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安全投入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安排適當資金,用于改善安全設施,更新安全技術裝備、器材、儀器、儀表以及其他安全生產投入,以保證生產經營單位達到法律、法規、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因此,《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并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安全投入資金具體由誰來保證,依據生產經營單位的性質而定,一般來說,股份制企業、合資企業等,由董事會予以保證;一般國有企業,由廠長或者經理予以保證;個體工商戶等個體經濟組織由投資人予以保證。同時,法律還規定,對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事故等后果,上述保證人將承擔法律責任。
同時,為了保證從業人員能夠配合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以及接受有關安全生產培訓,保障從業人員的人身安全與健康,《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安排用于配備勞動保護用品、進行安全生產培訓的經費。
第二節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三同時”
大家知道,不論是新建、改建,還是擴建工程項目,任何一個建設工程項目都有設計、施工、驗收到投入使用的過程。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作為整個工程項目的一部份,而且是重要的一部份,也應如此。但是,由于多種原因,導致很多建設工程項目完成后,安全設施不完善,甚至根本沒有安全設施,最終造成生產經營單位先天不足,不具備起碼的安全生產條件,事故不斷發生。這些例子,在小煤礦、小工廠、小運輸等“三小”企業很多。為此,法律規定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必須納入建設項目概算。這從根本上,解決生產經營單位先天不足的問題,保證生產經營單位建設工程項目完成后,就達到安全生產條件,為保障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筑起第一道防線。因此,《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簡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三同時”是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重要保障措施,是一種事前保障措施。同時設計,要求工程設計單位在編制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文件時,同時設計其中的安全設施設計文件部份,保證安全設施設計按照有關規定得到落實。對初步設計文件進行審查時,應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其中的安全設施設計內容,審查通過后,才能形式安全設施設計文件。根據有關規定,安全設施設計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施工。同時施工,要求建設施工單位在對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時,必須同時施工安全設施工程。建設施工單位不得先施工完成主體工程,后施工安全設施工程,或者有意減掉安全設施工程,只完成主體工程,留在以后補充完成。同時投入生產或者使用,要求在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主體工程時,必須同時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安全設施工程。安全設施工程沒有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主體工程。安全設施工程一經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不得擅自閑置或者拆除,確有必要閑置或者拆除,必須征得有關主管部門的同意。
第三節 建設項目的安全論證和安全評價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分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每一個建設項目立項或者設計前,都要對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備的其他條件進行論證,在這些論證內容中,除以經濟、社會等因素外,有很重要的一部份就是安全條件,所謂安全條件論證就是對建設項目的可行性報告和設計報告中有關的安全條件進行論證,以論證建設項目的安全條件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
安全評價,也稱風險評價,是指運用定量或者定性的方法,對建設項目或者生產經營單位存在的職業危險因素和有害因素進行識別、分析和評估。通過評價,知道建設項目或者生產經營單位的風險可能性有多大或者發生事故的概率有多大,會造成多大損失。從而根據安全評價的結果,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來進行改進,以降低風險,提高建設項目或者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可靠性。所謂識別,是指對建設項目或者生產經營單位存在的危險因素或者有害因素進行辨認、區別,哪些是危險因素或者有害因素,哪些不是。所謂分析,是指采用定性分析或者定量分析方式對存在的危險因素或者有害因素進行收集、匯總和分析,有檢查表綜合評價法、優良可劣評價法、故障類型影響致命度分析法、事件樹分析法、事故樹分析法、指數法、評點法等。所謂評估,是指根據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的結果,對建設項目或者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綜合評價,提出綜合評價報告。
安全評價是一種非常有效的方法,應用范圍廣。安全評價包括安全預評價、安全驗收評價、安全現狀綜合評價和專項安全評價。安全預評價是根據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內容,分析和預測建設項目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的種類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技術設計和安全管理的建設。安全驗收評價是在建設項目竣工、試生產運行正常后,通過對建設項目的設施、設備、裝置實際運行狀況的檢測、考察,查找該建設項目投產后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技術調整方案和安全管理對策。安全現狀綜合評價是針對某一個生產經營單位總體或局部的生產經營活動安全現狀進行的全面評價。專項安全評價是針對某一項活動或者場所,以及一個特定的行業、產品、生產方式、生產工藝或者生產裝置等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的專項安全評價。
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是危險性極大的項目,它建設的好壞直接關系到礦山安全和危險物品生產、儲存的安全。通過對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預評價和安全驗收評價,以保證建設項目正常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后的安全、可靠,從而達到保障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目的。
第四節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的竣工驗收
