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規定,一切危害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危害無產階級專政制度,破壞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破壞社會秩序,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它權利,以及其它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法處罰的,都是犯罪。
犯罪的基本特征是:1、犯罪是危害社會的行為,即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它是劃分犯罪與其他違法行為、錯誤行為界限的基礎;2、犯罪是觸犯刑律的行為,即具有刑事違法性,刑事違法性是社會危害性在法律上的表現;3、犯罪是應當受《刑法》處罰的行為,即具有應受懲罰性,它是前兩個特征派生出來的法律后果。
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構成犯罪依據主要包括四個條件:1、犯罪主體。一般地講,是指達到法定責任年齡,具有責任能力,實施危害社會行為的人。所謂責任能力就是辯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我國刑法明確規定,犯罪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企業是法人,不能作為犯罪主體,從而也不能承擔刑事責任。安全生產法說的犯罪主體指構成犯罪的人員;2、犯罪的主觀條件。指行為人對自己的危害行為和危害結果所持的故意或過失的心理態度。僅有客觀上的損害而缺乏主觀上的罪過,不能認為構成犯罪;3、犯罪客體。即我國刑法所保護的而被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系。如政治關系、勞動關系、財產關系、婚姻家庭關系等。這種關系可能表現為物質性的關系,如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等。不同的犯罪行為侵害不同的社會關系;4、犯罪的客觀條件。主要是指犯罪行為以及由這種行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
犯罪包括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是構成犯罪的一種行為。過失犯罪是指應當預見知道自己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預先考慮或者已預先考慮了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行為。凡是故意犯罪造成一定危害結果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過失犯罪只有刑法上明確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故意和過失在主觀上和惡性程度上顯然是有差別的,在處理輕重上也有所不同。因此,安全生產工作管理者和監督者要協助司法機關,如實反映本單位肇事者的主觀心理狀態,以便審判人員準確地定罪量刑。
有時行為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于行為人的故意或過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可預見的原因引起的,這種行為不是犯罪,發生損害的結果只能屬于意外事件。不能抗拒是指由于一些自然現象所導致的損害,如地震、洪水、熱帶風等在礦山、工廠、山體引起的坑道垮塌、透水、邊坡滑落等事故。不能預見的原因是指在一般情況下不可能發生的現象。行為人對其結果的發生所以不能預見,是因為不應該預見、不可能預見,也沒有預見,這種事件就不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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