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頂坍塌砸死人(1984年)
2005-01-28
來源:安全文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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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概況及經過
1984年7月1日,北京市某縣南口機械修造廠組裝車間整個屋頂坍塌,二名工人被砸死,二名工人被砸成重傷。
1983年8月,朱某某將該廠長30米、高9米、跨度13.4米,建筑面積402平方米的組裝車間建筑工程,在無合同書的情況下,發包給河北省淶水縣閻某某(個體)包工隊施工。施工前閻向朱要工程圖紙,朱說:“叫你們怎么干就怎么干,我們看著。”未拿出圖紙。整個工程在朱的親自指揮和監督下進行。施工中,朱某某為節省開支,將原設計(草圖,未經審批)中9架鐵柁改為4架,木檀條瓦改用6米廢加氣板,在頂部圈梁上又加壘了80公分高的24磚墻。柁、墻之間僅用20公分長的水泥預埋件和一根直徑為18毫米的鋼筋連結,柁下弦處僅有一根十字拉筋,致使整個車間的建筑結構失去穩定。在施工中已發現屋架下沉,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終于在1984年7月1日,在上加氣板時,因山墻錨固拉勾滑脫,整個層頂塌落。
二、事故原因分析
這起事故發生的原因,主要是由于該車間建筑設計不合理,施工質量低劣,致使整個車間的建筑結構失去穩定。
三、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
某縣人民檢察院認為,朱某某違反國家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關于加強縣社建筑勘察設計管理的暫行規定》中“嚴禁無證設計”的規定,同時違反《關于加強縣社建筑施工技術管理的暫行規定》,私自設計,繪圖,未經審報,又擅自決定將工程承包給無施工條件的私人建筑隊,是造成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87條之規定,已構成玩忽職守罪,于1985年5月15日依法提起公訴。某縣人民法院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被告人朱某某拘役6個月,緩刑1年。
某縣人民檢察院還認為,閻某某違反上述有關規定,在無施工條件的情況下,承包工程,且施工質量低劣,在發現屋架下沉后未采取緊急措施,對事故負有重要責任,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4條之規定,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但情節輕微,于1985年5月19日決定免予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