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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法讀本 第六講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管理保障

2006-05-22   來源:安全文化網    熱度:   收藏   發表評論 0

第一節 安全警示標志的管理

  在有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及時提醒從業人員注意危險,防止從業人員發生事故。這是一項在生產過程中,保障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重要措施。為此,《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從理論上講,生產經營單位的每個生產經營活動場所都存在危險因素,有的相對小一點,有的比較嚴重。只有比較嚴重的危險因素,才可能造成事故。如果一概而論在所有存在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都設置安全警示標志,一方面安全警示過多,沒有這么做的必要,另一方面造成安全管理混亂。因此,法律規定在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必須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這里講的較大危險因素,由于生產經營單位的性質不同,危險性也不同,具體什么樣的危險因素屬于較大危險因素,什么樣的危險因素是一般危險因素,由生產經營單位根據本單位的情況來具體確定。

  安全警示必須明顯,這也是法律所要求的。安全警示標志的作用是警示,提醒從業人員注意危險,防止事故發生。如果安全警示標志不明顯,隨意設置,就起不到警示的作用。另外,對于安全警示的設置,包括顏色等,國家都有嚴格的規定,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生產經營單位在設置標志時,必須嚴格執行這些規定。

第二節 設備的安全管理

    一、安全設備的管理

    安全設備是用于保證生產經營活動正常進行,防止事故發生,保障職工人身安全與健康的設備總稱。由于安全設備關系到人身安全和健康,因此,國家對這類設備作出的嚴格的規定,從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直到報廢,都制定了嚴格的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也制定了行業標準。標準化是一項基礎工作,對安全生產至關重要。吳邦國同志曾對安全生產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要積極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通過標準化管理,為安全生產打下堅實的基礎。

  為了保護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必須正確使用安全設備。在我國,由于各種安全設備的不合格,以及使用過程中的不當,發生的事故也不少。為此,《安全生產法》第十九條規定: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這從兩個方面來進行規定:一方面對于生產安全設備的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廠家)來說,要保證安全設備的設計和制造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生產出合格的安全設備。作為生產安全設備的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廠家有責任提供合格的產品。如果由于安全設備的設計或者制造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導致事故發生,將追究生產廠家的責任。這在法律中是第一次對生產廠家提出了要求。廠家也有保障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責任。另一方面對于使用安全設備的生產經營單位(使用單位)來說,要做到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使用單位對安全設備,從安裝開始到投入使用、進行檢測、維修、改造,直到報廢,每一步都要按照標準進行,嚴禁違章操作。

  另外,安全設備也是生產經營單位搞好安全生產的硬件,保證安全設備的安全、可靠,是從源頭抓好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安全設備的正常運轉是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重要保障。為此,《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九條又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

  生產經營單位要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這是保證安全設備正常運轉的前提。安全設備不同于一般設備,專業性較強,對其維護、保養和檢測需要一定的專業技術。國家對安全設備的檢測有嚴格的規定,對從事安全設備檢測的廠家實行資格審查。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指定有工作經驗和專業技能的專門人員,定期對安全設備進行維護和保養。應當定期將有關安全設備送到有檢測資格的廠家進行檢測,確有困難不能到廠家進行檢測的,應當聘請有檢測資格的廠家派員到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測。

  生產經營單位要落實責任,做到維護、保養、檢測必須要有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這是落實責任制的具體體現,也是保證維護、保養、檢測效果的重要提前。安全設備的維護、保養、檢測沒有記錄、沒有有關人員簽字,極易造成工作人員弄虛作假,該維護的,沒有維護,該保養的沒有保養,該定期檢測的,沒有定期檢測,安全設備帶病運轉。另外,作好安全設備的維護、保養、檢測的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也是事故發生后,保障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有力證據。

