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 綜合保障
6.1 隊伍保障
各地均應按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制定的標準成立森林消防隊,森林消防隊所需經費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保障。
撲救森林火災以專業森林消防隊、武警駐鄂森林部隊等受過專門訓練的撲火力量為主,解放軍、武警、民兵、預備役部隊等撲火力量為輔,必要時可動員當地干部、群眾等力量協助撲救工作。
跨市(州)調動撲火力量增援時,按照就近增援為主、遠距離增援為輔;從低火險區調集為主、高火險區調集為輔的原則,由省森林防火指揮部組織協調,各市(州)具體實施。
6.2 運輸保障
增援撲火兵力及攜行裝備的運輸以公路和鐵路運輸方式為主,特殊情況由民航部門實施空運。地方人民政府視情實施交通管制,確保撲火兵力及物資運輸暢通無阻。
6.3 通信與信息保障
建立森林防火指揮中心與火場的通信網絡和火場應急通信保障體系,配備與撲火需要相適應的通信設備和通信指揮車,充分利用現代通信手段,實現有線電話、衛星電話、移動手機、無線電臺、互聯網和社會基礎通信設施的有機結合,為撲火工作提供通信與信息保障。
6.4 物資保障
省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要加強重點林區森林防火物資儲備庫建設,儲備必要的撲火機具、防護裝備和通信器材等物資,用于支援各地撲火需要。地方各級森林防火指揮部根據本地森林防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級森林防火物資儲備庫,儲備所需的撲火機具和裝備。
6.5 資金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應將森林防火各項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森林防火工作所需。參加森林火災撲救人員的誤工費、生活補助以及撲救森林火災所發生的其他費用,按照當地標準,由火災肇事單位或者個人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由起火單位支付;火災肇事單位、個人或者起火單位確實無力支付的,由當地財政先行支付。
7 附則
7.1 災害分級標準
一般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1公頃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傷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較大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1公頃以上100公頃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傷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100公頃以上1000公頃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傷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別重大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1000公頃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傷100人以上的。
7.2 省界森林火災處置
當發生省外火燒入或省內火燒出時,由省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與相關省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或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聯系,采取相應處置措施進行撲救。火災發生地應及時通過區域聯防組織通報森林火災信息,互相支援,共同撲救邊界森林火災。
7.3 以上、以內、以下的含義
本預案所稱以上、以內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7.4 預案管理與更新
預案實施后,省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預案宣傳、培訓和演練,并根據實際情況,適時組織進行評估和修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本級森林火災應急預案。
7.5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
7.6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附件:1省森林防火指揮部成員單位及職責
2省森林防火指揮部工作組組成及職責分工附件1
省森林防火指揮部成員單位及職責
一、省森林防火指揮部組成
指揮長:分管副省長
第一副指揮長:省政府副秘書長
常務副指揮長:省林業廳廳長
副指揮長:省軍區副參謀長、武警湖北省總隊副司令員、省檢察院副檢察長、省公安廳副廳長、省林業廳副廳長及黨組成員。
成員:省法院、省檢察院、省發改委、省軍區、武警湖北省總隊、省經信委、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省監察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省衛生廳、省廣電局、省氣象局、省公安消防總隊、武警駐鄂森林部隊等單位負責人。
二、成員單位職責
省發改委:指導全省森林防火規劃編制工作,負責森林防火基礎設施、防火重點工程項目立項安排、建設和監督管理。
省經信委:根據火情救助需要,負責協調安排應急通信使用頻率,同時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免收森林防火專用無線電通信頻率占用費。
省教育廳:負責指導各級各類學校開展森林防火教育工作;協調災區學�;謴驼=虒W秩序和災后校舍的恢復重建工作。
省公安廳:撲火搶險期間,協助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指揮當地公安機關組織群眾撤離和轉移,做好火場交通管制、火災案件偵破等工作;督促各級公安機關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依法打擊造謠惑眾、偷竊森林防火物資、破壞森林防火工程設施的違法犯罪活動。
省監察廳:負責依法加強對本預案執行情況的行政監察,督促同級有關部門認真履行職責,并依法對相關人員進行責任追究;指導建立健全森林火災行政過錯責任追究的有關制度,督辦和組織依法追究發生重要森林火災責任事故有關領導的責任。
省民政廳:負責保障轉移安置的受災群眾基本生活,必要時組織、指導和開展救災捐贈等工作;對撲救森林火災犧牲、致殘的人員,按照規定程序做好追認烈士的審核和傷殘等級的評定等工作。
省財政廳:負責將省級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及時下撥防火經費并監督使用。
省交通運輸廳:負責組織協調運力,做好撲火力量、物資及機具設備的運輸工作;森林重點防火期內對執行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任務的防火專用車輛免收車輛通行費。
省農業廳:負責協調、規范農業生產用火,指導農業部門做好火災撲救及災后恢復等工作。
省林業廳:負責全省森林防火的監督和管理工作,加強值班和火場跟蹤監測,協調組織撲火力量調配、應急通信保障、人員和物資快速運輸,協助做好后勤保障,開展損失評估等。
省衛生廳:當森林火災造成人員傷亡和其他次生災害時,協助災區做好醫療救護、疾病預防控制和衛生監督等工作。
省廣電局:負責組織指導電臺、電視臺開展森林防火宣傳工作,及時播發森林火險預警等信息,報道經省森林防火指揮部審定的森林火情和森林防火動態。
省氣象局:負責森林防火期火災可疑熱點的衛星遙感監測和森林火險氣象等級預報;發生森林火災后,及時提供火災發生區域天氣預報和氣象服務,適時實施人工增雨作業。
省軍區:負責協調指揮駐鄂解放軍和民兵、預備役部隊參加森林火災的撲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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