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過程
2006年3月10日上午10時左右,淮安市某高級職業技術學校學生宿舍樓工地,某建筑施工單位的木工陳某,在吊裝腳手板到4層樓面時,因捆綁不牢,在起吊3m多高時,被墜落的腳手板砸中頭部,經醫院搶救無效于3月13日下午3時死亡。
事故原因
經過對事故現場的勘察和事故有關人員的調查,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有以下4個方面。
1.操作者違章操作
。1)根據《塔吊安全操作規程》,在起吊時重物應綁扎平穩和牢固,起吊作業時,重物下方不得有人停留。陳某在起吊腳手板時應綁扎牢固,且起吊時應迅速離開重物下方,避開物體墜落。
(2)根據《塔吊安全操作規程》的規定,在起吊重物時,作業現場應有人員指揮和監督,而該事故現場無人指揮和監督。
2.施工現場安全管理混亂
經現場調查取證,該工程的項目經理因商業賄賂問題被有關部門傳訊多日,施工現場臨時負責人因管理能力、接手時間短等原因,對施工現場管理不力,管理不到位,安全防護措施不到位,安全員現場監督不嚴,不認真履行職責,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臺賬等都不健全,現場存在很多安全隱患。該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在明知項目經理因經濟問題脫離工作崗位時,未立即指派得力的項目經理負責工程施工。
3.未辦理《施工許可證》就開工
經查,該工程于2005年12月1日開工,一直到事故發生時還未辦理《施工許可證》,在事故發生的當天下午,建管部門才將《施工許可證》核發給該工程。
4.工程款到位率低,安全措施費不到位
在該工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規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承包方才能得到工程總價的30%,其余的70%要待4年后才能付清,且《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安全措施費也未列入合同內,造成工程款到位率差,安全措施費不到位。
5.現場工程監理不力
經查現場工程監理資料,監理發現的安全隱患僅記錄在監理日志上,未能采取有力措施,消除事故隱患,也未能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393號令)的規定程序,履行監理在安全生產中的責任。
6.有關部門監管不力
區建管部門對未辦理《施工許可證》就開工的行為沒有進行有力的處置;雖然在3月8日曾到該工地進行安全檢查,對發現的隱患下達了整改通知書,但對整改過程中整改措施是否落實并未進行嚴格的監管和跟蹤。
7.安全防護防范意識差
死者陳某到該工地才3天,就因發生事故而死亡。經查,該承建工程的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和項目部都未對新進人員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和培訓。工人的個人安全防護和自我保護意識淡薄,施工現場有許多人不戴安全帽或不系緊安全帽的下頜帶。死者陳某雖戴了安全帽,但未系緊安全帽的下頜帶,致使安全防護用品起不到保護作用。
事故整改措施
事故發生后,按照建設部的有關規定,對發生死亡事故的建設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負責人和發生死亡事故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負責人進行了約談告誡,并采取了以下措施。
1.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1)進一步加大對建筑施工工程的安全監管力度,檢查工作要嚴、細、實。對未辦理《施工許可證》就開工并在事故發生后補辦《施工許可證》的失職行為通報批評。
(2)監督建設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將安全措施費撥付到位。
2.對工程施工單位
。1)該工程立即停工整改,整改后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開工。
。2)責令該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對該工程項目部立即配備好項目經理和安全管理人員。
。3)按照國務院393號令和有關安全規程規定,加強對該工程項目的安全管理力度和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范措施。
。4)按照規定程序加強對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未經安全生產教育或培訓考核不合格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5)要求撥付的安全施工措施費必須用于該工程的安全生產作業,不得挪作它用。
。6)責令該建筑施工單位對該項目部的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理。
。7)責令該建筑施工單位對其他工程項目部進行安全檢查和教育,避免重復事故和其他事故發生。
3.對工程建設單位
(1)按照國務院393號令,嚴格履行建設單位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責任。
(2)責令在5日內將安全措施費撥付到位,逾期則承擔停工責任。
4.對工程監理單位
。1)嚴格按照國務院393號令履行監理的安全生產責任。
。2)責令該單位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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