  二、特種設備、危險物品容器及運輸工具的管理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本身應該是安全產品,否則很容易造成事故。保證這些設備和容器、運輸工具的安全、可靠,是從源頭抓好安全生產工,是保障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重要措施。為此,《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并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方可投入使用。檢測、檢驗機構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這從三個方面作出規定。

  1、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目前,特種設備的生產中,有一部份是由專業單位生產,有一部份不是。但是,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必須由專業單位生產。至于哪一類是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其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這就避免了對此類特種設備的范圍過寬或者過窄的理解。

  2、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所謂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必須由質檢部門認可,至于由哪一級的質檢部門認可,遵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運輸工具,必須經國務院質檢部門認可的專業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3、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必須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

  三、淘汰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和設備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對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實行淘汰制度。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得到了飛速的發展,由以往公有制為主,其他成份作為其重要補充的關系變成各種經濟成份并存的態勢,特別是近幾年,私營企業、集體企業等非公有制經濟成份快速發展。這些私營企業、集體企業中,很多是小型企業,如小煤礦、小工廠、小運輸(公路、水路)等小礦、小廠企業,他們大多數使用的是落后工藝、落后設備,安全條件極差,導致事故頻繁發生,嚴重危及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為了保障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對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任何生產經營單位一律不準使用。對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生產經營單位,將依法給予處罰。

第三節 危險物品的安全管理

  危險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夠危及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物品。對于危險物品的安全管理,《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作出了嚴格的規定。作為保障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一項重要措施,《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再次作出規定,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審批并實施監督管理。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危險物品的,必須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建立專門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這里要明確的是,為了保證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對于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有關主管部門有責任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審批并實施監督管理。有關主管部門包括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公安部門、質檢部門、環境保護部門、鐵路部門、民航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郵政部門以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等。其次,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危險物品,必須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同時,為防患于未然,還必須建立專門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另外,為了切實保障從業人員的人身安全與健康,防止和減少事故發生,《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生產、經營、使用、儲存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并應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這里需要說明的是,員工宿舍不僅包括集體宿舍,也包括家屬宿舍。

第四節 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

  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地或者臨時地生產、搬運、使用或者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一般來講,單元指一個(套)生產裝置、設施或者場所,或者同屬一個工廠的且邊緣距離小于500米的幾個(套)生產裝置、設備或者場所。為了預防重大、特大事故的發生,降低事故造成的損失,必須建立有效的重大危險源控制系統,加強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為此,《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1、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一般來講,重大危險源總是涉及易燃、易爆或者有毒性的危險物質,并且在一定范圍內使用、生產、加工或者儲存超過了臨界數量的這些物質。所謂危險物質是指一種物質或者若干種物質的混合物,由于它的化學、物理或者毒性特征,使其具有易導致火災、爆炸或者中毒的危險。臨界量是指國家法律、法規、標準規定的一種或一類特定危險物質的數量。重大危險源可能是具體的一個企業,也可能是生產經營單位內的某一車間、或者是某臺設備。因此,分析、辨識危險源應按照系統的不同層次進行,這是防止事故的第一步。如何辨識重大危險源,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標準進行。國家標準《重大危險源辨識》是我們辨識重大危險源的一個重要依據。在此基礎上,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重大危險源逐一登記建檔,這是做好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的基礎。

  2、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重大危險源是變化的,應當對其定期進行檢測,掌握危險源的動態變化情況。同時,根據重大危險源的分析、辨識情況,選擇合適的評估方法,對危險源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和嚴重程度進行定性和定量評價,在此基礎上進行危險等級劃分,以確定管理的重點。危險等級一般為四級,即一級重大危險源(R≥200M)、二級重大危險源(100M≤R<200M)、三級重大危險源(50M≤R<100M)和四級重大危險源(R<50M),這里R是死亡半徑。要做好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工作,一級重大危險源最嚴重,要重點加強監控,四級重大危險源比較輕,也要做好監控工作。生產經營單位要制定管理制度,切實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

