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簡介
1993年2月,某鄉鎮企業一機械修配廠利用一臺電動單梁懸掛起重機斜吊一臺舊機床,
當舊機床被斜向吊起離地的一剎那,吊載發生了大幅度的劇烈沖擊擺動將一正在除銹刷漆的女工腰部撞擊致殘。
2.事故發生過程
事故現場是在一個簡易的鄉鎮機械修配廠,在斜拉斜吊過程中發生了撞擊人致傷事故,被斜拉斜吊的設備是一臺舊銑床,重約1.5t。
從事起重運輸作業的起重設備是一臺LX型電動單梁懸掛起重機,起重量G=2000kg、跨度S=5m、一端懸臂L1= 0.5m、另一端懸臂被加長后L2= 1.1m、起升高度 H= 6m、起升速度Vn=8m/min、小車運行速度Vt= 20m/min、起重機運行速度Vk=30m/min、配用電動葫蘆為 CD型鋼絲繩電動葫蘆,操作方式為地面跟隨式操作。
幾名非專業搬運農工將一臺;日機床用橇杠等簡易工具,向車間門口處移動,當移近門口后距車間一臺電動單梁懸掛起重機吊鉤極限位置大約有lm遠左右,幾位搬運工為了圖省力不肯再向前邁進,決定采用斜拉斜吊的辦法讓舊機床吊起再運送到待修理的位置。
當搬運工甲將起重機開到大門口位置,然后將電動葫蘆移至起重機左端懸臂極限位置時(如圖2-2—1所示),開始下降吊鉤,搬運工乙手持吊鉤向左斜拉與重物掛鉤,此時有二名女工正在起重機下方距重物約3m處進行除銹徐漆作業,甲按動手電門起升按鈕時,當吊載剛一離開地面被斜拉斜吊的重物立即猛烈向右方沖去,同時電動葫蘆也向右方猛烈溜車滑行,起重機右側橫梁、車輪等向上跳起引起起重機劇烈振動。當時沒有任何思想準備的2位涂漆女工突遭惡運,擺動沖擊的吊載將其中1名女工丙腰部擊成重傷而殘廢。
3.事故原因分析
根據現場事故調查與分析,這起傷人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如下:
(l)直接原因是違反了ZBJ50013.7—1989《鋼絲繩電動葫蘆安全規程》中規定的不允許利用鋼絲繩電動葫蘆斜拉和斜吊作業的規定,因為斜拉斜吊必然會出現吊載擺動不穩而傷人或傷物事故。
(2)這臺以型電動單梁懸掛起重機為標準產品,原設計規定跨度 S=5m時主梁二端懸臂長≤ 0.5m,然而該修配廠為了便于從大門口接運設備和物料等,而私自將起重機主梁左端懸臂接長為1.1m。通常吊運輕小設備與物件不一定發生失穩故障,起吊重1.8t的舊機床,造成起重機整機失穩,起重機右端車輪跳離軌道使吊載處于極不穩定狀態也是事故原因之一。
(3)事故當中發生電動葫蘆小車向右猛烈溜車滑行,事后拆開小車運行機構的錐形制動電動機上的制動部分,發現制動環磨損嚴重已達到報廢程度,小車剎車制動機能已喪失,因此在吊載向右方擺動時由于小車受到擺動的沖擊力而溜車滑行,使吊載撞擊女工致傷。
(4)該修配廠管理混亂,沒有專職起重機操作工,甲、乙等均十分缺乏起重作業安全意識,未經過起重作業安全操作培訓,為無證上崗、違章操作,而女工又無自我保護意識等等都是這起事故的原因。
4.事故結論與教訓
這是一起管理混亂,違反起重安全操作規程典型的缺乏起重機操作基本安全常識的事故案例。
這起事故的教訓是:
(l)不要采取斜拉斜吊的危險作業,不要違反起重機安全操作規程。
(2)不要私自更改標準產品原設計結構,如果確需更改一定要進行安全驗算,并經有關安全部門認可。
(3)起重機必須按規定進行檢修維護,已達到報廢標準的零部件特別是與安全相關的零部件不準繼續使用,否則后果嚴重。
(4)沒有經過培訓的人不準隨意操作起重機進行吊運作業。
5.事故的預防對策
(l)盡量不要采取斜拉斜吊作業,對于吊運輕小物件或是經過計算允許時也可以適當進行斜品,按電動葫蘆起升鋼絲繩允許與卷筒垂直方向向左右各偏斜3.5º導繩器不至于破壞為標準,根據起升高度計算,對于吊載在懸臂極限位置經計算,只允許水平距離為0.47m,但水平距離卻是lm,所以發生了事故。
(2)斜吊時的操作要領是輕輕點動手電門起升按鈕,一點一點地緩慢地移動吊截至吊鉤為垂直方位時,再正常起吊運行,不要直接按死起升按鈕,這將會造成吊載猛烈擺動沖擊而不穩以致傷人。
(3)電動單梁懸掛起重機因為具有懸臂的特點,就應注意有沿主梁縱向整體穩定性的問題,懸臂長短是有一定要求與規定的,如果需要加長滿足使用要求時,必須進行計算,在保證整體穩定性的基礎上,確定最大起重量。
(4)加強對產品易損件及與安全相關的零部件定期檢修與更換。
(5)加強安全教育、培訓。提高操作人員的自我保護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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