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產品質量與成本的關系問題,企業界有一個著名的1∶10∶100成本法則。意思是說,假如企業在生產前發現一項缺陷并加以糾正,僅需1元錢;如果該缺陷在生產線上被發現,則需花10元錢的代價來改正;如果此缺陷在市場上被消費者發現,則需花上100倍甚至于上千倍的代價來彌補。
近年來,安全管理體制與環節上出現了很多不適應或脫鉤情況,各種安全事故頻發。據有關統計數字顯示,我國每天各類事故造成300人喪生,其每年的經濟損失相當于兩個三峽工程。筆者以為,預防各類安全事故,也應借鑒1∶10∶100的“成本法則”,切實加強和提高安全保障措施的預防性投入,確保以較少的成本獲得較高的安全效益。
在歷次重大安全事故中,幾乎都可以看到“寧花百萬搞基建,不舍一元抓安全”這樣的怪事。長期以來,我國的安全生產技術措施投入主要是從企業更新改造資金中提取,其比率一直為10%至20%,礦山、化工等企業則大于20%,而根據實際調查,不少企業單位實際執行的提取比率卻低于這個數字。無怪乎有專家說,我國在安排生產性新建、擴建、改建項目時,往往由于投資不足或出于“節省”的考慮,對項目中配套的安全成本隨意削減。這樣做的結果,往往使投產的生產項目無法正常運轉,或生產不能健康運轉。
在安全經濟學上,預防性的“投入產出比”高于事故整改的“產出比”,安全保障措施的預防性投入效果與事后整改效果的關系是1:5的關系。這一安全經濟的基本定量規律是指導安全經濟活動的重要基礎。因此,預防為主是實現安全生產的必由之路,保障安全生產要通過有效的事故預防來實現。在生產建設當中,安全投入成本絲毫不能省卻。通過事先的安全投資,把事故和職業危害消滅在萌發之前,是最經濟、最可行的生產建設之路。社會越是發展,越要強調安全生產。安全就是效益,這是所有管理者應建立的“安全經濟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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