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事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自提出立法建議到出臺,經歷了二十一年的歷程。《安全生產法》的公布施行,是我國安全生產法制進程中新的里程碑,它標志著我國安全生產法制建設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在學習宣傳貫徹《安全生產法》的過程中,人們首先要問:《安全生產法》是在什么條件下出臺的?為什么要制定一部綜合性的安全生產大法?要回答這些問題,必須了解和認識《安全生產法》的立法背景和立法必要性。
第一節 安全生產法的立法背景
法律是上層建筑的重要組成部分。社會主義的經濟基礎決定了社會主義法律的本質。《安全生產法》的制定,是由我國的生產力發展水平和安全生產水平決定的。
改革開放以來,在黨中央、國務院和各級地方黨委和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我國的安全生產狀況逐步好轉。但近一個時期以來,安全生產形勢嚴峻,重大、特大事故連續發生。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遏制事故,減少人民生命安全和財產損失,保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黨中央、國務院堅持安全第一的方針,采取了安全生產專項整治特別是加強法制等重大舉措,為實現安全生產的穩定好轉出創造了更好的法制環境。《安全生產法》正是在這種條件下制定出臺的。
一、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是黨和國家的一貫方針
我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人民當家作主,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是黨和國家的社會主義本質的集中體現。自新中國成立以來,黨中央、全國人大和國務院歷來重視安全生產工作,提出了“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隨著改革開放和經濟高速發展,安全生產越來越受到重視。近年來,江澤民和李鵬、朱?基、李嵐清等中央領導同志,高度關注安全生產工作,先后做出了一百多條有關指示和批示。江總書記明確指出:安全生產“責任重于泰山”,要求各級黨委和政府把安全生產擺到重要的日程上,加強領導,采取有力措施,預防和遏制重大、特大事故,減少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財產損失,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
不僅如此,安全第一的方針還被有關法律所肯定,成為以法律強制實施的安全生產基本方針。《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第三條規定:“礦山企業必須具有保障安全生產的設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職工勞動條件,加強礦山安全管理工作,保證安全”。《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第七條規定:“煤礦企業必須堅持安全生產、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一條規定:“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遵守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定,具備保證安全生產的必要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十九條規定:“電力企業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必須貫徹安全生產制度,改善勞動條件,做好勞動保護和環境保護工作,做到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二、安全生產狀況總體好轉
就總體而言,我國安全生產狀況是逐步好轉的,這是對我國安全生產狀況的基本估計。為加強安全生產工作,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把安全生產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相繼作出了一系列重大決策。江總書記、朱?基總理等中央領導同志先后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為強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提供了強大的動力,指明了前進的方向。
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重大決策和中央領導同志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從學習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采取有力措施,治理安全生產上的重大隱患,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發生,扭轉地區和行業事故多發的局面,促使全國安全生產形勢趨于穩定好轉。2001年,全國傷亡事故上升幅度減緩,一些重點行業事故大幅度下降。如全國煤礦事故死亡5670人,比上年減少400多人。1- 11月份火災事故死亡2013人,比上年同期減少459人;鐵路路外事故死亡7670人,比上年同期減少518人。 特別是全國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減少,而且沒有發生超過 100人的惡性事故。去年全國共發生特大事故 134起,死亡2489人,比上年減少37起,少死亡1042人。其中,工礦企業發生特大事故68起、死亡1389人,比上年減少 26起、少死亡328人,分別下降27.7%和19%。特大火災事故發生2起、死亡38人,比上年減少7起, 少死亡463人,分別下降77.8%和92.4%。 去年全國發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15起、死亡673人,比上年減少1起、少死亡548人,分別下降6.3%和44.9%
