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如果實行垂直管理,自然有其好的方面:一是可有效避免地方政府的干擾,保證“上傳下達、政令暢通”;二是有利于資源配置,人員的調動、資金的配備、設施的增加等,都可以在省這個大的范圍內統籌安排。但是,我國目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格局,決定了實行垂直管理“弊大于利”,不能實行垂直管理。
首先,垂直管理不能完全擺脫地方干擾。盡管垂直管理后部門的人、財、物不受制于地方了,但部門還是在當地,在土地、水電等方面也少不了求助當地政府。因此即使實行了垂直管理,也不敢得罪地方。同時,我國實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安監部門綜合監督管理需要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督促其它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內共同努力做好自己的安全監管,并且事前審批、事中監管、事故救援等,都離不開地方政府的領導和支持協調。
其次,垂直管理使監督部門減少,容易滋生腐敗行為。安全監管的權力相對來說,還是比較大的,行政許可、隱患整改等,都有可能出現不作為或是亂作為的現象。垂直管理后,地方政府平級單位往往對垂直部門不再進行監督,全靠上級部門和上級監督機關的監督發現存在的問題,而上級安監機關由于面大量廣,不能及時監督,往往出現上級監督不及時、平級政府部門不愿監督、下級不敢監督的現象。“山高皇帝遠”的寬松氛圍,使各級一把手成為說一不二的家長,并且,一旦一人腐敗,往往多年不會暴露,形成從上到下的“一窩爛”。
第三,實行垂直管理,會弱化地方政府的安監責任。安全生產兩個主體責任其中一條是政府是安全生產監管責任主體,也就是各級地方政府要對當地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安全監管責任。如果垂直管理,就形成了下級安監部門主要對上級安監部門負責,而不是對當地同級政府負責,減輕了地方政府的安監責任,加重中央政府的安監管理責任,在我國現階段是不可能的。地方政府的安監管理責任只能加強不能削弱。否則,就我國目前的大多數地方和地方領導還在片面追求GDP的畸形發展中,安全生產監管更不好開展工作,上有政策下有對策,讓安監部門更會顯得在孤軍奮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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