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大連市水泥機立窯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區、市、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水泥生產企業:
為加強機立窯水泥生產企業的安全管理,防止傷亡事故發生,保障從業人員的安全和健康,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標準,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制定了《大連市水泥機立窯安全管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00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大連市水泥機立窯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機立窯水泥生產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安全管理,防止傷亡事故發生,保障從業人員的安全和健康,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標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大連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機立窯水泥生產的企業,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標準和本規定,加強安全管理,確保從業人員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四條 企業必須根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定、標準和本規定,并結合本企業的特點,制定立窯煅燒、清罐、流口作業等安全管理規定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第五條 企業必須定期對立窯、儲罐、流口等危險崗位進行安全檢查,加大安全投入,及時消除隱患。
第六條 企業立窯燒成部門負責人,必須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安全生產管理知識的培訓、考核,取得安全生產管理資格證書后,方可任職。
第七條 企業立窯鍛燒的看火工、鼓風機操作工必須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取得安全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八條 企業立窯煅燒崗位必須實行窯長統一指揮和交接班制度,不得采用二小時或四小時輪流換班操作。
嚴格禁止職工酒后上崗和睡崗等違反勞動紀律的現象。
第九條 當儲罐和流口膨住、堵塞時,企業必須采取機械等措施進行處理,不得安排職工進入儲罐和流口內從事處理作業。
第十條 企業安排職工進入水泥罐、生料罐、礦碴罐從事罐壁清理作業必須實行審批制度。作業前要制定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對作業人員安全教育,落實現場指揮、監控責任人,逐級履行審批程序,并經安全技術部門和企業主管領導審查同意后,方可安排進入作業。
第十一條 企業必須制定機立窯噴窯、清罐、流口作業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三章 安全技術
第十二條 企業必須在立窯、儲罐、流口等危險崗位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十三條 企業應不斷引進先進的生產技術,改造落后的生產工藝,實行閉門燒窯或回轉窯生產。
第十四條 企業必須完善防噴窯設施。必須在立窯操作平臺上安裝一氧化碳報警裝置、噴窯報警裝置、鼓風機電流表、放風閥、緊急停風開關、卸料控制器,并使其處于良好狀態。必須在立窯操作平臺設置防噴窯安全室或陽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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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企業必須嚴格控制生料成份和細度,嚴格執行預加水成球工藝和配煤工藝,防止出現熔劑礦物過多、煤量過大,導致窯內煉邊、結瘤而架窯。
第十六條 企業必須建立和實行僅留一對觀察門的隨手關閉窯門操作制度。若出現嚴重架窯情況,窯長必須僅保留1至2名有豐富經驗的看火工,將其他人員迅速撤離,并僅留一個觀察門,將其余窯門緊閉閂上。
第十七條 企業必須要求立窯看火工嚴格控制立窯底火,隨時與窯下卸料崗位聯系,及時了解卸料量大小、卸出料顏色及塊度分布情況,做到“一穩,二合理,三平衡,四勤”。發現異常,及時處理并報告。
第十八條 企業必須要求立窯鼓風機操作工隨時觀察電流、風壓、電機溫度,發現異常立即與窯上聯系,并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 企業必須對進入儲罐的物料采取機械烘干和其他切實可行的方法,保證進入料倉后的物料出料順暢。
第二十條 企業必須在流口上安裝牢固的、保證職工不能進入的鐵箅子。必須在流口周圍設置安全防護裝置。
第二十一條 無論什么情況,企業不得安排職工在夜間從事清罐和處理儲罐、流口膨住、堵塞的作業。
第二十二條 清罐作業中,企業必須在現場安排2人以上人員對作業人員進行監護。清罐作業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連接安全帶的安全繩不得少于兩根,保證安全繩在任何角度都不出現余量。
第二十三條 企業不得安排單人在罐體上獨自進行檢修作業。應在罐體觀察孔上安裝防護網罩。
第二十四條 清罐和處理儲罐、流口膨住、堵塞作業時,企業必須關閉罐、流口上下方的進出料口。
第二十五條 企業必須按規定向職工發放勞動防護用品,并按規定要求穿戴。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對機立窯水泥生產企業進行定期安全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由大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