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經過:
2006年12月19日夜班2:00時左右,酒鋼(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燒結廠高燒作業區運行乙班崗位工羅X在巡檢一混—1皮帶時,發現一混—1皮帶有一個下托輥軸承損壞,2:20左右,班長姜X在班中巡檢至轉7崗位值班室,羅X向姜X作了匯報,姜X便電話通知當班職工徐XX、楊XX到一混—1皮帶協助羅X更換損壞的托輥,徐XX、楊XX二人接到電話后,隨即來到現場;姜X便安排徐XX先將要更換的備用托輥運行到現場,2:50左右,羅X、徐XX、楊XX到皮帶通廊內開始更換托輥。當時楊XX、徐XX站在皮帶南側,羅X在皮帶北側,徐XX先用撬杠撬托輥的加長軸,沒有撬動,便伸手抓住托輥加長軸,想將托輥從支架上抬下來,結果被旋轉的托輥加長軸將徐XX(男,49歲,皮帶工,本工種工齡31年)右手拇指絞住,致使徐XX右手大拇指受傷。
事故類別:機械傷害
損失工作日:300
事故經濟損失:15000元
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1)主要原因
托輥的加長軸本身制作不夠規范,軸頭用絲桿焊接,且帶有螺母,給現場作業留下了隱患。這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2)次要原因
燒結廠危險源辨識當中規定:更換托輥必須使用專用工具(撬杠、手錘),而徐XX在用撬扛撬未能成功的情況下,未采取安全措施直接用手抬運轉的托輥軸,因此冒險作業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2、間接原因”
(1)皮帶系統的使用維護規程和檢修標準不完善,對職工現場作業指導不夠。
(2)高燒作業區雖然對皮帶托輥加長軸的制作口頭上有規定,但沒有明確的成文標準,致使加長軸存在隱患。
(3)在現場的其他作業人員對徐XX冒險作業行為監護制止不力,使冒險行為沒有得到及時制止。
(4)燒結廠高燒作業區對職工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不實不細,職工存在冒險作業行為,作業時未落實危險源控制措施。
預防事故重復發生的措施
1、認真開展事故反思。一是組織全廠職工參觀事故現場;二是組織職工利用安全活動時間學習事故通報;使職工了解事故發生的原因,從中吸取事故教訓。
2、組織職工對皮帶系統作業的危險源進行進一步辨識,并在此基礎上完善皮帶系統作業的安全制度,制定皮帶系統常見作業的程序。
3、對全廠托輥加長軸的制作由設備部負責拿出具體的制作標準,以書面形式下發各作業區執行。并對現有的皮帶系統下托輥加長軸存在問題進行檢查整改。
4、為避免類似事故的發生,制作在保證安全的條件下更換皮帶下托輥的專用工具。在此之前,擬對皮帶崗位安全操作規程進行修改。皮帶系統下托輥的更換必須在停機、卡兩道事故開關、掛牌的情況下執行。
5、進一步深入開展反“三違”活動,認真落實冬季生產重點崗位安全檢查制度,廠、作業區要加大對現場習慣性違章行為的查處和處罰,杜絕違章冒險作業。
6、認真落實安全職責,充分發揮作業長、支部書記、兼職安全員、班組長的作用,扎扎實實抓好交接班和班中安全檢查工作,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
事故責任分析和對責任者處理意見
根據生產指揮控制中心《安全管理考核辦法》和燒結廠《安全目標責任考核制度》對有關責任人員處理如下:
1、徐XX在崗位更換托輥時,冒險接觸運轉的設備,導致右手大拇指受傷,對本起事故負有直接責任,罰款1000元,待治療結束后,降崗使用。
2、崗位工羅X對徐XX冒險違章作業監護制止不力,對本起事故負一般責任,罰款1000元;同行人員楊XX在現場作業時沒有起到安全互保作用,對本起事故負一般責任,罰款500元。
3、高燒作業區運行乙班班長姜X作為運行乙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職工作業過程檢查落實不到位,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管理責任,是本次事故的直接重要責任人,給予撤消班組長職務,罰款960元。
4、高燒作業區作業長高XX作為作業區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支部書記劉X作為作業區安全生產的重要責任人,對職工日常安全教育不夠、對違章作業管理不嚴,對托輥的加長軸制作缺陷沒有及時發現和糾正,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管理責任,各罰款3000元。
5、高燒作業區兼職安全員常XX,現場安全檢查不到位,對本次事故的發生負一般管理責任,罰款1000元,調離安全員崗位。
6、燒結廠安全主管陳XX,安全管理不到位,對本次事故的發生負一般管理責任,罰款1500元。
7、掛靠班組的技術人員王XX對班組安全教育指導、監督不夠,對本次事故的發生負一般管理責任。罰款1000元。
8、燒結廠綜合部長王XX作為安全管理的直接領導,對本次事故的發生負一般管理責任,罰款1000元。
9、燒結廠首席作業長王XX,作為主管燒結廠安全工作的直接領導,對本廠安全生產工作監督管理不到位,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有一般領導責任,罰款4000元。
10、生產指揮控制中心安全主管陳XX對此次事故負管理責任,罰款1000元。
11、生產指揮控制中心總調度室副主任郭XX、動力能源部部長劉X、技術質量部部長楊XX、設備裝備部副部長張XX、孔XX、蘇X對此次事故負領導責任,各罰款1500元。
12、鐵前區黨委書記張XX、工會主席陳XX對此次事故負領導責任,各罰款5000元。
13、生產指揮控制中心主任鄭XX、副主任田X、陳XX、張XX對此次事故負領導責任,報請集團公司進行考核。
14、取消燒結廠高燒作業區當月安全津貼,扣除燒結廠其它單位安全津貼50%。
15、取消生產指揮控制中心掛靠燒結廠的總調度室其它人員當月安全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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