2001年,全國集中開展了五項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全國安全生產電視電話會議部署五項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之后,在國務院的統一領導下,各有關部門積極行動,各負其責,密切配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精心組織,突出重點,總體推進。經過努力工作,目前取得了階段性成果:
民用爆破器材和煙花爆竹的安全整治。全國公安機關共檢查涉爆單位29.5萬個,督促整改6.5 萬處事故隱患;取締爆炸物品生產、經銷廠點23.7萬個。各地民爆器材主管部門對1466家民爆器材生產、流通企業進行全面檢查,責令停產整頓160家,關閉54家。去年全國發生的炸藥爆炸事故比上年分別下降25%和39%。
交通運輸安全整治。全國公安機關糾正道路交通超載違章100多萬起,拆除非法改裝車3萬多輛次,查獲無牌無證機動車50.7萬輛。去年全國發生的特大交通事故21起、死亡391人,分別比上年下降47.2%和36.5%。水上交通整治查處違章船舶1.48萬艘,對10萬余名船員進行了安全知識檢查,全年水上交通事故死亡和失蹤人數比上年減少142人。
危險化學品儲運的安全整治。交通管理等部門對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經銷的有關資質進行了全面的清理核查。取消和暫停了20043 戶不符合資質條件的經營業戶,取消和停運了27214輛不符合標準的車輛,個體戶已全部退出危險化學品運輸市場。
公共聚集場所消防安全整治。全國累計檢查了94萬個單位,督促整改火災隱患152萬處, 依法取締歌舞廳等公共娛樂場所1.1萬個。去年全國發生重、特大火災事故35起、死亡60人,直接經濟損失6000萬元,分別比上年下降36.4%、72.7%、64%。
煤礦安全整治。突出了國有大礦“一通三防”的整改和小煤礦的關閉整頓。全國國有煤礦被責令停產整頓的有756處,限期整改的897處,分別占國有煤礦總數的27%和32%,整改各類隱患2萬多處。對小煤礦的關閉整頓,國務院近幾年先后召開三次會議,下發三個文件,作出明確規定,去年是工作力度最大的一年。各級人民政府都很重視,組織專門的班子抓,采取“四個一律關閉”、“四證”發放和復產驗收統統上收到省里等果斷措施,取得明顯成效。1997年全國小煤礦為8.2萬處,到 2000年底減少到33977處,去年又關閉了12269處,小煤礦減少近了6萬處。其中關閉國有煤礦辦的小井1208處。 關閉整頓小煤礦不僅對煤炭行業結構調整、控制總量、扭虧脫困起到重要作用,而且促進了煤礦安全生產狀況的明顯好轉。2001年全國小煤礦事故死亡3478 人, 比上年減少474人,下降12%。全國煤礦一次死亡10 人以上的特大事故49起、死亡1101人,比上年減少29起、少死亡 439人,分別下降 37.18%和30.28%。煤礦安全整治前后對比變化更為明顯。
除上述五個方面的專項整治外,非煤礦山、石化、建筑、鐵路、民航、林業和教育等系統,也從各自實際情況出發,有針對性地組織開展了專項安全整治,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特別是非煤礦山企業,重大、特大事故多發的勢頭得到遏制。
三、安全生產形勢仍然嚴峻
經過安全專項整治,雖然安全生產狀況有所好轉但很不穩定,重大、特大事故時有發生,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十分嚴峻。
一是傷亡事故和死亡人數居高不下,一些行業呈上升趨勢。2001年全國發生各類事故1,000,629起,死亡130,491人;事故起數同比上升20.5%,死亡人數上升10.4%。其中道路交通事故760,327起,死亡106,367人,占全國事故死亡總數的82%,比上年同期上升11.5%; 非煤礦山企業事故死亡1654人,比上年同期上升 87%; 非礦山企業事故死亡4233人,比上年同期上升9.3%; 水上交通事故死亡和失蹤732人,比上年同期上升21.4%。
二是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大惡性事故仍時有發生。去年全國共發生15起,其中煤礦8起,道路交通4起,水上交通1起,非煤礦山1起,非礦山企業1起。
重大、特大事故連續發生,人員傷亡慘重,經濟損失巨大,集中在五個方面:
1、公路交通事故最為嚴重。公路交通車輛“三超”(超員、超重、超載)嚴重,客貨車輛混裝。農用機車違章載客載貨,甚至上高速公路行駛,造成大量事故。無證駕駛、非司機駕駛現象很多。 2001年8月23日,甘肅隴南縣運輸公司翻車,死亡32人。
2、煤礦和礦山安全事故仍然居高不下,死傷眾多。鄉鎮煤礦和國有重點煤礦及礦辦小井發生的事故頻繁發生,一些國有煤礦開足馬力生產,事故接二連三。2001年7月17日,廣西南丹縣拉甲坡錫礦透水事故,死亡81人。2001年7月22日,江蘇徐州賈汪鎮無證村辦煤礦爆炸,死亡92人。 2001年11月14日-22日,山西省在9天內連續發生鄉鎮煤礦瓦斯爆炸事故,共死亡100人。2002年6月20 日,黑龍江省雞西礦業集團城子河煤礦西二采區發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115人。
3、煙花爆竹及易燃易爆物品事故時有發生。2000年3月11日,江西萍鄉上栗縣花炮廠爆炸事故,死亡33人(在校生13人,年齡最小的8歲) 。2001年11月1日,河南洛寧發生翻車泄漏氰化鈉事故,江總書記作了重要批示,引起國內外輿論的廣泛關注。
4、水上交通事故突出。由于一些客貨運輸船舶 “三超”,翻船、沉船事故屢禁不止,死亡人數有所上升。2001年1月29日,四川合川“榕建號”機動客船沉船,死亡130人。
5、公共聚集場所事故呈多發態勢。2000年3月29日,河南焦作天堂音像俱樂部火災,死亡74人。2000年12月25日,河南洛陽東都商夏火災,死亡309人。2002年6月,北京市海淀區藍極速網吧被人縱火,因老板非法將外門上鎖,致使室內人員不能迅速撤離,死亡24人。一些商廈、歌舞廳、旅游區等人口密集的場所,由于安全設施不健全,管理混亂,多次發生群死群傷事故。
