滅工傷和死亡事故)為中心的安全大檢查群眾運動。
1960年5月7日,山西大同老白洞煤礦發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677人。這是全國解放以來最為嚴重的一起惡性事故。
1960年7月24日,中共中央批轉勞動部、全總、全國婦聯黨組《關于女工勞動保護工作的報告》,提出要加強婦幼衛生保健工作,建立健全"四期"(月經、懷孕、生育、哺乳期)保護制度;對從事笨重勞動和經常攀高彎腰工作的孕婦,要調做適宜工作;對從事長久站立、蹲坐、行走懷孕7個月以上女工,要給予工間休息,有條件的不讓她們做夜班;對哺乳的女工,嬰兒不滿一周歲的,工作中給一次或兩次哺乳時間,每次20分鐘,往返時間計為工作時間,對社辦企業女工,生育期間應給45-56天的產假。
1960年12月21日,中共中央發出《關于在城市堅持八小時工作制的通知》。通知重申,全國各城市的一切單位,一切部門,在一般情況下,無例外地必須嚴格實行八小時工作制,不得任意加班加點,不得任意侵占干部和群眾的業余休息時間;堅決制止忽視勞逸結合的作法;對屢教不改的負責人或負責單位,應給予必要的處分。
1960年12月24日,勞動部頒發了《蒸汽鍋爐安全規程》。
1962年7月24日,國家計委、衛生部頒布《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從1963年4月1日起正式實施。
1963年2月9日。國務院批轉勞動部、衛生部、中華全國總工會、冶金部、煤炭部《關于防止矽塵危害工作會議的報告》和勞動部對于1963年防止矽塵危害措施專款的分配和使用意見。根據防塵會議期間毛齊華副部長向周恩來總理匯報防塵工作情況中提出的請示,國務院批準撥款1300萬元作為防塵專項費用。
1963年3月30日,國務院發布了《關于加強企業生產中安全工作的幾項規定》。主要內容為:安全生產責任制;關于安全技術措施計劃;關于安全生產教育;關于安全生產的定期檢查;關于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等。
1963年9月18日,勞動部公布試行《國營企業職工個人防護用品發放標準》。
1964年1月27日,衛生部、勞動部聯合發出《〈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試行實施辦法》。
1977年3月2日,國家勞動總局在北京召開全國各省勞動部門主管勞動保護、鍋爐壓力容器安全工作負責人的工作會議。會議批判了"四人幫"反革命集團破壞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工作的罪行。
1977年7月7日,國家勞動總局在北京召開國內各主要報紙、宣傳部門記者招待會,介紹全國安全生產形勢,以及大慶油田、吉林太信煤礦、毛澤東號機車組等單位的安全生產經驗,請各新聞宣傳部門、報社、電臺、電視臺和電影界大力宣傳,以引起各級領導和廣大職工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視。
1979年1月13日至2月18日,國家勞動總局副總局長章萍率領中國勞動保護考察團,訪問考察了羅馬尼亞、南斯拉夫兩國的勞動保護立法、安全監察、安全教育和勞動保護科學研究工作。
1979年1月15日,中華全國總工會發出加強工會勞動保護工作的通知,并重新公布了基層工會和工會小組勞動保護工作兩個條例。
1979年7月1日,五屆人大二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80年1月1日起施行。這項法律對生產、運輸中發生的重大責任事故就定罪與量刑等方面作出了規定。
1979年11月25日,石油部海洋石油勘探局渤海2號鉆井船在渤海遷往新井位的施航中翻沉。這次事故造成72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3700多萬元。
1978年3月14日,《人民日報》發表題為《越是大干快上越要注意安全生產》的社論。指出當前在經濟戰線上一個重要問題,就是加強勞動保護工作,搞好安全生產。職工干勁越大,越要注意安全,這是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一個表現。
1978年9月4日至16日,國家計委、經委、勞動總局、衛生部在北戴河召開全國第三次防塵防毒工作會議。會議提出規劃,要求在3年內集中力量解決矽塵、鉛、苯、汞的危害。重申新建、改建、擴建項目要做到主體工程號防塵防毒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各級建委、經委和企業主管部門在審查設計和驗收工程項目時,要有勞動、衛生、環保等部門和工會組織參加,不符合國家安全衛生設計標準的,不準施工和投產。
