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條例的總則共七條,主要規定了本條例的立法宗旨、適用范圍、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含義、基本原則、道路運輸管理機關,是一條例立法基本思想和總體思路的集中體現,其精神和要求貫穿在本條例具體法律制度中。
第一條 為了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運輸安全,保護道路運輸有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道路運輸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釋義】 本條是關于道路運輸條例立法宗旨的規定。
(一)關于本條規定的含義
本條例確定的立法目的、宗旨主要有四個:一是,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二是,保障道路運輸安全;三是,保護道路運輸有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四是,促進道路運輸業的健康發展。
1、關于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
建設全國統一市場,維護和健全市場秩序,加強市場監管,維護公平競爭,打擊擾亂市場秩序和經營欺詐等違法行為,是行政機關的重要職責。對道路運輸活動和運輸市場秩序的維護與人民群眾的利益密切相關。為了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條例對進入道路運輸市場實行準入管理,設定了進入道路運輸市場的行政許可制度,依據行政許可法的原則和精神,明確了從事道路運輸經營、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國際道路運輸的許可條例。條例規定,申請從事客運、貨運經營的,應當具備以下三個條例:一是,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的車輛;二是,有符合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三是,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對于申請從事班線客運經營的,還要求有明確的線路和站點方案。為了保證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安全,草案對于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規定也更嚴格的準入條件,要求有5輛以上經檢測合格的危險貨物運輸專用車輛、設備,有取得上崗資格證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申請從事道路運輸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等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的,應當具備相應的場地、設施設備、專業人員、技術人員、教學人員、管理人員以及相應的管理制度等條件。此外,由于國際道路運輸的特殊性,條例對申請從事國際道路旅客、貨物運輸經營的,增加規定了兩個條件:一是,申請主體應當是依照條件第十條、第二十五條規定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法人;二是,在國內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滿3年,且未發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責任事故。除嚴反經營主體的“市場準入關”外,對進入道路運輸市場的經營者經營行為也要進行必要的規范。為此,條例規定從事道路運輸經營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封鎖或者壟斷道路運輸市場;不得強迫旅客乘車,不得甩客、高詐旅客,不得擅自更換運輸車輛;不得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等等。
2、關于保證道路運輸安全
道路運輸安全直接關系人民群眾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也是條例要著力解決的問題。為此,條例針對道路運輸經營中存在的安全問題,從以下八個方面作了規定:一是,在道路運輸經營的準入條件中規定從事道路運輸的車輛應當檢測合格,駕駛人員應當符合相關條件,從源頭控制不合格的車輛和駕駛人員從事道路運輸經營;二是,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職業道德教育,確保道路運輸安全。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應當遵守道路運輸操作規程,不得違章作業,駕駛人員邊疆駕駛時間不得超過4個小時;三是,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應當加臺對車輛的維護和檢測,確保車輛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狀況,不得使用報廢的、擅自改裝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四是,道路運輸車輛不得超載運輸旅客和貨物,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防止超過載運限額和未經安全檢查的車輛出站,按照車輛核定載客限額售票,防止攜帶危險品的人員進站乘車。對于超載行為的處理,規定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給予處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采取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強制卸貨;五是,貨運經營者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等;六是,危險貨物運輸必須配備必要的押運人員和懸掛危險貨物運輸標志,托運危險貨物的應當向貨運經營者說明貨物的有關情況;七是,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不得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不得擅自改裝機動車;八是,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教學大綱進行培訓,確保培訓質量。
3、關于保護道路運輸有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是公共行政或者行政權力的一個重要使命,是依法行政所追求的最終目標。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運輸安全,最終的目的是為了保護道路運輸有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只有切實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運輸安全,才能真正并且從根本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兩者是相輔相成的。因此,條例在規定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運輸安全的具體制度的同時,為了防止道路運輸經營中發生甩客、甩貨等侵害旅客、貨主合法權益的行為以及防止道路運輸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中損害運輸經營者、車主、培訓人員利益的行為,條例從以下七個方面對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相關業務經營者的行為作了規范:一是,客運經營者應當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車環境,保持車輛清潔、衛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運輸過程中發生侵害旅客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行為;二是,從事包車客運的,應當按照約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線路運輸;三是,客運經營者不得強迫旅客乘車,不得甩客、敲詐旅客,不得擅自更換運輸車輛;四是,客運經營者、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分別為旅客或者危險貨物投保承運人責任險;五是,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合理安全客運班次,為旅客和貨主提供安全、便捷、優質的服務;六是,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公布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收費標準,合理收取費用并實行質量保證期制度;七是,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確保培訓質量。另外,為了保護廣大經營者的利益,條例在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實施道路運輸管理時,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的原則外,還規定加強對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管理,提高執法人員的素質,保證公正、高效地執法。條例從以下幾個方面對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規定了嚴格的監督制度和規范執法行為的要求:一是,交通主管部門要加臺對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實施道路運輸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二是,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加強對執法隊伍的建設,提高其工作人員的法制、業務素質,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未經培訓、考核合格的,不得上崗執法;三是,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度和違法行為舉報;四是,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要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五是,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監督檢查時不得亂檢查、亂收費、亂罰款、亂設卡,不得隨意攔車、不得使用暫扣車輛。
4、關于促進道路運輸業的健康發展
促進道路運輸業的健康發展,與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運輸安全,保護道路運輸有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相輔相承的。如果能做到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運輸安全,保護道路運輸有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必將促進道路運輸業的健康發展。道路運輸事業心的發展反過來又能更好地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促進道路運輸事業的發展既是實現上述三個目的的結果,也是本條例所要達到的目的。
(二)關于規定本條內容的理由和意義
1、圍繞道路運輸活動中需要通過行政權力來規范和解決的問題
合同法對如何規范、調整道路運輸活動中發生的民事法律關系已經做了專門規定,因此,條例作為一部規范道路運輸活動中行政管理的行政法規,其立法目的應當圍繞著道路運輸活動中,需要通過行政權力來規范和解決的問題。根據《中共中央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和十屆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政府工作報告關于“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職能主要是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精神,條例確定的立法宗旨是“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運輸安全,保護道路運輸有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道路運輸業的健康發展”。
2、針對道路運輸中存在的問題和政府在道路運輸管理中的職責
眾所周知,道路運輸與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直接影響人民群眾的利益和經濟建設的發展。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道路運輸事業取得了長足的發展。截止2003年底,全國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的車輛約149.5萬輛,旅客周轉量7695.6億人公里;貨車510.8萬輛,貨物周轉量7099.5億噸公里;道路運輸從業人員1535.4萬人。在道路運輸發展的同時,也存在一些問題:一是,法規、規章制度不統一。各地制定的有關道路運輸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規定的準入條件、管理制度不一致,致使客運、貨運跨行政區域運輸出丙為障礙,甚至個別地主形成了地方保護、地區封鎖,一些道路運輸經營者違法經營,欺行霸市,壟斷客源、貨源,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二是,道路運輸經營者重經營、輕安全。個別經營者片面追求經濟效益,忽視旅客和貨物運輸安全尤其是危險貨物運輸的安全,給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造成了巨大損失;三是,道路運輸市場經營秩序混亂,直接損害了旅客、貨主的合法權益。無照經營,隨意攬客、攬貨,甚至中途甩客、甩貨的現象比較嚴重。此外,與道路運輸相關的業務,即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和駕駛員培訓,也存在著經營混亂、管理不規范的問題,成為影響道路運輸安全的重要因素,等等。因此,本條例主要是針對道路運輸中存在的問題和政府在道路運輸管理中的職責來確定立法宗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