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幾年的監管執法工作實踐,安全監管工作取得了階段性的成果,安全監管隊伍也隨著監管事業的發展逐步成長、壯大,正走向成熟。但我們必須充分認識到目前的安全生產形勢仍是嚴峻的。從事故控制的效果看,近年全國傷亡事故起數、傷亡人數的絕對量仍很大,事故多發的狀況沒有從根本上得到遏制,對此我們必須時刻保持清醒的頭腦。如暫不考慮企業層面的因素,要實現安全生產形勢的穩定好轉,從監管機構內部找原因,從執法工作上找不足,當務之急是要解決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要解決好低水平重復監管的問題
對近幾年安全監管部門的工作,整體上應該肯定。但通過大量的事故調查、事故統計分析、高危行業安全現狀調查、安全督查、安全評價(評估)等執法分析可以看出,我們的執法能力、執法效率和執法權威還存在明顯問題,低水平重復監管的問題突出。監督、檢查時往往選擇自己熟悉的行業或單位,個別地方對同一單位、同一隱患的重復監察率達到了50%左右,且每次的檢查內容、程序、重點雷同;對不熟悉的行業或單位,在檢查前不去了解有針對性的法規政策、管理規程、安全技術,到了現場說空話、套話,甚至錯話;對交通不便、地域偏遠的單位疏于監管,即使去一次也是走馬觀花,身子沉不下去,更談不上發現問題、督促整改了。
低水平監管的直接后果,就是在監察執法過程中受到行政處罰的單位數與執法對象總數、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數量和執法文書總數相比,所占的比例均相當低。一句話,現實存在的安全問題多,我們卻開不出足夠合格的執法文書!我們一方面因人手少、監管任務重、監察人員疲于奔命而叫苦不迭,另一方面又在低水平的、重復性的、勞民傷財的監察執法中樂此不疲。這樣下去很危險,務必引起各級安全監管部門領導的高度重視。要認真開展執法分析,找出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關鍵性問題,明確目標與現狀、執法需求與個人能力之間的差距,以高度負責的態度客觀、科學地分析問題,尋求有針對性地解決問題的辦法和措施。
二、要解決好對“12字工作方針”的內涵理解不透、把握不準的問題
按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的職責可以概括為“綜合管理、監督執法、協調服務”的“12字工作方針”。
但從目前的監管實踐來看,我們有一些同志對“12字工作方針”的真正內涵理解不透徹,工作上還存在著不容忽視的偏差,影響了執法的效率和效果。好心辦了壞事,造成領導機關、同級部門、社會公眾對安全監管部門的誤解。其主要表現是,部分從專業經濟部門劃轉來的同志對國家安全監察制度和監察執法的要領、內涵不明確,仍習慣于從行業管理的角度去看問題、想辦法,把監管監察混同于行業管理;沒有全面理解“綜合管理”的含義,超越職責做了專業安全監管部門的工作;有時卻對專業安全監管部門的失職、失察行為監督不力;在協調政府其他部門與安全監管部門的關系上仍未成熟,對“安全監管局”與“政府安委辦“這兩塊牌子的偏差運用造成部門間的矛盾;對企業履行安全生產責任主體認識模糊,直接介入企業內部的安全管理事務,集“裁判與運動員”于一身,客觀上減輕甚至免除了企業違法違規的法律責任。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去抓本應由企業自己承擔的日常檢查、整改工作,而企業自己不盡力去做。凡此種種,就是我們常說的“安全監管執法的錯位、越位、缺位”問題,它嚴重影響了監察執法的權威和效能,深層次的原因就是對監察執法的內涵理解不準確、不到位。