1978年10月21日,中共中央發出《認真做好勞動保護工作的通知》,要求工業交通部門立即對安全生產情況進行一次大檢查,千方百計地減少傷亡事故,3年內基本解決矽塵和鉛、苯、汞危害問題;迅速把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健全起來;凡是新建、改建、擴建項目,都必須有安全衛生設施;加強群眾勞動保護工作和安全生產教育;把勞動保護科研工作搞上去。
1979年4月9日,國務院批轉國家勞動總局、衛生部《關于加強廠礦企業防塵防毒工作的報告》。這項報告要求:在集中掌握的更改資金中,規定10%左右由勞動部門掌握分配。各企業要在每年更改資金中提取10%-20%(礦山、化工、金屬冶煉企業應大于20%),用于改善勞動條件,不得挪用。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于1991年4月9日批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年規劃和第八個五年計劃綱要》中,對全國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工作作出明確部署。
1979年8月31日,衛生部、國家勞動總局頒發《工業企業噪聲衛生標準(試行草案)》,從1980年1月1日起試行。標準規定,工業企業生產車間和作業場所的工作地點的噪聲標準為85分貝(A);現有企業經過努力暫達不到標準的,不得超過90分貝(A)。
1980年2月25日,煤炭部頒布《煤礦安全規程》。這是結合新中國煤炭行業安全生產實際規定的必須遵循的準則和法規,意在進一步強化煤炭行業安全管理。
1981年5月9日,中國勞動保護科學技術學會籌委會在北京成立,并召開第一次籌委會工作會議。會議推選章萍同志為籌委會主任,江濤、朱光、劉世杰、佟浪同志為副主任。會議討論了學會章程(草案)。
1980年4月2日,經國務院批準,確定5月為全國安全月,廣泛開展安全生產活動。同時確定以后每年5月都要開展安全活動,使之經常化、制度化。
1980年4月29日,由國家經委、國家建委、國防工辦、國務院財貿小組、國家農委、公安部、衛生部、國家勞動總局、中華全國總工會、中央廣播事業局聯合發起,經國務院批準,在人民大會堂召開了全國"安全月"廣播電視大會。國務院副總理康世恩講了話,煤炭部部長高揚文、一機部部長周子健、交通部部長曾生和5個安全生產、文明生產先進單位的代表發了言。全國各地均組織廠礦企業職工收聽、收看了大會實況。
1980年12月中旬,國家勞動總局在武漢召開了第一次全國勞動保護研究所所長座談會,會議交流了有關研究所的籌建情況,研討了方針任務和主攻方向。與會者一致認為,各地研究所的科研工作,要因地制宜,以應用技術為主開展活動。
1981年1月1日,國家勞動總局正式成立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代表政府對礦山安全衛生工作實行國家監察,保護礦山職工在生產中的安全和健康。
1983年4月1日,國務院頒發《國營工業企業暫行條例》。條例規定:申請開辦企業,環境保護、勞動安全衛生和消防安全設施方案要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對勞動安全和衛生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人身安全、國家財產得不到保障的企業,應責令關閉、停產、轉產或遷移;企業必須做好勞動保護工作,改善勞動條件,做好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職工要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勞動紀律;規定職工有要求在勞動中保障安全和健康的權利。
1982年2月6日,國務院發布《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
1982年2月13日,國務院發布《礦山安全條例》和《礦山安全監察條例》,規定實行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制度。
1983年2月23日,勞動人事部勞動保護局和科技干部局聯合發出《關于評定勞動保護專業干部職稱問題的通知》。通知明確指出,勞動保護和安全技術是生產力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企業管理的一項技術工作。確定勞動保護專業干部技術職稱包括技術員、助理工程師、工程師、高級工程師、技師。
1984年1月3日,冶金部頒發《煉鐵安全規程》。這是新中國第一部關于煉鐵工業生產、設計、施工、教學中必須遵守和使用的安全法規。
1983年4月28日,國務院在懷仁堂召開全國第四次"安全月"活動動員大會。
