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事故日期:1982年7月2日17時10分。
發生事故地點:諫壁電廠工程施工現場。
傷亡情況:死亡2人,輕傷6人。
事故簡要經過:
80t水倉吊拆遷工作是以機具站為主,修配廠、土建、焊接隊等有關工種配合。原以定采用100t塔吊和70t汽車吊分伸臂、迥轉臺、門架、行走輪四大件拆運,伸臂采用卸去鶴嘴整體吊運的辦法,同時要求鉚工在上午將螺栓卸完,鉗工畫千斤頂頂升支架圖交鉚工制作。下午2時左右,鶴嘴與伸臂的44只螺栓全部拆除,3 時,100t塔吊到位,12名起重工分別在伸臂下弦桿距扒桿根部25m附近進行起吊綁扎和掛鉤工作,鶴嘴端腳水架平臺上有6名焊工正在焊千斤頂支架和鶴嘴吊攀,焊好后,為配合頂銷子,由起重工何xx聯系并指揮25t汽車吊吊起鶴嘴,至鋼絲繩基本拉直后,再用5t鏈條葫蘆帶緊,何即去100t塔吊處(吊點附近)幫助頂千斤,約5時,1t鏈條葫蘆帶緊。約5時10分,100t吊主鉤綁扎繩西南側一個綁扎點尚未扎好,就發生了扒桿伸臂在馬凳擱置點附近多處裂斷坍塌,馬凳底腳自 1m 標高滑至地面,在鶴嘴端部工作的6人及史xx因鶴撞壞腳手架都被彈落地面。在伸臂后部頂千斤頂的起重工陳xx受震墜落,造成2人死亡(周xx,男,22歲,鉗工三級,吳xx,男,32歲,合同工焊工二級),6人輕傷。
事故原因分析:
(1)伸臂二極D8腹桿上存在嚴重斷裂的隱患,斷裂面陳舊性傷痕面積占整個斷面的73%(北側)和84%(南側),當拆除鶴嘴后,D8腹桿應力遠遠超過A3鋼材的根限強度。由于D8腹桿的斷裂,導致下弦桿D6(φ150×12)鋼管沿法蘭園周焊縫熱影區斷裂,幾乎同時,南側下弦桿法蘭螺栓聯接點亦被拉斷,整個伸臂即失穩而坍塌。
(2)伸臂中臥倒的擱置點在64.7m,中心間距過大,且只有一個擱置點,憑經驗盲目施工。
(3)水倉吊整機拆遷施工技術措施,沒有在項目開工前提交審查、批準、組織施工人員學習、交底,開工前才簽發“安全施工作業票”,時間倉促。
(4)對于大型起重設備的定期檢查,只習慣于重視傳動部分、鋼絲繩、吊鉤、安全保護裝置等,而忽視對結構部分的檢查,以致存在的設備隱患未能及時發現。
預防措施:
(1)安全施工技術措施必須經審批、交底后方可開工。
(2)拆遷塔吊前應認真檢查各構件是否有缺陷,以便制定相應的拆遷措施。
(3)在安裝和拆除塔吊伸臂時,應適當增設伸臂臥倒的支點,以提高其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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