  3、生產經營單位要制定應急預案,并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一般危險源由三個要素構成:潛在危險性、存在條件和觸發因素。潛在危險性是指一旦發生事故,可能帶來的危害程度或者損失大小,或者說危險源可能釋放的能量強度或者危險物質量的大小。存在條件是指危險源所處的物理、化學狀態和約束條件狀態。觸發因素雖然不屬于危險源的固有屬性,但它是危險源轉化為事故的外因,而且每一類危險源都有相應的敏感觸發因素。在觸發因素的作用下,危險源轉化為事故。重大危險源也是如此,而且造成的事故可能更大。正是由于這些特性,我們對待重大危險源,要與對待重大事故一樣,在事故發生前制定應急預案,以防事故發生能及時進行救援,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應急預案是重大危險源控制中的重要組成部份,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制定,并定期檢驗和評估其有效程度,以便必要時進行修改。同時,要把有關應急救援知識通過安全教育和培訓方式,及時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以便在緊急情況下采取應急措施。

  4、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告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和有關部門,以便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能夠及時掌握有關情況。一旦發生事故,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調動有關方面的力量進行救援,以減少事故損失。

第五節 安全出口的管理

    近幾年,廣東、福建等沿海地區頻繁發生多起將車間、倉庫、宿舍“三合一”,引起火災造成群傷群亡事故。為了吸取事故教訓,《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立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禁止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

    保障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標志明顯,是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疏散通道”是走道、樓梯、走廊等;“安全出口”是指符合國家工程建筑安全技術標準的疏散樓梯,或者直通室外的門;“標志明顯”是指應在容易看到的地方設置緊急安全標志,并保證標志的清晰、規范。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在火災、中毒事故等事故中是建筑物內逃生的關口。如果平時管理不善,在通道內堆放物品,將出口上鎖或者封堵,一旦發生安全事故,往往造成群死群傷的惡性事故。如新疆克拉馬依友誼賓館發生火災時,禮堂內有8個出口,只開啟一個,燒死130人,教訓十分慘痛。

    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必須設立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嚴禁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特別是嚴禁將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的門上加鎖。

    為了杜絕新的“三合一”建筑的出現,公安、勞動、工商等有關部門以及工會必須密切配合,在有關發照,辦理審批手續時,應當把員工的宿舍情況作為主要內容,嚴格把關,保證員工宿舍的設置符合安全要求。

第六節 爆破吊裝作業的安全管理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吊裝、爆破均屬于危險作業,在使用中必須注意安全技術問題,遵守規章制度,落實安全措施。只有這樣,才能達到保證安全生產的目的。近幾年,我國發生多起爆破、吊裝事故,2001年7月17日,上海滬東中華造船(集閉)有限公司發生龍門吊倒塌事故,死亡36人,爆破事故在礦山傷亡事故中已占到很大比重,造成這些事故的原因有一個很重要方面,就是沒有遵守操作規程,安全措施不落實。血的教訓要求我們,在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時,必須安排專人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和安全措施落到實處。

    生產經營單位從事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必須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的規定,制定操作規程和安全措施。國家已經頒布了很多這方面的法規和標準,如《爆破安全規程》、《金屬非金屬地下安全法規》、《冶金群采礦山安全技術規程》、《建筑安裝工人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大爆破安全規程》等。這些法規和標準對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已經作出了非常嚴格的規定,如,吊裝地吊物要捆扎牢靠,吊鉤要找準重心;吊物要垂直,不準斜吊或斜拉;物體吊起時,根本上人員站在吊物之上,其下方根本上有人;起重機在起吊滿載荷或邁滿載荷時,應先將重物吊起地面20-50厘米停止提升,檢查起重機的穩定性、制動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衡性、綁扎的牢固性。確認無誤后方可再行提升。對于有可能晃動的重物,必須拴拉繩;進行爆破器材加工或爆破作業人員根本上穿化纖衣服;在大霧天、雷雨時、黃昏、夜晚,根本上進行爆破;在道路不安全或通路阻塞時禁止進行爆破作業等。生產經營單位和作業人員在進行爆破、吊裝作業時,必須認真遵守這些規定。同時,指定專人進行現場安全管理,加強安全檢查。

