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廠非起重作業人員操作未經檢驗的電葫蘆,并擅自拆除其上升限位,導致鋼絲繩過卷揚拉斷,吊物墜落,砸死一名途經人員。
【簡要經過】
某年12月7日上午,某廠在設備改造中,一名非起重人員使用未經檢驗的電動葫蘆,并擅自拆除其上升限位,當吊物(重761kg)提升到頂時,鋼絲繩過卷揚被拉斷,吊物墜落。因為起重作業點位于通道上,未設圍欄及警告標志,也未設專人看護,吊物將一途經人員砸死。
【原因及暴露問題】
1.使用未經檢驗的電動葫蘆;
2.擅自拆除電動葫蘆的上升限位保護;
3.無證操作特種設備;
4.通道未設圍欄及警告標志;
5.起吊現場未設監護人員。
【知識點】
1.不得使用未經檢驗或不合格起重設備;
2.嚴禁擅自拆除起重設備的保護裝置;
3.嚴禁非起重作業人員進行起重作業;
4.起重區域應設置圍欄及警告標志,并設專人看護;
5.與工作無關人員禁止在起重工作區域內行走或停留。
【制度規定】
1.《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28條規定:“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2.《電力建設安規》第一部分:火力發電廠(DL5009.1—2002)第10.2.1條規定:“未經機械主管部門同意,起重機械各部的機構和裝置不得變更或拆換”;
3.《安規》(熱機)第666條規定:“起重機械只限于熟悉使用方法并經考試合格、取得合格證的人員使用”;
4.《安規》(熱機)第693條規定:“與工作無關人員禁止在起重工作區域內行走或停留。起重機正在吊物時,任何人不準在吊桿和吊物下停留或行走”;
5.中國大唐集團公司《工作票、操作票使用和管理標準》第5.5.8.1條:“開工后,工作負責人必須始終在工作現場認真履行自己的安全職責,認真監護工作全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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