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概況及經過
某縣公路橋因設計的墩式橋臺尺寸太小,承受不住橋垮結構的推力,導致全橋垮塌,造成死8人、傷5人、直接經濟損失12萬余元的嚴重后果。該縣交通局地方公路養護工區退休工人魯某某、建筑隊隊長王某某的行為均觸犯我國《刑法》第114條之規定,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人民法院依法判處魯某某有期徒刑2年;判處王某某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
1985年5月24日,王某某與兩個村子簽訂了修建造價為14.3萬元的某大橋合同,并經縣公證處辦理了公證手續。同時聘請在縣交通局工作時參加過大橋修建工作,懂得一些建橋設計知識的退休工人魯某某擔任“技術員”,負責大橋的圖紙設計和施工技術指導。魯某某受聘后,在沒有勘察、收集地質資料和水紋資料的情況下,違反設計規定,套用牛路河大橋的設計資料,繪制了該大橋的建筑圖紙。大橋全長102.46米,高14.097米,主拱一孔垮度為72.5米,主拱川厚度為1.26米,兩岸引橋各一孔8米。根據地形,興農岸橋臺座落在巖石上,該岸橋臺獨立在距岸8米遠的沙灘上。6月15日,魯將繪制的大橋圖紙交給王某某找人描曬了六套,未報有關單位審核,就將其中的五套分別交給甲方和王某某施工。王違反合同中“乙方應按規定條件作出設計圖紙,設計審核均應簽章”的規定,明知圖紙未經有關部門審核,也未報審,便照圖開工。9月5日開始清基,到9月22日完成了兩個岸橋臺的安砌工程。1986年3月17日完成了大橋主體工程。主拱架安裝后,甲乙雙方對大橋進行了檢查。負責施工的王某某見勺哈岸橋臺設計尺寸太小,曾對魯某某提出在此橋臺加三根筋的補救措施。魯認為設計沒有問題,未予采納。3月18日下午4時55分,終因設計的橋臺尺寸太小,承受不住橋跨結構的推力,全橋突然垮塌,造成重大人員傷亡事故。
二、事故原因分析
1.違章設計。魯某某明知自己既無設計證書,又無技術職稱,不具備設計大垮度橋梁的能力,僅憑在原單位工作時懂得一點建橋知識,在沒有掌握必需的設計計算數據、地質、水紋等資料情況下,盲目進行圖紙設計,嚴重違反國家關于任何無證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承擔全民或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建筑工程設計任務的規定,且又不采納別人提出補救措施的正確建議,導致全橋垮塌,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2.違反合同,不求質量安全。王某某身為建筑隊長,又是大橋承包人,卻不顧大橋質量安全,濫雇無證設計人員,并違反國家關于圖紙審批制度和合同規定,不將圖紙報送有關單位審核批準,也不進行施工前會審,便盲目地照圖施工,是此次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
三、防止同類事故的措施
1.嚴格執行建筑工程設計制度規定。對無設計證書、無技術職稱,不懂設計知識或一知半解人員,堅決禁止聘請雇用。
2.認真施工,保證質量安全。施工單位要嚴格遵守圖紙審批制度,未經審核或批準的圖紙,堅決禁止使用。施工中要認真負責、講求質量,注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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