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簡介
1996年7月,由某市建筑公司總承包,由某縣建筑公司分包的一民民建筑住宅樓,使用一臺新購置某廠生產的QT-20型井架式塔機,因制造質量、安裝、使用等多方面原因造成塔機傾翻,設備報廢,砸死2人,傷2人的重大責任事故。
2.事故原因分析
(1)某廠生產的QT-20型塔機,不按國家有關標準規范進行設計、制造,無生產許可證,擅自生產和銷售,嚴重違反了國家經委經質(1987)180號文件的規定;
(2)塔機沒有安裝起重量限制器;起重力矩限制器的限位開關安裝位置不正確,且沒進行調試,故起重量超載時力矩限制器不起作用。
(3)塔機底盤預埋螺栓與設計說明書不符。設計為8個直徑為18mm螺栓,現場檢查發現,只預埋了4個直徑為14mm圓鋼與底盤焊接固定,故在塔機傾翻后全部被拔出。
(4)塔機缺少一組(4根)纜風繩。按規范規定,井架塔機高度超過20m以上應設兩組(8根)纜風繩。該塔機高度為30m(不包括塔帽),只架設了一組纜風繩。負責總成包的建筑工程公司安全檢查人員向廠方安裝人員提出要求增加一組纜風繩,但被拒絕。其中已安裝的纜風繩東南、西南方向兩根纜風繩都是搭接的,其搭接方式、繩卡數量及卡的緊固程度均達不到規范要求,造成東南方向纜風繩在塔接處拉開。
(5)塔機安裝完畢,廠方安裝人員沒按照規定進行空載、額定載荷,超載負荷、安全保護裝置調試等方面的試驗,也未執行交驗手續,只做了口頭交待:“試車都正常可以用了。”
(6)塔機東南和西南方向兩根纜風繩的地錨,安裝時沒有按規范進行測量和計算,隨意設在基礎的樁頭上,一是造成纜風繩與地面夾角56.4°,不符合要求;二是給工程底板防水造成重大隱患,必須兩次移動纜風繩才行。
3.事故責任分析
(1)該生產塔機的廠家,無視國家規定,非法制造。銷售質量不合格且無生產許可證的井架式塔吊,派不懂塔機安裝技術的人員負責塔機安裝工作,在安裝過程中,存在塔機底盤固定方法不符合設計說明書;地錨、纜風繩的設置及搭接方法不符合規范要求;力矩限制器不進行調試;無書面交驗手續等重大事故隱患,根據GB5144—1985《建筑塔式起重機安全規程》和建設部《加強塔式起重機安全使用管理的若干規定》,對該事故應承擔主要責任。
(2)某縣建筑工程公司,擅自購賣無生產許可證的塔機,對安裝好的塔機沒有書面接驗手續就違章使用,并且未經廠方同意挪動東南方向的纜風繩,起重司機無證上崗,在超重670kg的情況下,由于力矩限制器不起作用,造成塔機傾翻,對該事故應負重要責任。
(3)某市建筑工程公司,做為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單位的安全技術指導、監督檢查不力,對塔機安裝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未能嚴格制止或向有關部門提出建議,最終導致塔機傾翻,對該事故應負一定的責任。
(4)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在一個狹小的土地上組織兩家施工單位同時施工,特別是某打樁隊在塔機幅度和回轉半徑內操作,嚴重違反操作安全規定、亦是事故產生嚴重后果的重要因素,對該事故應負一定責任。
4.事故結論及改進意見
(1)事故責任單位,應根據各自責任大小來承擔該事故的直接經濟損失。
(2)由有關主管部門對事故責任單位、單位主要負責人及事故直接責任者按有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理和經濟處罰。
(3)由有關主管部門協凋處理該事故的間接經濟損失費用。
(4)該事故中凡觸及刑律的交司法機關處理。
這起事故的性質是嚴重的,損失是慘痛的,為防止類似事故重復發生,提出以下改進措施和要求:
①建筑起重機械屬特種設備,必須具備“生產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凡不符合國家規定的塔機一律停止生產、銷售、使用;
②塔機拆裝隊伍,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經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進行安裝、維修、拆除等項工作;
③各建筑施工單位對在用塔機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尤其是井架塔機要作為重點檢查,凡是產品質量不合格,無生產許可證的塔機一律就地封存停止使用。
上一篇:SIMMA塔式起重機折臂事故
下一篇:井架式塔式起重機塔身彎折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