6、民航事故連續發生。2002年4月15日,中國國際航空公司一架波音767客機在韓國釜山附近墜毀,死亡122人(生還33人),結束了國航成立47年以來無墜機事故的紀錄。時隔22天,2002年5月7日,中國北方航空公司一架麥道M-82飛機在大連周水子機場附近墜毀,122人全部遇難。
上述重大、特大事故具有惡性事故多、死傷人員多、經濟損失巨大和社會影響惡劣、非國有企業事故多(占70%以上)等特點。
為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遏制重大、特大事故,實現安全生產的穩定好轉,黨中央、國務院采取了以下三項措施:
一是落實中央領導同志的指示,部署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2001年4月2日,黨中央、國務院召開全國治安工作會議,對安全生產工作工作做出部署,并且討論了《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草案)》。同年4月4日召開全國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工作會議,部署了安全生產專項整治等工作。為加強領導,國務院成立安全生產委員會,并設立了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綜合管理全國安全綜合監督管理工作。
二是開展五個方面的安全生產專項整治。1.公路交通安全整治。加強監管,重點查處“三超”, 嚴格車輛運輸經營條件,取締非法運輸戶。2.煤礦安全整治。2001年6月13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出了關閉國有煤礦礦辦小井和鄉鎮煤礦一律停產整頓的通知。3.煙花爆竹廠及易燃易爆品企業整治。締非法和不具備安全條件的作坊,有事故隱患的一律想起整改,對生產、運輸、銷售、儲存和使用環節嚴加管理。4.水上交通安全整治。重點治理“四客一危”(客渡船、客滾船、客混船、旅游船、危險品船),取締非法運輸戶。5.人群聚集場所安全整治。要對商廈、 娛樂場所進行安全檢查,不符合條件的要責令停業、關閉。整頓的重點是學校、醫院、居民區、機場、車站、碼頭、防火、防毒、供水供電等要害部門和公共場所。
三是加大安全生產立法工作力度。2001年4月21日,國務院發布了《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生產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這對明確并嚴肅追究地方人民政府領導人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的安全生產事故的行政責任,發揮了重要的作用。朱?基、李嵐清、吳邦國等國務院領導明確指示,要加快《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起草工作,依法加強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
第二節 安全生產法立法的必要性
安全生產事故頻繁,死傷眾多,不僅影響了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而且損害了黨、政府和我國改革開放的形象。我國安全生產狀況與安全生產法制建設密切相關。導致我國安全生產水平較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安全生產法制不健全是主要原因之一,具體表現在:
一是安全生產法律意識淡薄。改革開放特別是近十年來,安全生產已經不是一般的工作要求,而是一種法定的權利和義務。能否保證生產經營活動的安全,同時又是關系到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的安全,關系到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關系到我們的黨和政府是否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重大政治問題。從總體上看,公民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的自我保護和安全生產的意識比較淡薄,一些生產經營單位特別是非國有企業負責人依法安全生產經營的意識也很淡薄,這些單位的負責人或者不懂法律,或者明知故犯,沒有依法為從業人員提供必要的安全生產條件和勞動安全保護,使從業人員在十分惡劣和危險的條件下作業,以至發生事故,造成大量人身傷亡。許多地方政府領導人和私營企業老板只要經濟效益和“票子”,忽視甚至不要安全生產,他們沒有意識到這是一種嚴重侵犯人權的違法行為,沒有意識到它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所以,安全生產沒有成為所有地方政府和生產經營單位的自覺行動,沒有從安全生產是法定的義務和責任的高度引起足夠的認識和重視。
二是安全生產出現了新情況、新問題,亟待依法規范。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大量非國有生產經營單位不斷增加。在我國社會生產力總體水平比較低下的條件下,這些非國有生產經營單位存在著生產安全條件差、安全技術裝備陳舊落后、安全投入少、企業負責人和從業人員安全素質低、安全管理混亂、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隱患多的嚴重問題。而國家現行的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基本是針對國有大型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對大量非國有生產經營的安全生產幾乎沒有法律規定,這就必然造成法律調整的“空白”和監督管理的“缺位”,以致非國有生產經營單位事故多發,死傷慘重。因此,必須與時俱進地制定規范非國有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法律規范,將其納入法制軌道。
