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方式可分為三種:事前監管、事中監管和事后監管。事前監管是指有關安全生產許可事項的審批,即各種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審核發放、企業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安全設施的審批驗收等,其設定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要求;事中監管是指對生產經營單位在日常運行中的監督檢查,包括日常監督檢查、安全大檢查、專項檢查等;事后監管是指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的調查處理,包括查明事故原因、處理責任人員、提出防范措施以及及時總結教訓、教育其他相關單位、避免出現類似情況等。
事前監管必須嚴格依照行政許可設定的內容和要求。目前,安全生產事前監管在各地受到了普遍的重視,開展得也比較到位。
事中監管一般是以檢查生產經營單位違法違規的行為,進而發現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為主要任務。由于監管對象的確定帶有明顯的主觀性,監管的內容、形式、頻度都沒有比較明確的規定,也同樣帶有主觀性,事中監管涉及所有生產經營單位的整個生產經營過程,面廣量大,監管者不可能完成事中監管中的每一個步驟,而事故恰恰是在沒有監管的環節中發生,這種情況,只能說明監管不到位。根據監管力量的有限和政府、企業在承擔有限責任的行為上,決定了監管的重點、著力點只能放在事后監管上。
事后監管是以事故發生的單位作為明確的監管目標,避免了事中監管的不確定性。事故的發生是企業不重視安全生產和其中存在嚴重事故隱患而導致的結果,換言之,企業發生事故,是因為運作中存在嚴重的事故隱患而導致的,如果不加以重視,一定會重蹈覆轍。
事后監管歷來受到國家的高度重視,國務院出臺的第493號令和國家總局出臺的第13號令,讓《刑法》中關于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的刑事責任追究的條款更加明細化,使事后監管的可操作性大大加強。雖然法律有所進步,然而缺陷依然存在,目前還有很多問題沒有徹底解決,比如對于事故分級的概念不清晰。
事后監管的全部意義并不僅限于事故責任的追究,更大的意義在于通過對事故的調查,查清事故發生的經過,科學分析事故發生的原因,找出發生事故的內外關系,總結事故發生的教訓和規律,提出有針對性的措施,通過懲戒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促使其吸取教訓和重視生產安全,防止類似事故的再度發生,警示后人。因此,事后監管必須在重視大事故的同時也同樣重視小事故,不僅要重視死亡事故,也要重視受傷事故。
事故發生有其內在的規律。按照比較經典的海因里西事故法則,在機械事故中,死亡、重傷、輕傷和無傷害事故的比例為1:29:300,由此推斷,并結合實際情況分析,一個地區在一個時期,發生死亡3人以上的較大事故、死亡十人以上的重大事故和死亡3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之間存有一定的比例關系,進一步分析,死亡人數和重傷人數也應該遵循一定的比例關系,一般認為1:3,重傷和輕傷的比例關系為1:10。假定有一個一百萬人口的縣,每年有100人死于生產安全事故,那么一般就會有300個人受重傷, 12000人受輕傷,事故嚴重程度和事故發生的數量應該為正態分布,如下圖所示:
小洞不補,大洞成禍。小事故不防范、不處理、不吸取教訓,離大事故的發生也就不遠了。一般而言:一個地方的一段時期,小事故不發生或少發生,大事故也必然不發生或少發生,小事故是大事故發生的預兆或前奏。消除了事故隱患,也就基本消除了事故發生的可能性,不發生小事故,大事故發生的可能性也就大為降低。
也并不是所有發生的事故我們都能監管到位,實際上我們事后監管也只能局限于傷害事故。如前分析,按全國安全生產事故發生的死亡率1/10000計算,一個有100萬人口的縣每年發生100人的安全生產死亡事故,那么相應重傷和相應存在的事故隱患數就應該是更加驚人的了。事中監管的目的就是排查發現事故隱患。然而,面對所有企業的整個生產過程中所存在的事故隱患數量,有限的監管人員可能面面俱到嗎?不可能。那如果監管不到位而發生了重大事故,要追究監管者監管不到位的責任,顯然是將安全生產監管責任無限化,實際上這樣也似乎行不通。因此,監管的重點應該放在事后監管上。
首先是重傷一人以上的事故(包括各種職業病事故),縣級以上安全監管部門按照調查權限必須無一遺漏地組織相關人員展開調查,徹查原因,明確責任,組織討論,通報并告誡相關單位、相關人員引以為戒,亡羊補牢,而不是委托企業自己調查。對輕傷事故(如果將擦破了皮、扭傷了腳等輕微傷也算輕傷顯然也不現實,有必要引進法醫學中輕微傷的概念,也區別于輕傷,或者按照失能天數概念將輕傷和輕微傷區別)應當由鄉鎮級的安監人員來調查處理,安監人員通過大量的事故調查處理,積累感性認識,總結經驗教訓,提高監管業務水平。這里,可以明確了事中檢查和無傷害事故的處理,應該是以企業自身為主,當然,監管部門也可以收集數據,統計分析,從中找出規律,進一步指導生產經營單位做好安全生產工作。
事后監管也有利于提高監管的成效。企業發生了生產安全事故,面對鐵的事實,管理者會比較重視,一般也愿意配合監管,對提出的整改意見也比較容易接受。而事中監管卻要看管理者理解安全生產重要性的程度,不理解的管理者經常會說:我們這里從來沒有出過事故,你們不要找事情做,或者嘴上答應整改,可就是沒有實際行動。
當然,在局部地區的特定時期,減少甚至杜絕了小事故并不一定就減少或者杜絕了大事故的發生,確實有在沒有任何小事故發生的情況下發生大事故,尤其是在存在重大危險源的情況下,因此,事后監管必須和重大危險源的監管相結合,存在重大危險源的企業很可能在從沒有發生小事故的情況下,一下子發生了重大事故。所以,監管部門要將重大危險源的監管作為事中監管的重點。
就目前的安全生產監管體制來看,真正要做到不放過小事故至少還必須建立起三個機制:
首先,要象重視職工死亡事故的上報一樣重視輕重傷事故的上報。建立完善的各類事故上報制度,比如上報網絡等。拓寬上報渠道,事故發生單位作為上報主體,另外將收治工傷的醫療機構、接受工傷認定的部門列入事故上報責任單位,各級安監部門特別是縣級安監部門要暢通收報和上報渠道。
其次,強化和重視對事故瞞報的責任追究。采取對事故瞞報者,一經查實、決不姑息的舉措。
再次,改進目前上級安監部門對下級安監部門的考核方式:事故發生的多少、事故死亡人數只能作為考核一個地方、一個部門工作的一個參考指標,不能絕對化;引進事故發現率、調查處理率、及時上報率、事故調查準確率等考核指標;要求各地方階段性地對事故發生作總結分析,尋找事故發生的規律、確定各地的安全監管的重點。
重視事后監管,就像亡羊補牢一樣,尤未為晚。目前,在我國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的情況下,要不放過小事故,同時重視大小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匯總分析,這是安全生產監管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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