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監督通常有兩種方式:技術監察和行為監察兩種。目前,根據我國國情和經濟技術水平,我們偏重開展行為安全生產監察的活動多一些。一般實施這個監督過程的基本程序主要分以下幾個階段:
(1) 監督準備階段
在此階段主要對監督對象進行初步調查了解,為實施現場監督做準備。主要包括:確定檢查對象和檢查內容;了解檢查對象的實際情況。如果是檢查勞動條件和安全狀況,還要熟悉其工藝流程、生產方式和可能出現的事故隱患,安排檢查內容和步驟,編寫安全檢查表和檢查提綱,確定監督人員等。
(2) 監督檢查階段
這個階段是安全生產監督機構依據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對被檢查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要求,通過各種監督性檢查、檢測而進行的一種驗證,進一步說,也就是通過行為監察的過程形式來完成;其基本任務是查明情況,發現問題,掌握事實,做出評價。
(3) 問題處理階段
這是監督機構根據監督檢查的結果,對所發現的問題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和企業認真整改解決,糾正違章,這是實施監督目的的重要階段,是監督執行過程的中心環節。它是關系到是否真正履行安全生產法律規定監督職能的最終目的的問題。沒有這個階段或沒有正確實施這個階段,就沒有真正達到監督的目的。
(4) 依法處罰階段
這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監督檢查的結果,在《安全生產法》授權的范圍內,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生產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采取的行政懲罰過程。它是維護法律尊嚴,保證法律得以有效地貫徹實施、使監督活動得以正常開展的重要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