搞好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從源頭上杜絕事故隱患,是保障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重要前提。為此,《安全生產法》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1、《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人、設計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設計負責。這就明確了安全設施設計的質量由設計人、設計單位負責。如果由于設計問題發生事故,則依法追究設計人、設計單位的責任。為了保證安全設施設計不出問題,要做到安全設施的設計要經過充分論證,設計內容要符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范和標準的要求。設計人完成安全設施設計后,設計單位要認真進行研究。重要安全設施設計要召開專家論證會,廣泛聽取專家意見。
2、《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審查部門及其負責審查的人員對審查結果負責。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是危險性較大的建設項目,其安全設施設計在建設項目中非常重要。一旦出了問題,必將影響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盡管這一條在很多法律法規中都作出過相應的規定,但為了強調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重要性,《安全生產法》又重復作出了相應規定!睹旱V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煤礦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審查。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查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設計,應當自收到申請審查的設計資料之日起30日審查完畢,簽署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見,并書面答復。未經審查同意的,不得施工。設計審查的依據是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程、規范和標準。審查部門及其負責審查的人員必須認真審查提交的安全設施設計,審查部門及其負責審查的人員對結果負責。不符合要求的,必須簽署書面意見,及時答復申請人。
3、《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并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這一條要求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不得擅自改變施工設計。因實際情況,確需改變安全設施設計的,施工單位應將需要改變的理由向負責安全設施設計的單位說明,由原設計單位重新進行設計,并報設計審查部門批準。在審查部門批準前,施工單位不得擅自施工。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由施工單位負責。有關工程質量監督部門有權對安全設施施工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其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盡管這一條在很多法律、法規中都作出過相應的規定,但為了強調竣工驗收的重要性,把好安全設施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最后一道防線,《安全生產法》又重復作出了相應的規定。《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煤礦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進行驗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煤礦建設工程項目安全設施進行驗收,應當自收到申請驗收文件之日起30日內驗收完畢,簽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見,并書面答復。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驗收部門及其驗收人員要認真進行驗收,并對驗收結果負責,不得弄虛作假。驗收不合格的,要及時通知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生產經營單位要采取有效措施,積極組織整改。
第五節 勞動防護用品
勞動防護用品是指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為免遭或者減輕事故傷害或者職業危害所配備的防護裝置。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是保障從業人員人身安全與健康的重要措施,也是保障生產營單位安全生產的基礎。勞動防護用品的種類很多,有自救器、防護罩、安全帽等。目前,我國由于生產經營單位沒有配備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或者從業人員不會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導致的事故很多。很多私營小企業“要錢,不要命”,安全不投入,根本不給從業人員配備勞動防護用品。為此,《安全生產法》三十七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免費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不得提供不符合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應當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勞動防護用品都有使用期限,超過使用期限的勞動防護用品,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及時更新。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勞動防護用品的購買、驗收、保管、發放、更新、報廢等管理制度,應當按照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對其防護性能進行必要的檢查。生產經營單位要盡可能到固定的生產廠家購買勞動防護用品,以保證質量的可靠。勞動防護用品購買回來后,生產經營單位要組織驗收。生產經營單位要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的教育和培訓,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規則和防護要求正確佩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對不佩戴、不使用的從業人員要給予必要的處分。
第六節 工傷保險
《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工傷保險的主要任務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職業康復和經濟補償。從廣義講,它是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事后保障。建立工傷保險后,從業人員可以安心工作,遵守規程制度,從而保障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目前,我國的工傷保險覆蓋面很窄,僅僅是部份國有企業,不包括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等非公有制經濟成分。而實際情況是,許多私營業主不給從業人員上工傷保險,出了事故后,逃避責任,把包被丟給當地政府。這些私營企業的從業人員是最需要參加工傷保險的群體,而過去制定的有關法規又沒有這方面的規定。針對這些情況,《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所有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關于工傷保險的法規,目前國務院正在制定工傷保險條例,將對工傷保險作出詳細的規定。工傷保險條例出臺后,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嚴格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