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ㄒ唬┐_認現場作業條件符合安全作業要求;
。ǘ┐_認作業單位的從業資質,從業人員的上崗資格、身體狀況及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符合安全作業要求;
。ㄈ┡鋫湎鄳陌踩O施,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設置作業現場的安全區域,確定專人現場統一指揮和監督;
(四)進行危害風險評估,制定控制措施、作業方案、安全操作規程和應急救援預案,向從業人員詳細說明危險因素、作業安全要求和應急措施;
(五)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采取應急措施,停止作業,撤出人員。
現場作業方案應當經本單位施工技術負責人審查同意后方可實施。項目負責人應當安排有關人員在危險作業前向從業人員進行有關安全技術交底,并經雙方簽字確認。
第三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包生產經營項目、出租場所的,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責任:
。ㄒ唬┌l包、出租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方、承租方;
。ǘ┖炗啺踩a責任協議,明確各自安全生產責任;
。ㄈ┫虺邪、承租方書面告知發包項目、出租場所及相關設備的基本情況、安全生產要求;
(四)協調解決承包方、承租方提出的安全生產問題;
(五)發現承包方、承租方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及時勸阻,并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
。┮蟾呶P袠I和較大危險行業的承包方、承租方提供相關安全評價報告。
承包方、承租方應當服從發包方、出租方對其安全生產工作的統一協調、管理,并依法負責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應當立即如實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并通報發包方、出租方。
第三十四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筑施工單位負總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偝邪鼏挝灰婪▽⒔ㄔO工程的專業工程或者勞務作業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應當明確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在安全生產方面的責任,但不得約定勞務分包單位承擔主要安全生產責任。
建設工程施工單位通過租賃設備的方式將施工作業或者工程發包給設備租賃單位的,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承擔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不得將依法由其承擔的安全生產責任轉移給設備租賃單位。
第三十五條 建設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第三十六條 同一建筑物由兩個以上產權單位所有的,產權單位之間應當簽訂安全生產責任協議;產權單位將同一建筑物出租給兩個以上使用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產權單位應當與使用單位分別簽訂安全生產責任協議。安全生產責任協議應當明確一個產權單位或者依法委托物業服務單位對建筑物公共區域、消防設施、重要設施進行安全管理。
使用單位應當負責本單位生產經營區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并配合產權單位、物業服務單位對建筑物公共區域、消防設施、重要設施進行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條 使用勞務派遣人員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將勞務派遣人員納入本單位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進行統一管理,對勞務派遣人員進行教育和培訓,不得將由其承擔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轉移給勞務派遣單位。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建立安全生產行政責任制。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本系統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承擔主要責任,其他分管負責人按照職責分工依法承擔相應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責任。
第三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履行下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ㄒ唬┙踩a控制指標,實行目標管理;
。ǘ┒ㄆ谘芯坎渴、統籌協調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ㄈ┙⒔∪踩a考核體系,考核所屬部門、下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派出機構的安全生產工作,并根據考核情況實施獎懲;
。ㄋ模┙M織調查處理生產安全事故;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綜合分析安全生產形勢,統計分析本行政區域內生產安全事故情況,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ǘ┲笇Аf調、監督檢查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下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派出機構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研究、協調和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ㄈ┲贫ū拘姓䥇^域安全生產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實施安全生產專項規劃;
。ㄋ模┮婪▽徟踩a許可事項并對審批負責;
(五)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檢查,負責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鶕炯壢嗣裾氖跈嗷蛘呶,組織開展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并及時發布生產安全事故處理信息;
(七)負責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的監督檢查;
(八)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一條 專項監管部門及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O督檢查其主管行業或者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情況,督促治理重大事故隱患,依法處理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二)依法審批安全生產許可事項并對審批負責;
(三)參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并按照有關規定統計、上報事故調查處理情況;
。ㄋ模┓、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二條 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應當確定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機構和人員,做好本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機構和人員,對轄區內高危行業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實施安全生產日常檢查,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安全生產活動,并協助有關部門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發現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或者違法行為,應當督促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治理或者改正,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相應的資金投入和保障機制,設立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安全生產專項資金應當用于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應急救援、事故調查處理、工作考核獎勵以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裝備、設施建設等事項。
