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施指南是為使用《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規范》(以下簡稱“審核規范”)提供的指導性技術文件,具有通用性,適合于任何愿意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用人單位及相應的服務機構等。 本實施指南對審核規范的各要素從目的、考慮因素、實施要求和實施結果等四個方面進行描述,以幫助用人單位更好地理解和實施審核規范。實施指南并不增加審核規范的條款,也不提出實施審核規范的強制性方法。 本實施指南不能作為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認證/注冊的準則使用。 1.范圍 為明確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基本要求,鼓勵用人單位采用合理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原則與方法,控制其職業安全健康風險,持續改進職業安全健康績效,特制定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規范。 本規范適用于任何有以下愿望的用人單位: (1)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有效地消除和盡可能降低員工和其他有關人員可能遭受的與用人單位活動有關的風險; (2)實施、維護并持續改進其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 (3)保證遵循其聲明的職業安全健康方針; (4)向社會表明其職業安全健康工作原則; (5)謀求外部機構對其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進行認證和注冊; (6)自我評價并聲明符合本規范。 規范中提出的所有要求,旨在幫助用人單位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其適用的程度取決于用人單位的職業安全健康方針、活動的特點及其風險的性質和運行。 2.術語和定義 審核規范中的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實施指南。 2.1 事故 accident 造成死亡、疾病、傷害、財產損失或其它損失的意外事件。 注:這里的疾病指的是職業病及與職業有關疾病。 2.2審核 audit 為獲得證據和客觀評價所確定的準則是否被滿足的系統、獨立和文件化的驗證過程。 2.3持續改進 continual improvement 不斷加強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工作,以全面改進用人單位職業安全健康績效的過程,該過程不必同時發生于所有的活動領域。 注:在體系運行的不同活動領域、不同階段都可體現不同程度的持續改進的內容。 2.4危害 hazard 可能造成人員傷亡、疾病、財產損失、工作環境破壞的根源或狀態。 2.5危害辨識 hazard identification 識別危害的存在并確定其性質的過程。 2.6事件 incident 造成或可能造成事故的事情。 注:事件包括未遂過失。 2.7相關方 interested parties 關注用人單位的職業安全健康績效或受其影響的個人或團體。 2.8承包方 contractor 在經營管理者的作業現場按照雙方協定的要求、期限及條件向經營管理者提供服務的個人或組織。 2.9不符合 non-conformance 任何能夠直接或間接造成人員傷亡、疾病、財產損失或工作環境破壞的違背作業標準、慣例、程序、規章或管理體系要求的行為或偏差。 2.10目標 objectives 在職業安全健康績效方面,用人單位自身確定要達到的目的。 2.11職業安全健康 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影響工作場所內員工(包括臨時工、合同工)、外來人員和其他人員安全與健康的條件和因素 2.12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 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為建立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并實現這些目標所制定的一系列相互聯系或相互作用的要素。 2.13 用人單位 organization 具有自身職能和行政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或社團。 注:這里的企業、事業單位或社團包括如公司、商行等所有組織,無論是否法人團體、公有或私營。對于擁有一個以上運行單位,可以將每一單獨的運行單位視為一個用人單位。 2.14員工代表workers’representative 員工代表是指工會代表,即由工會或其成員指定的或推選的代表;或選舉代表,即依照國家法律法規或集體決議,由員工自由選舉出的代表。 注:可根據用人單位的組織形式采取相應的推選方式。 2.15員工的安全健康代表 workers’safety and health representative 員工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慣例選舉或指定的在作業場所職業安全健康問題上代表員工利益的人。 2.16績效 performance 用人單位根據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在控制和消除職業安全健康風險方面所取得的可測量的結果。 注:績效測量包括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活動和結果的測量。 2.17主動測量 active monitoring 根據確定的標準檢查危害和風險預防與控制措施,以及為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所進行的活動。 2.18被動測量 reactive monitoring 對危害和風險的預防與控制措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中的不足,如傷亡、疾病和事件等進行檢查、識別的過程。 2.19風險 risk 特定危害性事件發生的可能性與后果的結合。 2.20 風險評價 risk assessment評價風險程度并確定其是否在可承受范圍的全過程。 2.21 安全 safety 免遭不可接受的風險的傷害。 2.22 可承受的風險 tolerable risk 根據用人單位的法律義務和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已降至用人單位可接受的風險。 注: 框內楷體部分為對本條術語的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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