1983年9月17日至20日,中國勞動保護科學技術學會成立大會暨第一屆學術會議在天津市召開。參加會議的有全國從事勞動保護科學技術工作的專家、學者、教授及勞動保護專業干部210人,列席103人。會議收到論文500多篇,大會宣讀7篇,5個專業小組宣讀110多篇。
1984年4月26日,勞動人事部發出增加各省安全監察人員編制的通知。國務院為了加強勞動安全監察機構,決定在機構改革情況下,給勞動部門增加勞動保護安全監察干部8000人。
1984年2月23日,勞動人事部發出通知,從1984年12月1日起實行《體力勞動強度分級》國家標準。這是勞動保護工作科學管理的一項基礎標準,是確定體力勞動強度的依據。
1984年7月18日,國務院發出《關于加強防塵防毒工作的決定》。決定要求新建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必須保證其塵毒治理和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審批,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投入使用。各級勞動、衛生部門和工會組織要參加驗收和監督檢查,不合要求的不予驗收,不準投產。對于治理塵毒危害和改善勞動條件的經費開支,國務院決定由企業的更改資金,稅后利潤留成,綜合利用產品利潤中解決。
1984年10月23日,勞動人事部、國家經委、煤炭部、農牧漁業部聯合發出《鄉鎮煤礦安全生產若干暫行規定》,對鄉鎮煤礦的開辦、設計、施工、安全管理,安全技術措施費用,安全培訓教育,事故統計報告調查處理等,做出了明確規定和要求。
1985年1月3日,全國安全生產委員會成立,召開第一次會議。委員會由國務院有關部、委及中華全國總工會領導人組成。全國安全生產委員會的任務是,在國務院領導下,研究、統籌、協調、指導關系全局的重大安全生產問題。
1985年5月3日至5月7日,全國安全生產委員會、勞動人事部、國家經委、衛生部、全國總工會在北京聯合召開全國防塵防毒工作會議。會議檢查了貫徹國務院《關于加強防塵防毒工作的決定》的情況,交流了經驗,統一了認識,分析了當前塵毒危害仍然嚴重的原因,提出了進一步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決定的措施。
1985年7月16日,全國安全生產委員會在鞍山鋼鐵公司召開安全生產現場會議。鞍山鋼鐵公司等單位介紹了經驗,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委、勞動人事廳(局)、工會以及重點企業的500多名負責人參加了會議,并參觀了鞍鋼部分廠礦。
1986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就刑法第114條規定的犯罪主體適用范圍發出聯合通知。通知指出,刑法第114條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犯罪主體,既包括國營和集體的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也包括群眾合作經營組織或個體經營戶的從業人員。對于群眾合作經營組織和個體經營戶的主管負責人,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也應按刑法第114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1986年7月4日,國務院發出《關于加強工業企業管理若干問題的決定》,要求企業"認真抓好安全生產工作,維護國家財產,保障職工人身安全。廠長(或經理)對企業的安全生產負有全面責任"。
1986年9月1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頒發《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廠長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和《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在這三個條例中,均對安全生產工作作了明確規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廠長工作條例》第23條規定:"廠長應當不斷改善企業的勞動條件,高度重視安全生產,認真搞好環境保護。"第34條規定:"由于指揮不當,管理不善,企業發生重大生產事故,使國家財產、人民生命財產遭到重大損失",如果屬于廠長工作上的過失,應當區別情節輕重,給予處分。
