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是否應承擔工地現場安全管理的責任?
2007-02-07
來源:安全文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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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施工企業負責,而沒有規定監理單位也有責任。
這里要著重指出;施工現場安全管理是一個專業性、綜合性很強、涉及面很廣的工作。施工現場的安全不僅包括各種臨時工程(如各種工棚、腳手架,各種支護、平臺,塔吊等設備基礎,施工用道路、橋梁等)的安全,還包括用電、交通、防火、防盜、防汛、防中毒、防高溫、防凍、防輻射、防噪聲、防粉塵等工地現場可能出現的一切安全事項。在工程沒有經過竣工驗收移交甲方之前,工地現場是施工單位的權力范圍,一切安全事務均應由施工單位負責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規定,施工單位對有條件的工地要實行封閉式管理,即一切迸出工地現場的人員和物品均應接受施工單位的管理。同時施工單位必須對工地現場的一切人員和財產的安全負責。
法律規定由施工單位承擔的責任,顯然不應由監理單位負責。事實上監理單位也沒有這個管理手段和能力。
很多監理單位把工地現場安全管理也作為自己的工作內容之一,一些建設主管部門也要求監理單位重視和加強工地現場安全管理工作。從表面上看這并沒有什么錯。從大的原則上講,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監理單位過問工地現場安全管理,不能說是多管閑事。但從法律上、制度上講,卻不能不分清法定權力義務和非法定權力義務,不能不分清職責范圍內和職責范圍外的責任。如果建筑法關于工地現場的安全管理由施工企業負責的明文規定可以不算數,有法可以不依,那么勢必會造成更多的混亂,對安全生產決不會有任何好處。這是在吸取10-25事故教訓的同時應當引起高度重視的問題。這不僅關系到對某個監理單位、對某個監理人員的處罰是否合法、公正;更重要的是還涉及如何正確界定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的職責范圍,如何正確理解和貫徹執行國家建筑法規,監理單位今后如何正確開展監理工作、如何依法保護自身和職工合法權益這一系列重大原則問題。在當前規范和整頓建筑市場的形勢下,對此應及時進行認真探討研究,以得出正確結論。特別是主管部門應拿出具有科學性、權威性的指導意見,以澄清廣大監理單位思想,明確監理工作方向。這對監理事業的健康發展,無疑具有很強的緊迫性和極為重要的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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