三是綜合性的安全生產立法滯后。雖然國家制定了幾十部安全生產方面的單行法律、行政法規 ,但是這些現行立法的制定年代多數是在計劃經濟體制及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轉軌時期出臺的,已經不能完全適應當前的形勢和需要。在《安全生產法》出臺之前,國家關于安全生產的基本方針、基本制度沒有依法確立,涉及國家安全生產監管體制、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保障、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的安全職責、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義務、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等重大問題,缺乏基本的法律規范。
四是政府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后,沒有依法確立綜合監管與專項監管相結合的安全生產監管體制。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關于實行政企分開的要求,自1998年以來,國家先后撤銷了原有的十幾個工業主管部門,同時也保留了鐵道、交通、民航、建筑等有關主管部門。政府部門已經不直接管理或者基本不管理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與此同時,我國安全生產監管體制幾經改革,目前建立了由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與其他有關部門相結合的、綜合監督管理與專項監督管理相結合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主要是運用法律手段,輔以必要的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加大依法監管力度,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因此必須通過制定綜合性的安全生產法律,將各級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職權、責任和監督管理措施法律化、制度化。但由于相關立法滯后,有的地方人民政府沒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機構;已經設立的地方,又存在著綜合監管部門與專項監管部門的法定職責和相互關系不明確的問題,在工作中產生了職責交叉、互相扯皮的矛盾,影響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整體性、協調性,出現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脫節和漏洞。
五是缺乏強有力的安全生產執法手段。現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及其法律責任的規定不夠完整,有的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界定不清楚或者不準確,有的只有要求沒有責任,有的雖有罰則但力度不夠。對近年來突出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特別是非國有企業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沒有設定明確的法律責任。由于沒有綜合性的《安全生產法》,各級安全生產綜合監管部門的法律地位、主要職責和執法手段無法可依,不能依法履行職責和實施行政執法。
目前我國正處于一個新的歷史發展時期。在新形勢下安全生產工作面臨許多新情況、新問題、新特點,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也提出了新要求。加強安全生產法制建設,充分運用以法律手段加強監督管理,是從根本上改變我國安全生產狀況的主要措施之一。這是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客觀要求,也是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的必然選擇。加強安全生產法制建設的首要問題是有法可依,盡快制定一部綜合性的《安全生產法》。
《安全生產法》之所以必要和急需,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
一、制定《安全生產法》,依法加強監督管理,是各級安全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行政的需要
為了適應安全生產形勢和管理的需要,國務院決定設立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也相繼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機構,一個安全生產綜合監管體系正在全國形成。各級政府賦予各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對各行業、各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綜合監管的職能。要履行綜合安全監管和執法職能,各級安全生產綜合監管部門的法律地位、監管職責和行政執法手段必須有法可依。否則,各級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就難以依法行政,缺少必要的法律手段。因此,要建立健全具有權威性的、高效率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必須盡快制定《安全生產法》,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真正納入法制軌道,依法監管。
二、制定《安全生產法》,是預防和減少事故,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的需要