1986年10月13日,全國安全生產委員會在山東省肥城礦務局召開全國第二次安全生產現場會議。會議強調:"各級政府在鄉鎮煤礦的安全生產上負有重要的責任"。
1986年10月26日,勞動人事部頒發《勞動保護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試行)》。
1986年12月12日,國務院發出了《關于鄉鎮煤礦實行行業管理的通知》。通知根據《礦產資源法》決定鄉鎮煤礦由煤礦工業部門實行行業管理。
1986年12月23日,勞動人事部科學技術委員會成立。
1987年2月27日,國務院發布《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對化學危險物品的生產、使用、儲存、經營、運輸裝卸等各方面的安全要求作了具體規定。
1987年4月8日至12日,全國安全生產委員會在天津召開全國道路、內河交通安全現場會。 1988年4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在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其中第五、第九、第四十一、第四十九、第五十、第六十三等條文,對勞動保護分別作出了規定,主要內容有:"企業必須貫徹安全生產制度,改善勞動條件,做好勞動保護和環境保護工作,做到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職工有依法享受勞動保護、勞動保險、休息、休假的權利;……女職工有依照國家規定享受特殊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的權利"等。
1987年3月15日,哈爾濱亞麻紡織廠的梳麻、前紡、細紗、準備4個車間發生亞麻粉塵爆炸特大事故,死亡57人,受傷170多人,廠房、設備遭到破壞。經濟損失889萬余元。
1987年5月6日至6月2日,林業部大興安嶺森工企業發生了特大森林火災,給國家和人民的生命財產造成了重大損失,是建國以來最嚴重的一次森林火災。
1987年6月5日,全國工業生產安全知識競賽結束。全國有500多萬職工參加了競賽,1200個單位獲集體優勝獎,620人獲個人優勝獎。
1987年6月6日,國務院發出《關于大興安嶺特大森林火災事故的處理決定》,國務院全體會議作出撤銷楊鐘林業部部長職務等五項決定。
1987年10月12日,首屆勞動保護科技進步獎評審結果在北京揭曉。共評出部級獲獎科技成果70項。其中二等獎3項,三等獎33項,四等獎34項。 1987年12月16日至25日,全國勞動保護、安全生產技術開發展覽會在北京中國國際展覽中心舉行。在10天的展出期間,共有20多萬人赴會參觀。
1988年3月5日,國務院代總理李鵬主持召開了國務院常務會議,聽取民航222號客機空難事故和80次特快列車顛覆事故調查委員會調查情況的匯報,討論和決定了對這兩起重大交通事故的處理。決定接受丁關根辭去鐵道部長的請求,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決定給予原中國民航局局長胡逸洲記大過處分。
1988年5月27日,國家勞動部頒發《關于生產性建設工程項目職業安全衛生監察的暫行規定》,以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
1988年1月18日,中國民航西南航空公司伊爾18──222號客機在重慶白市驛機場附近墜落,108人全部遇難。
1988年1月20日,全國加強企業管理領導小組、國家經委、勞動人事部要求企業升級的安全工作,必須貫徹執行《關于企業升級中考評安全問題的暫行規定》,認真進行考評,不得弄虛作假,如有違反,將取消升級資格。
1988年7月13日至15日,中國勞動保護科學技術學會第二次代表大會在吉林省勞動保護教育中心召開。選舉了新的理事會及其領導機構;討論了勞動部關于《中國2000年勞動保護科學技術發展預測和對策》;通過了《中國勞動保護科學技術學會章程》。
1988年7月21日,國務院第十一次常務會議通知《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自1988年9月1日起實行。
1988年7月27日,由全國安全生產委員會主辦的《勞動保護》雜志創刊35周年座談會在北京舉行。田紀云、張勁夫、鄒家華、康克清、馬文瑞、袁寶華、王光美等同志題詞志賀。
1988年10月1日,勞動部科學技術委員會和勞動部科學技術辦公室成立。科技委下設職業安全衛生、礦山安全衛生和鍋爐壓力容器三個專業組。
1989年8月12日9時55分,石油天然氣總公司管道局勝利輸油公司黃島油庫老罐區5號混凝土油罐爆炸起火,燒掉原油4萬多立方米。在滅火搶險中19人犧牲,100多人負傷。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540萬元。 1980年8月25日,國務院發布《關于處理"渤海二號"事故的決定》。解除宋振明的石油部部長的職務,提請人大常委會批準;給予國務院主管石油的副總理康世恩記大過處分。
