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從宏觀上看跟經濟社會的發展階段有密切關系,從微觀上看跟一個責任人的責任心關系密切。然而在宏觀與微觀之間,則與政府職能部門的執法監管擺脫不了干系。我們非常遺憾地看到:幾乎所有“安全監管”都是一種“儀式化”的操作:爆炸、大火、決堤等事故瞬間發生———各級領導非常重視趕到現場———搶救工作緊張進行———召開緊急會議下發緊急通知———做好善后工作處理了結此事———恢復“正常工作”天下太平————偶爾組織檢查去一兩個地方跑馬觀花———事故再次在另外的地方發生———各級領導非常重視趕到現場……
法國社會學家涂爾干在通過觀察宗教儀式發現,“儀式化社會”的儀式大抵有三類:其一是“消極儀式”,消極儀式是對行為的禁止;其二是“積極儀式”,即祭祀和紀念的儀式;其三是“禳解儀式”,禳解儀式是哀悼、懺悔、贖罪和消災……對比我們對付安全問題的“監管本質”和“操作流程”,我們發現,兩者是如何之“神形俱似”!
提供安全保障,是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公共服務”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在安全監管“程式化”和“儀式化”的過程中,保證安全就成了烏托邦式的美好幻想,安全責任“重于泰山”就被幻化成一句高不可攀的“模擬圖騰”。
安全監管是怎樣走上“程式化”和“儀式化”的?最根本的就是“官僚制”的作祟。在官僚制的控制框架內,官僚制公職人員往往以個人目標取代社會目標,職能部門則偏好于管理決策的“形而上”,而官僚制內部組織低能、外部活動低效,在這樣的情況下,大火彼伏此起、爆炸此起彼伏就一點也不奇怪了。
所以,要避免事故的連鎖反應,防范事故的惡性循環,消減安全烏托邦,如果不從體制上找尋根源,問題是難以得到根本性解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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