近年來,雖然安全生產狀況有了明顯改善,但是我國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重大、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時有發生,其原因是多方面的。隨著社會經濟活動日趨活躍和復雜,特別是經濟成份、組織形式日益多樣化,生產經營單位已由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為主,變為國有企業、股份企業、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個體工商戶并存。這些企業的生產經營條件千差萬別,安全生產工作出現了許多復雜的情況。由于安全生產管理的責任不夠明確,有關安全生產管理的法律、法規不夠完善,一些地方和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松馳,不安全因素很多。目前我國的安全生產存在以下五個問題:
一是非公有制經濟成分增多,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和安全違法行為沒有明確的法律規范和嚴厲的處罰依據。相當多的私營企業、集休企業、合伙企業和股份制企業不具備基本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管理松弛,大多數老板“要自己的錢。不要別人的命”,違法生產經營或者知法犯法,導致事故不斷,死傷眾多。
二是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缺乏法律規范,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不健全或者不落實,企業負責人的安全責任不明確,不能做到預防為主,嚴格管理;事故隱患大量存在,一觸即發。有關安全生產責任追究的法律規定不具體或者處罰過輕,使安全工作得不到應有的重視,不足以震懾違法犯罪分子。
三是安全投入嚴重不足,企業安全技術裝備老化、落后,帶病運轉,安全性能下降,抗災能力差,不能及時有效地預防和抗御事故災害。據初步統計。目前僅國有重點煤礦“一通三防”欠帳就高達40多億元。民營企業的安全投入就更少甚至沒有。
四是地方政府監管不到位,地方保護主義嚴重。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門對安全生產不重視,工作不到位,熟視無睹,疏于監管。有的官員甚至與企業相互勾結,搞權錢交易,徇私枉法,為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和民營企業老板違法生產經營“開綠燈”。
五是國家關于安全生產的基本方針、原則、監督管理制度和措施未能法律化、規范化,許多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管無法可依。
要解決這些問題,必須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主要負責人和從業人員的安全責任、作業現場和安全設備的安全管理、事故防范和應急措施以及政府和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的監督管理措施等做出全面的法律規范,才能保證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安全。
三、制定《安全生產法》,是依法制裁安全生產違法犯罪的需要
社會主義法律的功能之一,是通過制裁違法犯罪來保護人民的根本利益。對各類嚴重的安全生產違法犯罪行為的縱容和姑息,就是對人民的極大犯罪。對各種安全生產違法犯罪行為沒有明確的法律界定和法律責任,是當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屢禁不止的癥結之所在。所以,必須針對那些嚴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設定明確、具體、嚴厲的法律責任,充分運用刑事、行政和民事責任的綜合功能,最大限度地填補法律責任追究的空白,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執法必嚴,絕不讓安全生產違法犯罪分子逍遙法外。
四、制定《安全生產法》,是建立和完善我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需要
改革開放以來,黨和國家十分重視安全生產立法工作。國家制定頒布的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將近30部(如礦山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煤炭法、 鐵路法、公路法、民航法、建筑法和消防法等),這些現行的法律、法規雖然對安全生產管理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已不能完全適應當前安全生產工作的需要:
一是大部分制定于八、九十年代,不可避免地帶有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很難適應安全生產的新形勢、新情況、新體制和加強管理的需要,解決不了安全生產工作中出現的新問題。
二是絕大多數現行有關法律不是專門的安全生產法律。沒有專門規定安全生產管理問題;即使是專門的立法,也不適應當前安全管理的需要,亟待補充完善。
三是現行有關法律、法規都是單行立法,只能解決某個行業和某些方面的特殊安全生產問題。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受其調整對象和調整范圍的限制,不能全面、完整地反映國家關于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基本方針、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難以體現中央關于安全生產工作一系列新的指示精神,不能替代《安全生產法》的基本法地位。
四是如果修訂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其工作量大、情況復雜。所需時間長;遠水不解近渴;不能適應當前急需。
總之,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確立安全生產的基本管理制度和要求,規定針對性、可操作性較強的具體措施,加大對違法犯罪行為的處罰力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和保障社會穩定,制定一部綜合性的、適用范圍寬的《安全生產法》,是迫切需要的。
