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概況及經過
1985年7月9日14時,某地區工業學校教學樓大門門廳空曠部位外廓承重磚柱豎向五層倒塌,當場砸死3人,造成經濟損失9萬余元。某人民檢察院對季某、付某提起公訴,人民法院以玩忽職守罪分別判處季某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付某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
1984年7月,季某在接受設計某地區工業學校一幢面積為3056平方米的五層教學大樓的工程中,未經計算,就采用24cm×50cm的斷面作外走廊磚柱承重結構。后將圖紙呈報付某審核,而付某既不全面審核又不看設計圖,便簽字出圖,致使該工程進入粉刷裝修時,于1985年7月9日14時,發生門廳空曠部位外廊承重磚豎向五層倒塌的重大事故。
二、事故原因分析
1.嚴重違反設計規程。季某作為某地區建筑勘察設計院助理工程師,本應嚴格遵守設計規程,嚴密計算,認真設計,而季某卻不顧設計規程要求,不經計算,就主觀采用24cm×50cm的斷面作五層樓外廓磚柱承重結構,以致造成人員死亡和國家財產的重大損失。
2.不負責任,嚴重失職。付某是某地區建筑勘察設計院的工程師,副院長,不認真履行職責、玩忽職守。當接到季某呈報的設計圖紙后,不審核,不看圖紙,便盲目簽字出圖,以致釀成嚴重的工程事故。
三、防止同類事故的措施
建筑物的設計、施工及質量涉及廣大群眾的生命安危,作為設計人員必須樹立高度負責的精神,精確設計,認真施工,保證質量。決不能輕率,馬虎和失職。對因不負責任,疏忽職守而造成人員傷亡和重大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必須依法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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