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發揮工會作用。礦工組織起來成立自己的專業礦工工會,按照新的法規每個礦工作為省或地區礦工工會會員注冊。如果發生傷亡,由省或地區一級工會出面與礦主交涉,礦主不僅要賠償礦工家屬,同時也要賠付礦工所屬工會同等數額(或一定比例)的賠償金。礦工有權以安全理由或其他人身權利的理由拒絕下井或從事危險性工作,如果礦主強迫礦工下井,不管造成傷害與否礦工都可向工會申訴,由工會與礦主交涉為礦工索取賠償和進行罰款。完善社會保障的相關配套法規也非常必要,對于事故發生概率和頻率高的廠礦,發照和年審時須交納相當于一年至八年生產總額的“風險金”,否則不發證照,按風險程度依法制定“風險金”等級,等級之間成倍數關系,每發生一次事故增加若干等級,補交差額后可以繼續經營,否則取締經營資格。建立專業“風險金”管理機制,發生事故后,由“風險金”管理組織按法定比例扣除,納入礦工社會保障基金。瞞報不報的,扣除全額“風險金”,取消經營資格。經營期滿一年后返還剩余部分;經營期間未發生事故的,一年后全額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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