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經濟快速發展,民營企業勞動安全問題日益突出,5月份又發生山西“黑磚窯”事件,全國安全衛生事故屢禁不止,傷亡總量居高不下,特大事故仍未得到有效控制。2006年全國共發生各類安全生產事故627158起,死亡112822人,每年遞增12萬以上。河北省發生各類生產安全事故16088起,死亡4265人。2006年我國塵肺累計病例已超過60萬例,直接經濟損失80多億元。每年有數以十萬計的人患上塵肺病、化學品中毒、鉛塵污染等疾病,直接經濟損失超過180億元。河北省受職業病危害的民營企業2萬多家,直接受害工人約170萬人,塵肺病例數居全國第6位。
值得關注的是,受害人群中,農民工占了九成之多,民營企業仍是事故高發主體,千百萬農民仍處在非常危險的工作環境中。對此,國家和地方政府非常重視,為遏制事故發生,出臺了一系列政策及法律法規。但形勢仍然嚴峻,原因何在?
課題組經調研認為,民營企業社會責任缺失嚴重是一個重要因素,主要表現在,勞動權益方面:拖欠員工工資、延長勞動時間、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員工沒有社會保障、漠視員工生命安全、職業危害嚴重。生態環境方面:生產經營過程引發環境污染,最為嚴重的是工業污染,包括空氣污染和水污染。商業道德方面:誠信缺失嚴重,欺詐、侵權、賄賂、偷稅漏稅、逃避社會繳費等。
這使我們不得不反思,為什么企業不履行社會責任?是什么原因使社會責任缺失如此嚴重?這個問題不解決,不僅影響我國整體經濟發展前途,還會使勞資矛盾更加激化,帶來社會震蕩。這是我們構建和諧社會亟需面對和解決的迫切課題!
一、 企業社會責任涵義及認識誤區
企業社會責任概念源自西方發達國家,近年企業社會責任受全球范圍的重視是因為人們發現,企業在為股東創造利益和為社會提供稅收的同時,也在影響著社會。隨著經濟全球化的推進,企業社會責任開始成為全球衡量企業優劣的基本標準。企業社會責任是指,企業在創造利潤的同時,還要恪守商業倫理道德,誠信守法,反對商業賄賂,貢獻公益事業,承擔經濟、法律、環境、企業文化、員工的生產安全、職業健康等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責任,它是約束企業行為的一種規則。企業社會責任是企業應盡的義務,也是現代企業取得經營資格合伙的利益的基礎之一,它貫穿于企業生產經營活動,舍此則企業不應存續。
企業承擔社會責任是由企業自身屬性決定的。作為生產社會化產物的企業,是構成社會的基本元素,它依賴社會資源而生存,憑借生產關系而發展。它具有“經紀人”和“社會人”的雙重屬性。社會是企業的生存環境,企業保障社會的發展。因此,企業無論大小強弱,都必須承擔社會責任。
由于企業社會責任概念進入我國的歷史不長,認識上存在許多誤區:一是把企業營利與企業社會責任對立起來,認為實施企業社會責任必然增加企業成本,減少盈利,降低企業的競爭力。事實上,企業善待員工,建立和諧的勞資關系,才是企業提高工作效率,帶來經濟利益的關鍵。二是將企業社會責任等同于捐贈或做公益事業。慈善責任只是企業社會責任的一個層面,它并不能表達出企業社會責任的完整內涵。三是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應由大公司承擔,許多處于原始積累階段的中小企業沒有能力也沒有義務履行企業社會責任。但他們也在消耗資源,也需要社會才能生存和發展,因此他們對于社會同樣負有不可推卸的社會責任。四是認為企業社會責任只是出口企業的事。我國加入WTO后,已融入世界經濟潮流而受到國際競爭規則的制約,企業社會責任終將會成為企業未來競爭的重要因素, 任何企業都不能回避。五是認為企業照章納稅就算完成了企業社會責任,無須承擔其它社會義務,否則會被社會責任壓垮。其實企業社會責任不僅包括合法納稅這一種方式,還有多種手段。取之于社會,還原于社會。六是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是“企業辦社會”的翻版。其實二者截然不同,企業辦社會會額外增加企業經營成本,阻礙企業活力的發揮。企業社會責任是其社會資本投入獲得回報,保證了企業健康穩定發展。
二、民營企業社會責任為什么會缺失
1、民營企業社會責任先天不足。民營企業誕生于轉型初期,國家為解決民生,鼓勵一部分人先富起來,人們由不敢說錢到大膽掙錢是一個歷史進步。但發展初期,政府鼓勵其發展的同時監管滯后,有關部門沒有重視對它履行社會責任的引導和監督。對其不良經營方式一點點默認、容忍,到不能容忍時已成習慣,痼疾難改。當我們再用法律制裁之時,他們會用“經營靈活”的自由之身,游刃于法律和權貴的貪欲之間,其有效性延續至今。
2、相關法律不健全、操作性差,是企業社會責任無從落實的缺口。國家缺少有關經營道德等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使企業誠信經營無章可循。雖然新《公司法》第5條明確了公司的社會責任主體地位,但對企業社會責任概念、內容以及不履行社會責任所承擔的法律后果,并沒有明確規定。現行勞動法規雖然規定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條款,但在執行過程中有的企業不提供工資清單執法人員就沒辦法,助長了企業不守法、不誠信行為。雖然今年制定了不少行業規范,但關鍵在于立法與公民守法之間缺乏有效的銜接和制衡機制,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自然落空。