《安全生產法》從提出立法建議到出臺,經歷了二十一年的漫長歷程。早在1981年,原國家勞動總局就提出制定《勞動保護法》。此后,原勞動部又將法名改為《職業安全衛生法》,繼續組織起草工作。1998年,國家將原勞動部負責的安全生產綜合管理職能劃歸國家經貿委。國家經貿委經過調研論證,又將法名改為《職業安全法》,并于1999年將該法草案正式報國務院審議。2001年初國務院對國家安全生產管理體制進行重大改革,決定設立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全國安全生產的綜合監督管理。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組建伊始,局黨組就把盡快制定《安全生產法》作為重點工作。根據國務院立法工作計劃的要求,國家局成立了起草領導小組和起草工作小組,集中力量組織起草《安全生產法》,做了大量艱苦細致的調研、論證、起草和修改工作。2001年11月21日,國務院第4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安全生產法(草案)》,朱?基總理簽署議案,將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2001年11月29日,九屆人大常委會第25次會議對《安全生產法(草案)》進行了初審。2002年4月24日和6月25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7次、28次會議又分別對《安全生產法(草案)》進行了第二次和第三次審議。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和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的審議意見以及各地、各有關部門及專家的意見,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對該法草案的若干等重大問題進行了反復研究論證和認真修改。在6月29日下午舉行的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的全體會議上,出席會議的121位常委會組織人員,以118票贊成、1票棄權、2票反對的表決結果,通過了這部法。江澤民主席當日簽發第7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予以公布。《安全生產法》于2002年11月1日施行。
《安全生產法》作為我國安全生產的綜合性法律,具有豐富的法律內涵和規范作用。《安全生產法》貫穿了江澤民總書記“三個代表”、與時俱進和安全責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思想,反映了黨和政府重視人權的社會主義本質,總結了我國安全生產正反兩方面的經驗,體現了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各級領導干部、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要從講政治、保穩定、促發展的高度,學習宣傳和貫徹《安全生產法》,深刻領會其立法宗旨和精神實質。它的通過實施,對全面加強我國安全生產法制建設,激發全社會對公民生命權的珍視和保護,提高全民族的安全法律意識,規范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強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遏制重大、特大事故,促進經濟發展和保持社會穩定都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必將產生深遠的歷史影響。
《安全生產法》 的貫徹實施,有利于全面加強我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體系建設。《安全生產法》是我國第一部全面規范安全生產的專門法律,是我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主體法,是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實現安全生產所必須遵循的行為準則,是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進行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的法律依據,是制裁各種安全生產違法犯罪行為的有力武器。《安全生產法》的出臺,是我國安全生產法制建設的重要里程碑。《安全生產法》確立的基本法律制度,不僅對有關安全生產的單行法律、行政法規普遍適用,同時也對其作出了重要的、必要的補充完善,從而形成了普通法與特別法、專門法與相關法有機結合的中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體系的框架,為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奠定了法律基礎。
《安全生產法》的貫徹實施,有利于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重視和保護人的生命權,是制定《安全生產法》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各種不安全因素和事故,是威脅從業人員和公眾生命的大敵。人的因素第一。人既是各類生產經營活動的主體,又是安全生產事故的受害者或責任者。只有充分重視和發揮人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的主觀能動性,最大限度地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素質,才能把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隱患降到最低限度,預防和減少人身傷亡。這是社會進步與法制進步的客觀要求。《安全生產法》正是貫徹了以人為本的原則,在賦予各種法律主體必要權利的同時設定其應盡的義務。這就要求各級政府特別是各類生產經營單位的領導人和負責人,必須以對人民群眾高度負責的精神和強烈的責任感,重視人的價值,關注安全,關愛生命。要通過法律的貫徹實施,把生產安全事故和人身傷亡降到最低限度,不斷改變我國的人權紀錄。
