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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違反安全生產法的行政責任

2009-06-23   來源:安全文化網    熱度:   收藏   發表評論 0

    (一)行政責任概述

    “行政責任”是行政法律責任的簡稱,是指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但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所依法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

    行政責任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責任是行政法律關系主體違反行政法律義務的后果,并且這種違法行為沒有超出行政法律規范所確定的違法限度。(2)行政責任是國家行政機關依靠國家行政權力實施的一種行政制裁。這種行政制裁是由行使國家行政權力的特定的國家機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以下統稱行政執法部門)來決定和實施的,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非經法律特別許可或者行政機關授權,不得實施行政制裁。(3)行政責任具有懲罰性、懲戒性。對違法行為人施以行政制裁,具有懲罰性質。它不同于民事責任,不具有等價有償性質,不以是否造成他人損害為前提,也不以對他人的損害進行補償為目的。追究行政責任、實施行政制裁的目的是對違法行為人進行懲罰,以使其不再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

    一般說來,行政責任的構成要件,即行為人承擔行政責任必須具備的條件,有以下四個方面:(1)行為人必須實施了行政違法行為。(2)這種違法行為必須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了行政法律規范所要保護的社會關系,即必須有被侵犯的客體。(3)行為人必須存在主觀上的過錯。過錯是指行為人實施違法行為時,有主觀上的故意或者過失的心理狀態。(4)行為人必須具有法定責任能力。

    行政責任分為兩類,即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

    “行政處分”是對國家工作人員及由國家機關委派到企業事業單位任職的人員的行政違法行為,由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機關所給予的一種制裁性處理。按照行政監察法及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行政處分的種類包括警告、記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等。

    “行政處罰”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他依法可以實施行政處罰權的組織,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尚不構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實施的一種制裁行為。

    行政處罰是追究行政責任的主要方式。行政處罰是由法定的行政執法機關或者法律授權的或者由行政機關依法委托的有關組織對有違反行政法律、法規的行為但尚不構成犯罪的單位或個人實施的處罰。是行政責任中適用最廣的一種責任形式。根據我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主要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依照法定程序進行。行政處罰的程序分為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行政機關和當事人對違法事實認定有重大分歧,當事人要求聽證或者行政機關認為有必要進行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進入聽證程序。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二)違反安全生產法的行政責任

    1、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審批和監督管理職責,應當承擔的行政責任。對有以下三種違法行為之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①對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予以批準或者驗收通過的。這里講的“法定安全生產條件”,是指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這里講的“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既包括安全生產法規定的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使用前其安全設施的驗收等事項,也包括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進行審批、驗收的事項。

    ②對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驗收合格的單位和個人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后應當根據情況予以取締,或者依法給予其他處理。如果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依法進行處理的,屬于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應依照安全生產法第77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③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不撤銷原批準或者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按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撤銷原批準。負責審批的部門不依法履行法律所規定的這一職責的,依照安全生產法第77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對有上述三種違法行為之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2、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求被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的或者在對安全生產事項的審查、驗收中收取費用的,首先應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責令退還收取的費用。對于接受審查、驗收的單位符合審批、驗收的條件,只是因為接受審查、驗收的單位沒有購買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產、銷售單位的產品,而不予審查批準或驗收通過的,應責令審批部門依法予以批準或驗收通過;對于在審查、驗收中收取的費用,應當責令立即退還給接受審查、驗收的單位。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按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對于國家公務員的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種。具體給予哪種行政處分,可根據行為人的情節輕重,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有關機關做出。

    3、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應當按以下規定追究其行政責任:

    ①沒收違法所得。即由本法規定的行政執法機關將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由于出具虛假證明文件而獲得的財產上的非法利益強制無償收歸國有。這屬于行政處罰中的一種較為嚴厲的財產罰。

    ②處以罰款。即由本法規定的行政執法機關對有本條所列違法行為的機構、人員給予強制其在一定期限內繳納一定數量貨幣的處罰。包括:對違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在沒收其違法所得的同時,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單處或者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違法行為情節的輕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③對有上述違法行為的機構,撤銷其相應的資格。這是一種資格罰,即由有關部門撤銷其所取得的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資格。