3、“違法成本低”是造成社會責任缺失的重要原因。目前,有些企業通過各種手段逃避責任,違法獲利。各種執法以罰款為主,處罰有限,對企業沒有震懾力,形成“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怪圈。由于履行社會責任投入成本高,即使有的企業迫于壓力購置了設備,也成了應付檢查的工具,沒有對企業造成強大的經濟、社會壓力,事故發生后缺乏相應的制度措施對逃責、避責進行約束和處罰。
4、缺乏約束、考核企業社會責任的剛性指標。一是多數企業經營者和管理人員為降低成本,壓低勞動力價格,延長勞動時間等損害職工權益的行為沒有受到約束。很多情況下,對企業缺乏剛性約束和信息披露手段,企業的不良社會責任表現并不直接影響其運營績效,往往會使企業產生不負責任的投機行為,以節省成本、獲取利益。二是我國在相當長的時間里勞動力嚴重供大于求,支撐我國工業主體的勞動密集型企業對勞動力資源素質要求低,形成了強資弱勞現象,企業以廉價、惡劣的條件招收工人,而工人很難提出自己的民主訴求。三是企業缺乏誠信的緊迫感,沒有意識到市場經濟的實質是信用經濟,誠信是企業的求生之道、立足之本,是企業長盛不衰的關鍵要素;社會缺乏良好的誠信環境,對不講誠信企業沒有記錄等指標約束。
5、政府管理部門對企業社會責任的缺失難辭其咎。錯誤的政績觀,使政府對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監督失效。很多地方政府對企業社會責任的利害了解甚少,急于出政績,片面追求利潤和稅收,隨意降低企業市場準入標準,“企業掛牌保護,執法難進大門”,重特大事故背后屢屢出現官商勾結,聯手牟利現象,導致政府對企業社會責任的監管失效。當政績需求超過市場需求時,必然導致不顧安全成本放松監管的后果。
6、“問責制”顯露弊端,監管責任追究不到位。自2004年推行“問責制”以來,大批干部因安全生產事故引咎辭職或被免職。但是,企業安全生產社會責任卻并沒有因問責制的實施而得到好轉。究其原因:一是有法不依,執法不嚴;二是問責程序上存在一定程度上的隨意性,有些地方安全事故的處理,表達的是一種道德譴責,實際上有些干部并不服氣。由于缺乏具體、規范的操作程序,有些已辭職和被撤職的官員,職位、待遇不變,工資照發。這樣的問責制不改革,將失去應有的威懾力。
三、事故頻發與企業社會責任缺失的內在規律
我國目前處于工業化中后期,民營企業的發展正處于一個急功近利的歷史階段。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必然出現企業規模擴大數量擴張,不顧社會責任,產生大量生產安全衛生問題。薄弱的管理與沖動的投資,使安全衛生主體責任不落實。第二產業占的比例越大,事故發生率越高,這是由工業本身的特性決定的。同時,企業的社會責任又和企業成長生命周期密切相關。據統計,我國民營企業的平均壽命只有2.9年,周期過短。處于這個階段的企業還顧及不到企業形象,它首先考慮的是生存問題,只有發展到一定階段企業才會更重視社會責任、安全生產等一系列問題。由此我們首先想到的是,怎樣改變企業高死亡率、高能耗、高污染、高利潤、低效率的低成本競爭模式,提高安全生產成本,穩步推動整個國家的工業化周期縮短。只有一個辦法,推動企業家履行社會責任,使其盡快進入良性循環狀態。
從世界近代經濟發展史來看,工業革命以來,西方國家在其工業化快速發展過程中,如美國、日本以及歐洲一些國家也發生了大量的安全生產事故。但從我國歷史看,工傷事故死亡特點和世界上許多國家不同,由于受國家宏觀經濟影響,出現反復波動。一般西方工業化國家,其安全生產事故大都經歷了上升、高發、逐步穩定、下降的周期。但我國呈現出:當經濟高速發展時,死亡人數就多;當經濟發展速度減緩時,死亡人數就會少的波動規律。
西方工業化國家經驗告訴我們,人均GDP在1000-3000美元區間,是安全衛生事故的高發期,經濟高速發展,職工權益迅速受侵犯。我國目前正處在這樣一個階段,雖然經濟規模總量大,但在微觀把握經濟平衡方面經驗不足,低層次粗放型重復較多。在這個過渡期,必須依靠國家的宏觀干預。按目前經濟發展水平,一下把死亡人數降下來比較困難。國家安監總局的統計數字告訴我們,要想使死亡人數下降,GDP增長指標不能超過7%,但這是很困難的,預計在相當長的歷史階段我國的安全生產還會非常嚴峻。
傷亡事故動力學與經濟社會發展關系表明,一旦經濟增長指標過高,就會造成投資和基本建設規模及整個社會需求增加,就會刺激企業的經濟活動擴張,就會增加事故風險,而增加事故風險的一個關鍵因素就是價格誘惑。據統計,當煤炭價格超出450元,傷亡事故急劇增加。因為粗放的經濟增長方式和高能耗的產業結構加劇了供需緊張,結果政府加大土地資源、環境等成本,企業提高員工權益保障等社會責任約束,價格必然下滑,誘惑就會降低。因此,越是經濟高速發展,企業越要履行社會責任,這成為經濟發展的內在規律。否則,和諧失調加大發展成本。