1989年12月28日,全國安全生產委員會專家組在京成立,鄒家華代表國務院和全國安委會向98位專家頒發聘書。
1990年4月21日,山西省洪洞縣三交河煤礦發生特大瓦斯煤塵爆炸事故,148人遇難。這是一起嚴重的責任事故,與事故有關的地市一級政府分管安全生產的領導人被撤職。該礦的主要領導人被拘捕法辦。
1990年4月23日至27日,全國安委會在大同召開全國煤礦安全生產現場會。會議表彰了大同礦務局,宣揚了"勇于奉獻,爭創一流",加強全面安全質量管理經驗;并授予中國統配煤礦山東公司、大同礦務局等8個單位安全生產先進單位的榮譽稱號。
1990年5月,勞動部頒布《廠長、經理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資格認證規定》。規定廠長、經理須經過安全管理資格的考核認證,不合格者須進行培訓達到合格。合格證作為表明廠長、經理對本企業實施安全管理的資格憑證。
1991年6月,全國安全生產委員會組織開展了全國安全生產周活動。鞍山鋼鐵公司首創"0123"安全生產管理模式。"0"即實現人身死亡事故為零,"1"即一把手負責為核心的安全生產責任制,"2"即標準化作業、標準化班組建設,"3"即全員教育、全面管理、全線預防。亞太地區安全協調委員會第七屆年會在北京召開。這種國際安全會議在我國召開是第一次。
1992年9月22日,亞太地區職業安全衛生組織第八屆年會在西安召開,臺灣職業安全衛生協會首次派員來大陸參加這項活動。
1992年10月5日,國務院決定定期公布全國企業職工事故傷亡人數。
1993年5月1日,《礦山安全法》正式實施,這是我國頒發的有關勞動保護的第一部大法。
1994年2月5日,國務院發布《關于職工工作時間規定》。《規定》要求從3月1日起,全國所有機關、企事業單位統一實行職工每周44小時工時制度。
1994年7月5日,第8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8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該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勞動法》是建國以來第一部全面調整勞動關系,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重要法律。
1994年10月27日,第8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0次會議審議批準了"170號國際勞工公約"(即《作業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公約》)。我國作為國際勞工組織的常任理事國,將通過立法和其他措施,保證該《公約》1年后在我國生效實施。
1994年11月9日,第二屆國際工業安全防護及預警技術展覽會在北京舉辦。來自澳大利亞、意大利、法國、德國、日本、美國及香港地區和國內各省共130家公司、廠家參展。
1994年12月8日,新疆克拉瑪依市友誼館發生火災,正在館內參加匯報演出的中小學生及帶隊老師、干部共325人死亡(其中中小學生288人)。國務院修改《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將職工每日工作時間定為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
1996年8月12日,勞動部發布《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這個辦法的出臺,既是多年來工傷保險改革的結晶,也是走上與安全生產、事故預防、職業病防治相結合的新的發展階段的標志。
1996年11月8日,《人民日報》重新發表江澤民同志1986年10月在上海市消防工作會議上的講話《責任重于泰山》。
經國務院批準,1996年10月30日由勞動部發布《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
1997年5月9日,江澤民總書記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作出三條重要指示:(一)堅決樹立安全生產第一的思想。任何企業都要努力提高經濟效益,但是必須服從安全第一的原則。要防止一切麻痹松懈的思想和驕傲自滿的情緒,尤其是交通運輸、煤炭、電力、石油、化工、工業等部門及其企業更要重視安全。(二)認真完善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并且堅決貫徹執行,改變那種紀律松弛,管理不嚴,有章不循的情況,對責任事故要嚴肅追查責任者、從嚴處理。(三)提高政治警惕,嚴防政治破壞,各級政法部門要嚴厲打擊破壞安全生產的犯罪活動,依法從嚴懲處。