第四十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安全生產聯合執法工作體系,按照各自職責和監督檢查計劃開展聯合檢查和專項督查,及時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下列生產經營單位列入重點監督檢查對象:
。ㄒ唬┐嬖谥卮笪kU源的;
。ǘ┐嬖谥卮笫鹿孰[患的;
(三)近三年內發生較大以上等級生產安全事故的;
。ㄋ模┮荒陜劝l生兩次以上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
。ㄎ澹┢渌麘攲嵭兄攸c監督管理的。
第四十六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對檢查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應當及時下達整改指令書,督促整改治理;對逾期不履行重大事故隱患治理責任的,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實行掛牌督辦,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四十七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庫,記錄生產經營單位違法行為信息。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應當向社會公布。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記錄應當納入本市企業信用信息系統,為對其經營資質、市場準入、招標投標等事項進行管理提供依據。
第四十八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舉報的受理、核查、處理、協調、督辦、移送、答復、統計和報告制度,公開舉報電話、電子信箱,及時受理、查處舉報事項,并依法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
第五章 應急救援和事故調查處理
第四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本系統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落實應急組織、人員、通訊、裝備、經費、物資等應急資源和措施,定期開展應急救援演練。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安全生產應急管理信息平臺,完善包含救援隊伍、救援物資、救援專家等信息的數據庫。安全生產應急管理信息平臺應當與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動態監控系統互聯互通、信息共享。
第五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事故預防重點,落實下列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措施:
(一)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ǘ┟磕陸斨辽俳M織一次綜合或者專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高危行業、較大危險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演練;
。ㄈ└呶P袠I、較大危險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和器材;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未建立的,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或者與具備相應能力的專業救援隊伍簽訂應急救援協議;
(四)建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運輸等環節的安全生產動態監控系統及預警預報體系,定期進行安全生產風險分析。
遇到險情時,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實施救援工作,搶救人員和財產。生產經營現場帶班人員、班組長和調度人員有權在第一時間下達停止作業、撤離人員的命令。
第五十一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害需要搶救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將受傷人員送至醫療機構,并墊付醫療費用。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應當在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一小時內,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如實報告。需要組織保護事故現場、保全現場物品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妥善保管有關物證。
生產安全事故可能危及周邊公眾人身安全時,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疏散、撤離和安置相關人員,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防控次生和衍生事故發生。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服從當地人民政府的指揮和安排。
因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供電、供氣、供熱、給排水、交通、通信等市政基礎設施損壞的,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盡快修復,保障正常的生產、生活需要。
第五十二條 未造成人員傷亡并且直接經濟損失不足三百萬元的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由生產經營單位組織調查,調查情況應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下列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由所在區人民政府授權或者委托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ㄒ唬┮淮嗡劳霾蛔闳说纳a安全事故;
。ǘ┮淮沃貍ê毙怨I中毒)不足十人的生產安全事故;
。ㄈ┲苯咏洕鷵p失三百萬元以上不足一千萬元的生產安全事故。
下列生產安全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授權或者委托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一)較大生產安全事故;
。ǘ┝腥胧腥嗣裾踩a考核的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一般生產安全事故;
(三)需向市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辦理安全監督備案手續的建設工程發生的一般生產安全事故;
。ㄋ模┦袑匍_發區(園區)發生的一般生產安全事故;
。ㄎ澹┍臼行姓䥇^域內發生的具有較大影響的一般生產安全事故。
省人民政府或者上級有關部門委托調查的生產安全事故,由被委托的部門會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等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并接受委托單位的監督和指導。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未參加安全培訓且未取得國家規定的相應資格證書的,按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未按照規定人數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可以按照應配人數,每少配一人處以五千元罰款,罰款總額不超過二萬元。
第五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對一般事故隱患進行治理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對重大事故隱患進行治理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該單位主要負責人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經停產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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