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時間:1988年8月21日19時20分?
發生地點:紅山渠~托克遜間56km+975m處?
責任單位:魚兒溝工務段?
主要經過:8月21日19時15分紅山渠養路工區計劃去58km~59km線路維修作業,工區工長張世杰(無照)代替小車司機駕駛2100型走行發電車(牽引平車1輛),小車上乘坐3人,平車上乘坐5人,向58km區間行駛。?托克遜養路工區2100型走行發電車,司機張新疆、工長張建新帶領工區人員計劃去59km處整理線路外觀,19時15分到達工地后,搭下小車后準備施工,發現帶的工具不夠,故擅自又搭上小車,前往57km處找工具。行至56km+950m處停車拿工具,小車未熄火。此時,發現紅山渠工區的小車已從路塹口開過來,托克遜小車司機急忙采取措施,將小車往托克遜方向退行,但由于紅山渠方向來的小車速度較高(約40km?h左右速度),在托克遜小車退行20m左右時,兩小車在56km+975m處正面相撞。造成小車拖車脫線,紅山渠工區小車上乘坐的人,有4人被甩下小車,造成6人不同程度的受傷(其中輕傷1人,輕微傷5人),構成小車相撞人員受傷的事故。
原因分析:?
1、托克遜工區工長張建新違章指揮,在沒有要點及未得到車站值班員同意的情況下,臆測行事,擅自將走行發電車搭上線路運行,是構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2、紅山渠工區張世杰身為工長,嚴重違章,無照駕車,運行中間斷了望,應負此次事故的重要責任。?3、托克遜養路工區小車司機,嚴重違反小車司機安
全守則,在工長的違章指揮下,沒有提出異議,違章運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
事故處理:?
1、托克遜工區工長對此次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免去工長職務。?
2、紅山渠工區工長對此次事故負有重要責任,給予通報批評。?
3、托克遜工區小車司機對此次事故負有一定的責任,給予通報批評。?
4、魚工段段長、書記、副段長對此次事故負有不可推卸的領導及管理教育責任,故分別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和通報批評的處理。
下一篇:下車地點選擇不當 被車列撞倒身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