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31日,繼財政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公布之后,建設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總局又聯合公布《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兩文件雖各有所側重,但都旨在建立高危行業安全生產的長效機制。
《意見稿》中規定:對于必須招投標的項目,施工單位在投標文件編制報價中應單列安全費用;根據工期長短分別規定了安全費用不同的最低預付比例、其余安全費用的支付方式;此外還規定了安全費用憑證的備案以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等相關單位的法律責任等內容。
《意見稿》的不足之處在于,未充分考慮施工企業在建筑市場所面臨的殘酷現實。業內熟知,建設單位應報建而未報建、帶資、墊資、拖欠工程款的現象非常嚴重。而建筑市場僧多粥少的現狀使得施工企業不得不接受建設單位的苛刻條件:無預付款、墊資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付款條件司空見慣,遇有工期比較緊的甚至還附有嚴格的工期違約責任。對于那些連預付款都沒有的項目,主管部門的監管必然會催生“黑白合同”,所謂的安全費用支付憑證極有可能流于形式。
那么,對于墊資等工程款不能及時到位的工程,如何落實安全生產責任?筆者認為,不能僅因安全費用未到位或未按規定使用而一罰了事。安全問題惟有從源頭上抓起,方能治本。只有加大清欠工作力度,為施工企業營造良性的生存環境,才能讓施工企業真正打好安全的地基,從而為社會建造出更多安全的建筑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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