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各地在紛紛開展“嚴查酒后駕車”的專項行動。某大媒體的新聞報道讓人大跌眼鏡——在某個城市餐飲點聚集的路口檢查時,被查車輛中竟然有一半都是飲酒駕車。同時,很多因飲酒駕車導致的嚴重交通事故不斷地通過電視、網絡沖擊著我們的眼球。
人們不禁要問,酒后駕車這個婦孺皆知的社會安全危害,為什么屢禁不止?為什么每一個酒后駕車的司機都知道酒后駕車是違法行為,但還是會存有僥幸心理而明知故犯呢?
筆者認為,法治不嚴,懲處不重,是癥結所在。拘留15天、罰款2000元、吊銷駕駛執照半年是對醉酒駕車的處罰,如果違法者有“自己人”在執法隊伍中,一個電話似乎就能擺平;即使當時沒有找到“自己人”,不幸被拘留了,也可以全家齊動員地“做工作”,爭取提前“解放”。且不說這些執法中的貓膩,單就處罰的內容我們就有理由質疑:15天的拘留、2000元罰款和吊銷駕駛執照半年的損失能有效規避人民群眾的生命因醉酒駕駛而遭受的巨大威脅嗎?
如果醉酒駕駛即被判處幾個月的有期徒刑并處上萬元罰款和終生禁駕,就會對僥幸者酒后駕車行為給予有力的遏制,酒后駕駛行為才能真正根除,交通安全的長效機制就會形成。
從治理酒后駕車聯系到安全管理,同樣,安全管理如果僅僅靠宣傳教育,曉之以理、動之以情,而沒有制度約束,就不可能實現本質安全。因此,安全的長效機制必須依賴“法治”的手段才能實現。
法治的前提是秩序。法制要求我們,保障安全必須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法治要求我們,保障安全必須執法必嚴、違章必究。中國石油在安全管理上推出反違章六條禁令,并嚴格執行,就是向違章行為打出“法治”重拳的例證。實踐證明,六條禁令頒布并嚴格執行后,安全工作明顯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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