    4、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由于不依法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投入,而導致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根據安全生產法第80條的規定,首先應由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責令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在規定的期限內糾正違法行為,提供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對逾期未改正的,給予以下處罰:

    ①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如果違法行為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仍然不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是指行政執法機關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企業事業單位,依法在一定期限內暫停其從事有關生產經營活動權利的行政處罰。

    ②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5、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不履行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首先應由行政執法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即責令其在規定的期限內,依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履行其應盡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逾期未改正的,即在規定的期限內,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仍然沒有按照規定糾正違法行為,履行其應盡職責的,為了保證安全生產,就要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止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整頓。直到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按照規定履行了法定職責,才能恢復生產經營活動。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或者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在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自受處分之日起開始計算。

    6、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對有關人員未按照規定進行教育、培訓和考核,應當承擔的行政責任。

    根據安全生產法第82條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如果有下列違法行為:1、未按照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2、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3、未按照安全生產法第21條、第22條的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安全生產法第36條的規定如實告知從業人員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4、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首先應由行政執法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在規定的期限內糾正違法行為。經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行政執法機關責令其停產停業整頓,即暫停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整頓,同時,還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按照本條“可以”處罰款的規定,是否給予罰款處罰,由行政執法機關根據違法行為情節的輕重予以裁量,作出決定,可以處罰款,也可以不處罰款。

    7、違反安全生產法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保障的幾種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的行政責任。

    按照安全生產法第83條的規定,對于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九項違法行為之一的,將由有關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有違法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糾正違法行為:1、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2、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3、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4、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5、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6、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7、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8、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未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用的;9、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對于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即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糾正違法行為的,對于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要停止項目的建設;對于以上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其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未按照規定檢驗、檢測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的,應當停止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整頓。在給予以上處罰的同時,還可以根據情節給予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處罰。

    8、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儲存危險物品的,應受到以下處罰:

    ①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予以關閉。即責令違法的生產經營單位立即停止擅自生產、經營、儲存危險物品的行為,嚴重的可由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予以關閉。

    ②沒收違法所得。將因擅自生產、經營、儲存危險物品所得到的違法收入予以沒收。

    ③違法所得在十萬元以上的,在沒收違法所得的同時,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④沒有違法所得的,單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在沒收違法所得的同時,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9、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有關危險物品管理的規定及進行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管理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應當承擔的行政責任。

    按照安全生產法第85條的規定,對于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有違法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糾正違法行為:1、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的;2、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未制定應急預案的;3、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管理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對于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仍不改正的,有關行政執法機關要責令其停止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整頓,對于情節比較嚴重的,可以在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的同時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10、生產經營單位有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行為的,由有關行政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即由有關行政機關責令有違法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解除與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承發包或租賃關系。同時還應按照安全生產法第86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①沒收違法所得。即沒收因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所得到的不正當利益。

    ②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在沒收違法所得的同時,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③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根據違法行為的情節輕重來決定。

    11、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首先應由有關行政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即責令有違法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在一定期限內糾正違法行為,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統一協調、管理。對于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如果生產經營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不糾正違法行為,則由有關行政執法機關責令其在一定時間內停止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整頓。

    12、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應責令限期改正,即由有關行政執法機關責令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生產經營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指定專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對于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如果在同一作業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各方在規定的期限內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不指定專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則由有關行政執法機關責令這些生產經營單位停止生產經營活動。直到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后,才能重新開始生產經營活動。

    13、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和員工宿舍不符合法律要求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即由有關行政執法機關責令該生產經營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將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在同一建筑物內的員工宿舍分開,并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使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的出口符合緊急疏散的需要,設置明顯的標志;將堵塞的出口騰空,將封閉的出口打開等等。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如果生產經營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糾正違法行為,不采取改正措施,將由有關行政執法機關責令其停止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整頓,直到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及生產經營場所與員工宿舍都符合安全要求后,才能重新開始生產經營活動。