四、尋求企業社會責任實施路徑
企業承擔社會責任是時代提出的要求。2007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上,胡錦濤總書記明確提出“引導企業樹立現代經營理念,切實承擔起社會責任”的戰略要求,表明企業社會責任問題已經成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之一。承擔社會責任不但規范企業行為,提升企業形象,擁有競爭基礎,也成為緩解社會矛盾的潤滑劑。
1、盡快制定符合國情的企業社會責任標準體系,并以立法的形式推進企業社會責任法制化。①建立企業社會責任標準體系,規范其社會責任行為。履行社會責任畢竟要支付現實成本,必須把國際通行做法與我國國情結合起來使之具體化。②推進企業社會責任法制化,強化企業在生產中遵守勞動法、生產安全法、環境保護法等各種相關法律,承擔職工生產安全、職業健康、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責任。
2、通過健全法律體系來督導或強制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法律規范與社會監督是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強大推動力。企業社會責任不能依賴企業自覺,而應建立在法律和規則的基礎上。因此,①建立以《公司法》為核心的強制性法律規范體系,加強對企業社會責任的剛性制約。通過完善《公司法》,將分散于經濟法律法規中的企業社會責任規范形成一個統一完整的體系。細化企業社會責任原則,合理設計落實企業社會責任的各項集體制度。②制定協調勞資利益沖突的法律規則。③建立以稅法為核心的激勵機制,引導企業自覺履行社會責任。④增強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⑤制定責任追究法律條款,使民企老板無法逃避法律責任。
3、建立政府激勵機制,讓企業來履行社會責任有動力來源。履行好企業的社會責任,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不僅要提高企業經營者的素質,還要強化社會各界的責任意識,尤其是政府相關部門的責任意識,因此,①地方政府對企業履行社會責任要進行財政支持、技術支持。②完善保險制度,鼓勵企業投保。③培育企業社會責任認定中介機構,鼓勵企業形成符合社會責任要求的行為習慣和價值取向。
4、盡快建立起完整的社會責任管理體系。①強化行業自律約束,制定企業社會責任行動守則。②強化企業社會責任行為。③對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的企業實行產業政策傾斜。④加大對企業社會責任的宣傳和監督。充分發揮新聞媒體和民間團體的作用,建立多層次、多渠道的監督體系。
5、樹立企業誠信理念,營造社會誠信環境。①誠信是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只有建立以誠信為核心的企業文化,才能促進誠信經營、提升競爭力。美國管理大師克勞斯比指出:“由誠信可信賴的人建立起來的可信賴的組織,必然產生出‘有質量’的產品和服務,也必然具有可靠的市場份額、忠實的客戶和穩定的利潤。”誠信作為一種價值觀,是企業處理各種關系,解決各類矛盾的坐標,舍此會使企業走向衰敗。企業誠信主要體現在管理誠信、市場誠信、財務誠信、技術誠信及道德誠信。②政府應加強道德調控,加快建立企業、中介和個人誠信檔案,用法律、經濟、行政手段根治失信頑癥,營造社會誠信環境。
6、建立實施社會責任披露制度。①引導民營企業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并形成披露制度。②要求民營企業建立披露社會責任信息的會計制度,并鼓勵社會責任意識強的企業做更多的自愿性披露。③建議國家制定相關法規,明確規定社會責任披露內容和要求。④規范民營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方式。⑤建議政府實施企業社會責任審計制度。借鑒歐美國家的審計經驗,加強對我國民營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情況的監督,促進其社會責任的履行并參與和諧社會的構建。
7、把問責制落實到位。許多社會責任缺失的源頭都與執法偏差、政府監督不到位有關系。因此,①制定官員問責法律法規,落實地方政府對企業監管主體責任,建立科學的問責制,將其盡快納入法制的軌道,使其經常化、制度化,逐步避免干部問責的運動式、隨意性以及人治色彩。②把企業社會責任監管納入考核地方官員的政績體系,定期公布實施情況。③調整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分配關系,減少地方政府經濟利益驅動。加強全面調控,減少地方政府盲目擴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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