《安全生產法》的貫徹實施,有利于依法規范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針對近年發生的重大、特大事故,法律把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列為重中之重,對其生產經營所必須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職責、特種作業人員的資質、安全投入、安全建設工程和安全設施、安全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配置、生產經營現場的安全管理、從業人員的人身保障等安全生產保障措施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應負的法律責任,做出了嚴格、明確的規定。這對促進生產經營單位尤其是非國有生產經營單位提高人員安全素質、嚴格規章制度和明確安全崗位責任、改善安全技術裝備、加強現場管理、消除事故隱患和減少事故、提高企業管理水平,都有重要意義。
《安全生產法》的貫徹實施,有利于各級人民政府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領導人擔負著發展經濟、保一方平安的繁重任務和義不容辭的政治責任。《安全生產法》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提高職工群眾的安全生產意識;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應當及時予協調、解決。這就依法確定了各級人民政府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地位、任務和責任。只要各級人民政府特別是地方人民政府真正把安全生產當作重要工作來抓,處理好安全生產與穩定發展的關系,加強領導,采取有力措施,就能夠遏制重大、特大事故,促進地方經濟發展。
《安全生產法》的貫徹實施,有利于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行政,加強監督管理。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是具體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職能部門。為了理順關系,明確職責,《安全生產法》規定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范圍,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這就依法界定了綜合監督管理與專項監督管理的關系,有利于綜合監管部門與專項監管部門依法各司其職,相互協同,齊抓共管,做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為了發揮城鎮基層社區組織和輿論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協助政府和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查處安全違法行為,《安全生產法》專門規定了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新聞媒體對安全生產進行監督的權利義務,從而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的監督范圍擴大到全社會,延伸到城鎮街道和農村,形成全社會監督安全生產工作的格局。
《安全生產法》的貫徹實施,有利于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素質。通過大量的事故分析,從業人員安全素質的高低,直接關系到能否實現安全生產。安全生產,既是從業人員神圣的權利又是義不容辭的義務。針對大批從業人員安全素質偏低的問題,《安全生產法》在賦予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的同時,還明確規定了他們必須履行的遵章守規、服從管理、接受培訓、提高安全技能、及時發現、處理和報告事故隱患和不安全因素等法定義務及其法律責任。如果從業人員能夠切實履行這些法定義務,逐步提高自身的安全素質,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及時有效地避免和消除大量的事故隱患,掌握安全生產的主動權。
《安全生產法》的貫徹實施,有利于增強全體公民的安全法律意識。關注安全,人人有責。實現安全生產,必須通過宣傳教育、培訓、監管和執法等活動,增強全體公民的安全法律意識。《安全生產法》賦予公民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參與權、知情權、避險權、檢控權、求償權和訴訟權,其目的不僅在于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還在于促使他們在各項生產經營活動中重視安全、保證安全,自覺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養成自我保護、關心他人和保障安全的意識,協助政府和有關部門查堵不安全漏洞,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作斗爭,使關心、支持、參與安全生產工作成為每個公民的自覺行動。
《安全生產法》的貫徹實施,有利于制裁各種安全違法行為。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打擊不力,是導致生產安全事故多發的原因之一。法律的基本功能就是對違反法律規范的違法行為實施制裁,保證社會的正常秩序。《安全生產法》針對近年來主要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設定了嚴厲的法律責任,其范圍之廣、力度之大是空前的。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堅持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執法必嚴的法制原則,秉公執法,嚴懲那些安全生產違法犯罪分子,形成一個強大的法制氛圍,實現安全生產。
下一篇:安全生產執法檢查部門的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