依法行政、依法監管,我們的工作必須充分體現國家監察的水準,履行好國家監察的職責。維護監察執法的嚴肅性、權威性,既要杜絕不作為、亂作為,也要避免以有限權利承擔無限責任,權責不相符的傾向。從長遠看,安全監管部門應逐步減少其所承擔的屬于安全生產直接管理的職責和專業技術含量大的行政審批事項,集中精力抓好執法檢查、監督監察、行政處罰,樹立政府執法部門應有的執法權威。
三、要解決好監管執法中失之于寬、失之于軟、失之于輕的問題
由于受到地方保護主義及面子、感情因素、政策水平等的影響,安全監察執法的權威沒有真正樹立起來。這突出表現在3個方面:一是強制性的法律規定未被執行,即“要你做的沒做到”。如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經營危化品必須辦理《危化品經營許可證》。但經營化工原料、建材油漆、實驗試劑的不少經營單位(主要為乙類危化品),有的店鋪與我們的市、縣安監局比鄰而居,至今未取得許可證仍在營業,非法經營不是孤立的個案,而是大量存在。二是禁止性的法律規定被突破,即“不讓做的偏去做”。如非法生產煙花爆竹,部分基層領導和農民把它當成是脫貧致富的捷徑,明處不做暗處做,白天不做晚上做,地上不做地下做,本地不做外地做,反而加大了發生事故的概率和損失。三是面對違法違規行為,經濟行政處罰的作用遠未得到體現,且事故查處的經濟處罰代替了安全監察的經濟處罰。如2003年某省的安全生產經濟行政處罰,包括監察處罰、事故處罰兩部分,總額不過100多萬元(據不完全統計)。就算翻一倍,最多200萬元。2003年該省傷亡事故起數為2.3萬多起,200萬元處罰總額就算不計監察處罰,全部做為事故處罰,每起傷亡事故的平均處罰額也只有80元~90元。這樣的處罰力度對那些持觀望態度、伺機違法違規的業主會產生怎樣的心理暗示作用,可想而知。
該停業整頓的停不下來,該關閉取締的關不了門,該吊銷證照的依然我行我素。經濟處罰似露水泡茶,責任追究如春風拂面,事故查處的震懾作用沒有得到應有的體現。時間長了,部分企業的負責人被“慣”出了一個錯誤觀點:遵紀守法是我給你安全監管局局長“面子”,而不認為是自己應當履行的法律義務。一位縣安監局局長就深有感觸地說:總做老好人,時間長了別人就小瞧了你,而不是感激你;工作的路子不是越走越寬,而是越來越窄。
四、要解決好監管體制不順、監管力量層層遞減的問題
目前,省一級的政府機構改革基本完成,省級安全生產監管局成為省政府直屬機構,職能、人員、經費得到落實。但市、縣機構改革仍未啟動,在未來的1~2年內,市、縣的安全監管工作不可避免地會受到影響。
鑒于此,建議國家安全生產監管局與中央人事編制部門根據各地區域經濟發展、人口、環境與資源、事故現狀與控制指標的實際,共同出臺一個關于不同類型市、縣安全監管部門機構設置、人員編制方面的指導性文件。各省級安全生產監管局、省級人事編制部門據此立即開展本省(市、自治區)地方安全監管機構設置、人員配備的專題調研,組織得力人員深入有代表性的市、縣(區、市),根據人口、經濟規模、行業特點、重點企業、安全工作基礎、重大危險源分布及監控、現有設備設施安全技術狀況、安全專業人才與安全培訓、歷年事故控制情況、“十一五”規劃目標等因素,提出市、縣安全監管部門履行職責所需的最低人數、最優結構的機構改革方案。待市、縣機構改革實施時,分類實施,一步到位。
這項工作的關鍵,在于使各級黨委、政府的“一把手”意識到,建立健全安全監管機構、配齊配強監管人員是遵守《安全生產法》的規定,是領導干部的職責所在,而不是“額外的重視”。如果因安全監管機構不健全、監管人員缺乏、監管經費得不到保障而導致所在區域安全生產形勢持續嚴峻,甚至發生重特大事故,按照《安全生產法》、國務院第302號令的規定,就要追究當地黨政主要領導的失職責任,這決不是危言聳聽。
安全文化網 m.zltai.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