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法》是我國第一部全面規范安全生產的法律,在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體系中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要了解《安全生產法》的法律地位,首先得了解法律層級關系。
一、從法的不同層級上,可以分為上位法與下位法
法的層級不同,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也不同。上位法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高于其他相關法的立法。下位法相對于上位法而言,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低于相關上位法的立法。
1、憲法:在國家法律體系中憲法處于最高的法律地位,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母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據,任何普通法律、法規都不得與憲法的原則和精神相違背。
2、基本法:包括民刑法、訴訟法、組織法、民族區域自治法等,由全國人大制定,其法律效力低于憲法,高于其他一般法律。
3、普通法:普通法是適用于某一領域中普遍存在的基本問題、共性問題的法律規范,它們不解決某一領域存在的特殊性、專業性的法律問題。如《安全生產法》、《建筑法》、《礦產資源法》等等。
4、專門法:適用某一行業或領域專業性問題的法律規范,如《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礦山安全法》等等。
5、法規分為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
。1)行政法規。安全生產行政法規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高于地方性安全生產法規、地方政府安全生產規章等下位法。
。2)地方性法規。地方性安全生產法規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高于地方政府安全生產規章。
6、行政規章分為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
(1)部門規章。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的授權制定發布的安全生產規章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規,高于地方政府規章。
。2)地方政府規章。地方政府安全生產規章是最低層級的安全生產立法,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其他上位法,不得與上位法相抵觸。
由此可以得出結論,安全生產法屬普通法,低于憲法和基本法,高于專門法和行政法規和地方性規章。
二、執法順序及原則
1、層級原則。法律法規的制定一般按照下位法服從于上位法的規定執行。也就是說,制定的法規及規章不得高于上位法的規定,但制定過程中,也有一種例外情形,即約束性條款可以高于上位法的規定,懲罰性條款則不能高于上位法規定。二執行法的順序則剛好相反,考慮到專門法著重明確了行業的特殊,并對普通法進行了細化,在執行時則是按照專門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優先執行下位法。
2、時間原則。在通一層級上的法律法規,一般按照后法優于前法的原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