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到南方某市開會,聽一位在基層從事火調工作的同志講了這樣一件事情:一次某工廠倉庫失火,損失慘重。經調查論證,發現是一起明顯的遺留火種引起的。但該單位領導卻拒不承認,經過他們千方百計的請求,這位監督員只好在火災鑒定書上填發了這樣一個結論:電線短路。
明明是“遺留火種”,為何非要改為“電線短路”?明眼人一眼就看出,這是該單位領導為逃脫承擔責任而采取的“貍貓換太子”之法。領導們知道,一旦把火災鑒定為“遺留火種”,后果將會多么嚴重。因為“遺留火種”必然就會引發出一系列的問題,如:是什么火種?誰遺留下的?怎么留下的?值班員是誰?是人為地故意縱火,還是工作人員偶然地疏忽?——再進一步追究,自然還會追到法定代表人、單位安全(防火)工作責任人等等。但不管事故的直接責任人是誰。作為單位的領導,尤其是負責防火安全工作的領導,卻必然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這就是該單位領導為何不敢讓消防監督員把火災原因鑒定為“遺留火種”的原因。而經過消防工作人員一“調查”,結論定為“電線短路”,問題便可輕易解決了。電氣火災嘛,現在燒得多了。電線老化、超負荷運行等等都很容易引發火災。雖然單位領導也要負一定責任,但處理起來就容易解決多了,而最后的結果也大多是不了了之。就這樣,一場本是因管理不善、防火工作不到位甚至有縱火嫌疑等人為的原因引發的火災,被一個“電線短路”的鑒定把一切都抹了個干干凈凈。
然而,事情真的就這么容易解決了嗎?火調工作的目的本是通過調查火災原因,作出原因鑒定,從而劃清責任,作出處理,并以此為戒,督促人們將以后的消防工作做好。
該單位的領導通過不正常手段,使火災原因發生了“質變”,從而避免了對自己責任的追究和處理,保住了有可能丟失的飯碗,看似已經“萬事大吉”了。但火災最后不了了之,對于該企業來說卻是“雪上添霜”,因為大火使企業損失的不僅是可以以數字計算的大量物質財富損失,更重要的是使它失去了更多無形的、無法用數字來計算的“軟損失”,即安全生產及管理意識。而一個企業要獲得發展,這一點尤為重要。火災之所以會發生,本身就說明該企業在消防安全管理及防火意識上存有問題,火災發生后,其領導本應該積極協助消防部門搞好火災原因調查,認真汲取事故教訓,從而提高消防安全意識,加強消防安全管理,嚴格各項制度的落實,避免慘劇的再次發生。但遺憾的是,該企業領導卻“反其道而行之”,事后只知一味地為逃脫自身責任而“出謀劃策”,卻不知從企業的發展來考慮問題。如今來看,領導最終得以解脫了,他們自然滿意了,但企業呢?還有企業的真正“主人”們———廣大企業職工,他們的權益遭到損害,難道就這么簡單地不了了之了嗎?領導得到一時的“姑息”,但從企業的長遠發展來看,卻是產生的“養患”的可能!
再者,當地公安消防監督部門對此也應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搞火調工作,其目的與責任究竟是什么,他們應該一清二楚,但他們非但沒有成功地解決這些問題,反而在客觀上起到了“助紂為虐”的作用。自然,在某種程度上我們也可以理解這位消防工作人員的難處,正如他所說的那樣:“基層消防工作難做啊。”但工作“難做”就意味著“不能做”、“不敢做”或者放棄嗎?愈面對“難做”的局面,我們愈要想辦法做得更好!尤其是當前一些企業因管理不善、消防安全意識淡薄等原因引發的火災事故頻頻發生,教訓慘重。對于這樣的火災事故,如果我們不及時查清原因,處罰責任人,怎能從中汲取教訓,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呢?尤其是對于火災原因的認定(鑒定),我們萬不可有半點“仁慈”之心。更況且,作為一名消防監督人員,誰也無權去隨便更改一起火災的真正原因。我們的工作人員實在是“心太軟”,只體諒了單位領導的一時的難處,卻忘記了自己的神圣責任與權利。單位領導一“請求”,他就“高抬貴手”。殊不知,“姑息”一時,實為“養患”無窮啊。但愿所有的人們切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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