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國家對安全生產事故行政責任追究力度加大,一些行政部門對行政責任主體的說法層出不窮:誰主管誰負責,誰受益誰負責,上級發證下級監管,上級批準當地管理……從不同的角度提出多種版本,似乎各有理由和依據,核心內容是責任不在我這兒。在這樣的情況下“屬地管理”自然就被上級和本級行政部門認同,因為還可以繼續往下“屬地”。如此這般,安全生產“屬地管理”就經常出現在報章文件,似乎成了劃分安全生產行政責任的一種規則。然而,再深究之,“屬地管理”如果沒有劃清“條”與“塊”的責任界線以及與之配套的措施和手段,安全生產的“屬地管理”只能作為上級相關部門推脫責任的托詞。
根據我國現行行政體制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特點,“屬地管理”應該說是一種可取的管理方式和確定工作責任的依據之一。比如安全生產公共設施的配套、應急救援資源的整合和調度、周邊環境的安全管理等等,由當地“屬地管理”有著地域空間上的優勢,這是無可非議的。但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多個層面的立體管理,需要各個環節的協調監督,并不是一個“屬地管理”就解決問題了。
目前,省、部屬企業安全生產“屬地管理”,大型建設施工項目安全生產“屬地管理”,管道碼頭等安全設施“屬地管理”等等。但是,有的省、部屬企業的總部在北京、分公司在廣東、辦事處在上海,當地只有幾十萬立方米的危險化學品儲罐;有的大型建設施工項目的安全生產設施會審、施工承包單位的審查、局部安全設施的變更等工作均由上級單位或主管部門審定把關,當地政府部門連門都進不去;有的管道碼頭設施的產權單位在上海、經營單位在南京、當地只有承租單位或留守人員。凡此種種,叫當地政府部門怎么監管、怎么“屬地”?一旦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就以所謂的“屬地管理”原則追究當地政府或部門的責任,顯然有失公平。
針對上述情況,筆者認為安全生產“屬地管理”的原則應該堅持,但有三方面的配套措施必須盡快出臺。一是“條”與“塊”之間要有一個明確的責任劃分,“屬地管理”屬于“塊”的范疇,那么主管部門、行業部門應承擔什么責任?是否可以這樣劃分:主管部門、行業部門承擔安全生產“日常管理責任”,當地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承擔“監督責任”。二是要對不同的企業進行分級分類。即什么樣的企業、什么樣的工程、什么樣的設施“屬地”到哪一級,不要除總部(總公司)一幢辦公大樓以外的所有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屬單位統統往下“屬地”,結果哪一級都是“二傳手”,反而造成責任不明。三是要把相應的監管手段適當下放。比如安全設施“三同時”的審查監督、承包承租單位的資質審查、安全生產制度落實等情況督查考核等等的權限和手段可以下放給當地有關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使責任和手段基本配套。只有這樣,才能上下一致、左右協調地開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形成科學的責任體系,真正發揮安全生產“屬地管理”應有的功效。
安全文化網 m.zltai.com上一篇:先安全之憂而憂 后效益之樂而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