1997年6月27日,北京東方化工廠發生火災爆炸事故,死亡8人,直接經濟損失高達3億元人民幣,社會影響巨大。
1997年11月19日,由人事部和勞動部聯合制定的《安全工程專業中、高級技術資格評審條件(試行)》出臺。《評審條件》的制定發布突破了長期以來全國生產領域安全工程技術人員職稱評審工作的困境,評審條件的單列解決了廣大安全工程技術人員多年來不能評審職稱的問題。這是安全管理隊伍建設的一件大事,對穩定安技干部隊伍,提高安技人員的素質將起到重要作用。
1998年3月,全國安全生產管理體制發生重大變革。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原屬勞動部的安全生產綜合管理和監督職能劃歸國家經貿委;鍋爐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的監察職能劃歸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職業病防治的職能劃歸衛生部;工傷保險的職能交新成立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各工業部門承擔的安全生產行業管理的職能交國家經貿委。
1998年3月15日,江澤民總書記致信山西省煤炭廳黨組書記王紀仁,向廣大煤礦工人問好。稱贊廣大煤礦工人為國家建設作出了重要貢獻,黨和人們感謝他們。希望煤礦繼續努力,把生產和安全工作搞好。
1998年5月18日,江澤民總書記對防火工作作重要指示,要求全黨同志要敲響警鐘,既要及時滅火救火,更要強調預防。要盡快搞好消防設施建設,小洞不補,大洞受苦。要引起高度重視。
第六屆海峽兩岸及港澳地區職業安全衛生研討會于1998年10月19日在廣西桂林召開。會議交流了6個方面76篇學術論文。臺灣地區工業安全衛生協會派出28人的代表團參加,澳門地區第一次正式參加這樣的學術研討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經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次會議審議通過,于1998年9月1日起施行。《消防法》的施行,為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公共財產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1999年1月16日晚,江澤民總書記就寧夏發生的一起鍋爐爆炸事故給國家經貿委主任盛華仁同志打電話,強調安全生產工作"直接關系到國家財產和群眾生命的安全,切不可稍有疏忽。"
2000年1月10日,組建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建立了全國垂直管理的煤礦安全監察體系。張寶明任局長。
2000年11月7日,國務院頒布《煤礦安全監察條例》。
2000年3月12日,總書記江澤民同志對3月11日江西省萍鄉市一私人煙花廠發生特大爆炸事故后批示公安部王剛同志并轉賈春旺同志:這樣的事故已發生多次了,我們也作過多次批示,但同類事故仍不斷發生,令人十分痛心。我相信有關部門也一定已有規定,問題是沒有得到認真落實。值得有關部門深思。這是一項系統工程,從安全生產規范到營業執照管理,從產品質量標準到防爆防火的安全教育,無一不值得我們很好總結教訓。特別是家庭、學校、社會,要加強對少年兒童的安全教育,關心他們在各方面的成長,以體現我們黨對廣大人民群眾的關心愛護。通過這件事,也要看到反腐敗是很具體的,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不能允許只要有錢賺,就可以危及人民的生命安全。抄報镕基、錦濤、邦國同志。
2000年4月7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召開全國安全生產工作電視電話會議。
2000年6月30日,江澤民總書記對廣東省江門煙花廠爆炸事故作重要批示:對安全問題,中央三令五申,也有條例規定,為何屢禁不止?思之再三,事故的根源是否在于要錢不要命。既有規定,一些部門和地方卻有人置若罔聞,人命關天,如何向老百姓交待?對這樣的責任人一定要嚴肅查處,絕不能姑息遷就。
2000年7月12日,國務院再次召開全國安全生產工作電視電話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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