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被追認為烈士的,當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按民政部門規定,對家屬給予撫恤。
4.2.5 保護重要目標
當軍事設施、核設施、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設備、輸油氣管道等重要目標物和重大危險源受到火災威脅時,應迅速調集專業隊伍,通過在外圍開設隔離帶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脅,確保目標安全。
4.2.6 維護社會治安
加強火災受影響區域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趁機盜竊、搶劫、哄搶財物和救災物資以及散布、傳播謠言等違法犯罪行為。在金融單位、儲備倉庫等重要場所加強治安巡邏,維護社會穩定。
4.2.7 發布信息
加強信息的歸口管理和輿論引導。森林火災信息一律由森林防火指揮部統一對外發布。其他需要對外發布森林火災信息的,須經當地森林防火指揮部授權。
4.2.8 火場清理
森林火災撲滅后,應組織撲火人員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劃分責任區域,并留足人員看守火場。經檢查驗收,達到無火、無煙、無氣標準后,撲火人員方可撤離。
4.2.9 應急結束
在森林火災全部撲滅、火場清理驗收合格、次生災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啟動應急響應的機構決定終止應急響應。
4.3 省級層面應對工作
森林火災發生后,根據火災嚴重程度、火場發展態勢和當地撲救情況,省級層面應對工作由低到高,設定IV級、Ⅲ級、Ⅱ級、Ⅰ級四個響應等級。
4.3.1 IV級響應
4.3.1.1 啟動條件
(1)12小時尚未撲滅明火的森林火災;
(2)在同一縣(市、區)同時發生10起以上森林火災;
(3)發生在敏感時段、危險地區的森林火災。
符合上述條件之一時,省森林防火指揮部啟動IV級響應。
4.3.1.2 響應措施
(1)省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進入應急狀態,加強衛星監測,2小時內通過中國森林防火網反饋火情信息;
(2)加強對火災撲救工作的指導,根據需要協調相鄰市(州)派出專業、半專業森林消防隊給予支援;
(3)視情發布高森林火險預警信息。
4.3.2 Ⅲ級響應
4.3.2.1 啟動條件
(1)24小時尚未撲滅明火的森林火災;
(2)同時發生3起以上較大森林火災;
(3)發生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傷。
符合上述條件之一時,省森林防火指揮部啟動Ⅲ級響應。
4.3.2.2 響應措施
在IV級響應的基礎上,加強以下應急措施:
(1)省森林防火指揮部副指揮長主持會商,在省森林防火指揮中心指揮調度;省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2小時內向省人民政府和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報告火情,并通報省森林防火指揮部相關成員單位;省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視情赴火場督辦、協調撲救工作。
(2)根據市級森林防火指揮部的請求,調派武警駐鄂森林部隊參加火災撲救。
(3)省氣象局及時提供天氣預報和天氣實況服務,做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準備。
4.3.3 Ⅱ級響應
4.3.3.1 啟動條件
(1)48小時尚未撲滅明火的森林火災;
(2)森林火災初判達到重大森林火災等級;
(3)發生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傷。
符合上述條件之一時,省森林防火指揮部啟動Ⅱ級應急響應。
4.3.3.2 響應措施
在Ⅲ級響應的基礎上,加強以下應急措施:
(1)省森林防火指揮部常務副指揮長組織有關專家、成員單位開展火情會商,分析火險形勢,研究撲救措施及保障工作;省森林防火指揮部副指揮長帶工作組趕赴火場,協調、指導火災撲救工作。
(2)省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每2小時向省人民政府和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報告一次情況,并通報省森林防火指揮部成員單位;根據火災發展態勢,請求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支援。
(3)根據火場氣象條件,指導、督促當地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4)根據市級森林防火指揮部的請求,調派武警駐鄂森林部隊和相鄰市(州)專業森林消防隊參加火災撲救;做好撲火物資調撥運輸、衛生應急隊增援等工作。
(5)協調省級媒體加強撲火救災宣傳報道。
4.3.4 Ⅰ級響應
4.3.4.1 啟動條件
(1)72小時尚未撲滅明火的森林火災;
(2)森林火災初判達到特別重大森林火災等級;
(3)發生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重傷;
(4)省人民政府已經沒有能力和條件有效控制火場蔓延。
符合上述條件之一時,省森林防火指揮部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啟動Ⅰ級響應的建議,由省人民政府決定啟動I級響應。必要時,省人民政府直接決定啟動Ⅰ級響應。
4.3.4.2 響應措施
在Ⅱ級響應的基礎上,省森林防火指揮部設立火災撲救、人員轉移、應急保障、宣傳報道、社會穩定等工作組,組織實施以下應急措施:
(1)省森林防火指揮部指揮長主持會商,在省森林防火指揮中心指揮調度,指導火災發生地市級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揮機構制定森林火災撲救方案。
(2)協調增調解放軍、武警、公安、專業森林消防隊及民兵預備役部隊等跨區域參加火災撲救工作;向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申請調派航空消防飛機等撲火裝備及物資支援火災撲救工作。
(3)根據市級人民政府或市級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的請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資,增派衛生應急隊救治傷員,協調跨市(州)轉移受威脅群眾。
(4)組織搶修通信、電力、交通等基礎設施,保障應急通信、電力及救援人員和物資交通運輸暢通。
(5)加強重要目標物和重大危險源的保護,防范次生災害。
(6)進一步加強氣象服務,組織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7)組織發布森林火災信息;收集分析輿情,協調指導森林火災撲救宣傳報道及輿論引導工作。
(8)根據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工作組要求,落實相應的保障工作。
5 后期處置
5.1 火災評估
撲救結束后,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及時組織力量對轄區內森林火災發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積和蓄積、人員傷亡、其他經濟損失等情況進行調查和評估,向當地人民政府提交評估報告。其中重、特大森林火災評估報告需上報省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
森林火災損失評估,按照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制定的標準執行。
5.2 工作總結
各級森林防火指揮部應及時分析火災發生的原因和應吸取的教訓,提出改進措施,總結撲救工作的經驗。重大以上森林火災撲救工作結束后,省森林防火指揮部向省人民政府報送火災撲救工作總結。
5.3 獎勵與責任追究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各級政府對在撲火工作中貢獻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未編制森林火災應急預案,瞞報、謊報或者故意拖延報告森林火災,未及時采取森林火災撲救措施,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監察部門追究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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