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信息后,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在橙色預警響應措施的基礎上,加強衛星林火監測,適時發布森林防火戒嚴令,加大預警信息播報頻度,做好物資調撥準備。武警駐鄂森林部隊進入戰備狀態,當地森林消防隊視情靠前駐防。省森林防火指揮部常務副指揮長不得擅離本轄區,并保持24小時通訊暢通。
省森林防火指揮部視情對預警地區森林防火工作進行督促和指導。
3.2 信息報告
各級森林防火指揮部要按照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印發的《森林火災信息報送處置暫行規定》,及時、準確報告森林火災信息,通報受火災威脅地區有關單位和相鄰行政區域森林防火指揮部。
3.2.1 報告程序
鄉(鎮)人民政府和單位對轄區內發生的森林火災應迅速核實,向縣(市、區)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并按縣(市、區)、市(州)、省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的順序逐級上報,然后由省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視情向省人民政府和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如遇緊急情況,可越級上報省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同時報告上一級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發現鄰近本轄區的森林火災,在向上一級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報告的同時,須通報相鄰轄區。
3.2.2 報告時限
(1)凡本轄區發生森林火災,包括衛星監測未發現的森林火災,應當迅速了解火災情況,在向帶班領導報告的同時,逐級上報至省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
(2)對已上報的正在撲救的森林火災,每隔2小時報告撲救進展情況。遇有重大緊急情況時,應立即報告省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
(3)發生人員傷亡時,應立即報告簡要情況,并在3日內上報專題報告。
(4)衛星林火監測熱點核查結果,應在2小時內予以反饋。對5像素以上的熱點要重點關注和反饋情況。確因特殊情況無法按時反饋的,應當說明原因并盡快反饋。
3.2.3 報告內容
(1)火災名稱、編號:具體參照國家林業局發布實施的林業行業標準《森林火災名稱命名方法》進行命名。
(2)起火時間:火災發生時間(或發現時間)和本級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接到報告時間。
(3)起火地點:起火單位、地名(行政地名)和經緯度。
(4)起火原因:人為火(何種用火引起及肇事者情況)、自然火、境外火等情況。
(5)火情態勢:火線長度、火勢強度、發展方向、蔓延趨勢,是否威脅重要目標、控制程度等情況。
(6)撲火人員:出動撲火人員數量(專業森林消防隊、森林部隊、參戰解放軍及武警、職工群眾)等情況,撲火前指設置(包括指揮員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等情況。
(7)撲火裝備:出動航空消防飛機情況,森林消防指揮車、運兵車、通信車、水泵、水槍、滅火機、割灌機、油鋸、組合工具等撲火裝備設備數量,火場通信保障等情況。
(8)撲救情況:撲救方案及采取的撲救措施,隔離帶開設和天然隔離帶(周邊河流、道路、農田等)情況,撲救進展及撲救成效等情況。
(9)損失情況:人員傷亡、財產損失、過火面積、受害森林面積和其他損失等情況。
(10)地形地貌:平原、丘陵、盆地、山地、高山以及地勢等情況。
(11)可燃物情況:林相、樹種、植被、可燃物載量等情況。
(12)重要目標:文物古跡、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居民區、軍事設施、油料燃料庫(罐)、化學品、易燃易爆危險品等距火場方位、距離等情況。
(13)火場天氣:風力、風向、氣溫、濕度、有無降雨等情況。
(14)水源情況:湖泊、河流、水庫、儲水池及距火場距離等情況。
(15)需要上級支持的事項。
當一個火場發展為多個火場時,應當先綜述火場總體情況,再分述各火場情況。
4 應急響應
4.1 分級響應
根據森林火災發展態勢,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及時調整撲火組織指揮機構和力量。火災發生后,當地政府應立即組織撲救。凡2小時內明火尚未撲滅的,鄉(鎮)主要負責人應趕到現場組織指揮撲救;6小時內明火尚未撲滅的,縣級森林防火指揮部主要領導或者分管領導必須趕赴火場,并設立撲火前線指揮部,組織指揮撲救工作;12小時內明火尚未撲滅的,市級森林防火指揮部主要領導或者分管領導必須趕赴火場,指導、協調撲救工作;24小時內明火尚未撲滅的,省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視情赴火災現場督辦、協調撲救工作。
4.2 響應措施
森林火災發生后,各地政府和相關部門根據工作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4.2.1 撲救火災
立即就近調動半專業、專業森林消防隊趕赴現場處置,力爭將火災撲滅在初始階段。必要時,組織協調當地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預備役部隊、公安消防部隊等救援力量支援。各撲火力量在前線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開展撲救。現場指揮員要認真分析地理環境和火場態勢,時刻注意觀察天氣和火勢變化,確保撲火人員安全。不得動員殘疾人、孕婦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適宜參加森林火災撲救的人員參加撲救工作。
4.2.2 轉移安置人員
當居民點、人員密集區受到森林火災威脅時,應及時采取阻火措施,同時有組織、有秩序地疏散居民和受火災威脅人員,確保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并妥善做好轉移群眾的生活和醫療保障工作。
4.2.3 救治傷員
受傷人員應就近送醫院治療,必要時對重傷員實施異地救治。啟動IV級響應時,派出衛生應急隊趕赴火災發生地救治傷員;啟動Ⅲ級及以上響應時,在火災發生地設立臨時醫院或醫療點,實施現場救治。
4.2.4 善后處置
對因撲救森林火災負傷、致殘或者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醫療、撫恤。
4.2.4.1 因撲救森林火災負傷、致殘或者死亡的人員屬于國家職工(包括合同制和臨時工)的,由其所在單位負責醫療,承擔撫恤費。因公負傷的醫療費、就醫路費等由所在單位全額報銷;治療期間工資照發,所在單位不得扣減其工資、獎金和降低福利待遇。如致殘,所在單位還應根據傷殘程度,按規定發給殘廢撫恤金或者因公傷殘補助費。撲火犧牲的,由其所在單位發給喪葬費和撫恤費。如犧牲的職工事跡突出,被追認為烈士的,當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按民政部門相關規定,對烈士家屬給予撫恤。
4.2.4.2 因撲救森林火災負傷、致殘或者死亡的人員非國家職工的,由起火單位按規定負責醫療和撫恤。如果起火單位對火災沒有責任或者確實無力承擔的,由當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醫療、撫恤。對負傷的要負責進行醫療,經過醫治不能完全恢復健康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要按民政部門相關規定給予評殘,并發放殘疾補助。對犧牲的應按民政部門相關規定發給家屬喪葬費和撫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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