    14、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免除或者減輕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應負的責任的協議,應當承擔的行政責任。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法律的這一規定,與從業人員簽訂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因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從業人員傷亡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的,按照安全生產法第89條的規定,該協議屬于違法協議,從簽訂之日起即為無效。同時,對于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免除或者減輕生產經營單位對于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造成傷亡應承擔的責任的協議的,屬于嚴重侵犯了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除簽訂的有關協議無效以外,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按照安全生產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應由有關行政執法機關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根據違法行為的情節,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15、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不服從管理,違章操作應承擔的行政責任

    按照安全生產法第90條的規定,對于從業人員違反有關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應當按照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處理:

    ①由生產經營單位給予批評教育。即由生產經營單位對該從業人員由于違反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行為進行批評,同時對其進行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知識的教育。

    ②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分。這里講的“規章制度”,包括企業依法制定的內部獎懲制度。另外,根據國務院頒布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對于全民所有制企業和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的職工的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七種。具體給予哪種處分,可根據從業人員違反規章制度行為的情節決定。

    16、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以及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應給予以下處罰:

    ①給予降職、撤職的處分。根據1994年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經濟體制委員會、勞動部聯合發布的《國有企業廠長(經理)獎懲辦法》的規定,對于國有企業的廠長(經理)的行政處分包括:降職、撤職、辭退或者解聘。根據國務院頒布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對于全民所有制企業和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的職工的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七種。具體給予降職、撤職哪一種處分,則根據行為人的違法情節決定。

    ②對于發生事故后逃匿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程序處十五日以下拘留。這是一種行政拘留,是在短期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處罰措施。

    17、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行政處分,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依法給隸屬于它的犯有輕微違法行為人員的一種制裁性處理。本條規定的處罰對象是地方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行政監察法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對于國家公務員的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種。具體給予哪種行政處分,則根據違法行為人違法行為的情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有關機關決定。

    18、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應當承擔的行政責任。

    依照安全生產法第93條的規定,對于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給予進一步的處罰,即予以關閉。由于生產經營單位經過停產停業進行整頓以后,仍然達不到安全要求,仍然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則說明該生產經營單位根據不具備保證生產安全的基本條件,不能再繼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予以關閉。這里所說的關閉,是指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剝奪其從事某項生產經營活動的權利的一種行政處罰。關閉,對于生產經營單位來說,是一種比較嚴厲的行政處罰,因此在實施時應當很慎重。同時在予以關閉的同時,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這里講的“吊銷有關證照”,是指有關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取消生產經營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合法憑證。包括吊銷營業執照、吊銷采礦許可證、吊銷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吊銷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等等。吊銷營業執照,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取消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后獲得的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合法憑證;吊銷采礦許可證,是指由礦產資源主管部門取消有違法行為的單位所取得的許可開采礦產資源的合法憑證,取消其采礦的資格。吊銷“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是指由負責頒發許可證的有關部門取消違法單位所取得的許可其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的合法憑證,取消該企業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資格。

    (三)對違反安全生產法的行為行使行政處罰權的機關

    安全生產法第94條規定,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決定;予以關閉的行政處罰由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給予拘留的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決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一)按照該條規定,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決定

    行政處罰,是行政執法機關為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依法應當給予行政相對人的法律制裁。行政處罰的種類,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包括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包括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等。這些行政處罰將由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決定。比如,安全生產法第79條、第80條、第81條、第82條、第83條等所規定的行政處罰。

    (二)予以關閉的行政處罰由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

    這里所說的關閉,是指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剝奪其從事某項生產經營活動的權利的一種行政處罰。由于關閉這種處罰,對于生產經營單位來說,是一種比較嚴厲的行政處罰,對其影響很大,在實施時應當很慎重。因此該條規定要由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來決定。

    (三)給予拘留的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程序決定

    這里規定的拘留,是一種行政拘留,是法定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人,在短期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處罰。行政拘留是行政處罰中最為嚴厲的一種處罰。實施行政拘留的機關,一般僅限于公安機關。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只有縣級以上的公安機關才享有行政拘留的裁決權,其他任何行政機關都沒有決定行政拘留的權力。

    (四)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例如,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行政處罰機關分別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檢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公安部門、交通部門等等。處罰決定由有關機關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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