第七節 交叉作業的安全管理

    《安全生產法》第四十條規定,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目前,兩個以上生產經中單位在同一區域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情況很多,往往一個施工工地,有多個不同的生產經營單位同時施工。當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情況時,生產經營單位與生產經營單位之間必須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這里講的可能危及,由生產經營單位根據具體情況,雙方協商來確定。生產經營單位簽訂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必須是書面的,并由雙方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簽字認可。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管理職責要明確、具體,操作性要強,并落實到人。當某一事項雙方都有安全生產管理責任時,必須明確由誰主要責任,另一方給予配合。在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中,必須載明安全措施。同時,必須指定專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這里講的專職的安全管理人員,可以由生產經營單位各方來指定,也可以由生產經營單位之間通過協商共同指定,但必須都是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八節 租賃承包的安全管理

    《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生產經營項目、場所有多個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

近年來,以包代管、層層轉包、包而不管的現象比較普遍,發生的事故也很多。如前年發生的河南洛陽東都商廈“12.25”特大火災事故,就是由于這方面原因。為此,《安全生產法》對承包、租賃作出相應的規定:

    1、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單位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法律允許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單位的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這是市場經濟條件下拌活資產、提高經濟效益的重要手段。但為了安全生產,法律禁止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單位的項目、場所、設備承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這里講的單位,包括各類企業,也包括個體工商戶,但必須具備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是否具備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來確定。這里講的個人,是指具有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人員。因此,嚴禁生產經營單位將項目、場所、設備承包或者出租給皮包公司、流動人員等。

    2、生產經營單位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必須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責任明確是搞好安全生產管理的重要原則。當有多個承包單位、承租單位時,如果彼此之間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不明確,往往會形成平時誰也不管或者相互扯皮,一旦事故發生,彼此推卸責任的局面。因此,生產經營單位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必須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必須是書面的,并由生產經營單位和承包方或承租方雙方簽字認可。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必須具體、明確,并落實到人。如果承包方、承租方又將項目、場所、設備進行轉包或者轉租給其他單位的,承包方與再承包、承租方與再承租方也必須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以此類推。

    3、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必須統一協調、管理。一個生產經營單位往往將項目、場所、設備承包、出租給多個不同的生產經營單位,各個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相互不通氣,這兩年發生的幾起娛樂場所特大火災事故都是由于這樣原因造成的。有些安全生產問題,不是涉及某一承包單位、承租單位,而是整個生產經營單位。一旦事故發生,不僅事故發生單位受到損失,還要秧及其他單位。這些人命關天的問題,僅靠某一承包單位或者承租單位來協調和管理是不行的,必須由生產經營單位來進行統一協調和管理。生產經營單位是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的最終責任者,有責任和義務對承包、出租的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統一協調和管理。

第九節  現場安全檢查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在案。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生產經營的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這種檢查不能時有時無,也不是千篇一律,而是根據具體安全生產情況確定。要制定檢查的計劃,有目的地進行檢查。要經常深入現場,及時發現生產作業中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和環境的不安全條件,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必須立即處理。這里的處理包括個人親自處理,也包括組織現場有關人員一起處理。立即處理有困難的,要采取臨時的安全措施,并及時報告有關負責人。對于重大安全問題,有關負責人應當立即報告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有關負責人應當立即召集有關部門或者人員研究安全問題,制定整改方案和安全措施,限期整改。對于有些重大安全,因財力困難等原因,生產經營單位不能在短期內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計劃,同時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防止發生事故,一旦條件成熟,立即組織實施。所有檢查和處理的情況,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做好記錄,以備今后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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