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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法律基礎與應用/第1節 安全生產法學理論

2004-05-03   來源:中國安全網    熱度:   收藏   發表評論 0
 
  1.1 基本法學原理
  1.1.1 法的起源
  根據辯證唯物主義觀點和歷史唯物主義觀點,法律不是自古就有的,也不是永遠存在的。原始社會沒有法律,調整人們的關系和行為靠氏族習俗,這種習俗是全體氏族成員在長期的共同勞動中逐漸形成的,主要靠全體氏族成員的自覺遵守,以及通過首領的威望來執行,沒有專門的執行機關。隨著經濟的發展,人們生產出的產品,除了滿足自己需要以外還有剩余,這樣產生了物品交換,出現了社會大分工,氏族貧民逐漸淪為奴隸,戰俘不再被殺死,而作為奴隸使用,這便是最初的奴隸。氏族首領利用自己的威望、權力和地位,而奴隸則要反抗這種剝削,這就出現了不可調和和矛盾。在這種情況下,原來的氏族成員間的平等關系已不復存在,而代之以被剝削、被壓迫與剝削、壓迫的關系。原來的氏族習俗已無法調整這種關系,這時國家出現,調整人們之間新的關系的法律規范也就出現了。我國史書曾有記?quot;夏有亂政,而制禹刑"。"禹傳子,家天下"。法律的產生開始是以習俗的形式出現的,后來逐步發展成為文字的形式。從開始的諸法合體,發展到當今的各法律部門詳細的劃分,經歷了漫長的歲月。
  現代社會由于政治、經濟、文件活動的頻繁,以及人與人之間、人與自然之間和人與社會之間關系的復雜,更需要法律發揮協調、平衡、規范、導向的作用。
  1.1.2 法的概念及本質
  法律有兩種含義。廣義的法律是指國家制定或認可的所有規范性文件的總和,包括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制定的基本法,如憲法、刑法等;也包括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最高行政機關及其所屬部門、各級地方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制定的從屬于法律的規范性文件。狹義的法律專指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屬于廣義范疇。
  一般來說,法律、法規具有如下特征。
  (1) 權力性
  法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具有國家權力所表現的某些特征。法由國家制定或認可,表明法是一種社會規范,它規定人們或社會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具有普遍的約束力。
  (2) 強制性
   法是由國家的強制力保證實施的。法的后盾是國家,國家是法的實施機關。法對國家內的所有人均具有約束力,必須強制實行,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例外。
  (3) 規范性
   法是一種社會規范。所謂社會規范是指社會模式、規則。人們在日常生活中有許多規范,法律規范便是其中之一。但法律規范是一種特殊的社會規范,不同于一般的社會規范。它的特殊性是指它具有規范性、概括性、可預測性的特點。規范性是指人們在一定情況下可以做什么或不應該做什么,也就是對人們的行為規定了模式、標準和方向;概括性是指法律規范的對象是一般的人、抽象的人,而且在同樣的情況下是可以反復使用的;可預測性是指人們有可能預測到國家對自己的行為持什么態度,會產生怎樣的法律后果,應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
  1.1.3 法的作用
  法通過自身的力量,保證人們能夠具有一個良好的生存環境,這是基本的作用之一。法的這種作用,在不同的歷史階段、不同的社會體制下,表現的程序有所不同,但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的進步,法的這一職能將會逐步擴大和加強。
  勞動是人類發展和社會進步的動力,是創造財富的重要手段,也是最基本的生產力。安全生產是國家社會經濟發展的基礎。因此,運用法治的功能和手段,發揮法的作用,對于國家、社會、家庭和個人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運用法律手段保障安全生產是國家的重要職責。
  1.1.4 法律與經濟的關系
  (1) 政治與經濟
  經濟是從事物持生活資料的生產、交換、分配、消費的活動。它是社會生活賴以進行的物質基礎。政治是政權實施的治理,法律是政治的手段之一。它主要的功能是維持社會的正常秩序,其中包括經濟秩序。
  由于政治是經濟的集中體現,特別是掌握了政權的統治階級,一定要通過政治指把自己的權力和利益合法化。因此,法律作為政治的手段之一,就是把統治階級的經濟利益用法律的形式,予以公開化和合法化。事實上,社會中的各個階級都需要法律保護自己的利益。因而,法律的制定也必須兼顧其他階級的利益。但是,任何時期所制定的法律,都是維護統治階級利益的。
  (2) 法律與經濟
  ① 經濟依賴于法律:在現實的社會生活中,特別是現代的商品經濟活動中,經濟的正常活動依賴于法律的維持。具體表現在以下幾點。
  1) 正常的經濟利益必須要用法律來保護。
  2) 經濟活動中的矛盾和糾紛需要法律來裁決。
  3) 違法的經濟活動必須靠法律來懲治。
  4) 社會的經濟秩序必須靠法律來維護。
  因此,現實中的經濟活動不僅離不開法律,而且依賴于法律。為了廣泛適應現實的經
  濟生活。也必須建立和健全法律。
  ② 法律依賴于經濟:用文字表述在紙上的法律,要轉變為在現實生活中產生威力的法律,就依賴于法律的執行。而任何法律的執行沒有經濟實力做后盾,它幾乎是不可能實現的,其原因如下。
  1) 執法機構的建立、執法人員的培訓、執法隊伍的建設都需要經費。
  2) 法律在社會中的實施需要很多設施,如法庭、監獄等。
  3) 對違法犯罪的立案、偵破、檢察等,更是需要經費的保障。
  因此,法律的實施是以經濟為基礎的。
  (3) 經濟影響法律
   經濟利益是與每一個人的日常活動息息相關的利益。執法隊伍中的每一個人也不是生活在真空中的。現實的經濟利益既影響他們對法律的認識,也影響他們對法律的執行。因此,在金錢與利益的誘使下,個別執法人員被腐蝕拉攏,以至搞錢法交易,貪贓枉法的事例并不是偶然的。所以,經濟與法律的關系,既是互相依賴又是相牽制的。離開了經濟去談法律不僅是不現實的,同時也是違反唯物辯證法規律的。
  1.1.5 我國法律部門與安全生產
  我國目前法律部門主要包括如下五大領域。
  (1) 憲法和國家機構方面的法律
  憲法和國家機構制定的法律,是規定國家的各項制度和國家機構的性質、任務、職權、組織構成、活動原則的基本法律,是全體公民特別是各級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需要重點熟悉的法律。這方面的法律有憲法性法律、選舉法和代表法、中央國家機構組織法律、地方國家機構組織法律、基層自治組織法律。其中憲法是最根本的法律。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它規定的是國家的根本社會制度、政治制度、國體政體、國家機關的組織和活動原則、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等。
  憲法的法律效力最高,是其他法律、法規制定的準則,其他法律、法規不能與憲法相抵觸,否則是無效的。目前,中國現行的憲法是1982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憲法中對安全生產也有原則性規范條款。
  (2) 民事方面的法律
  民事方面的法律是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以及調整訴訟主體就民事糾紛進行訴訟活動等的法律,包括民事實體法和民事程序法。在民事實體法中,我國還未制定民事法典,但有一部作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則》,目前執行的民法是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同時,還有一些單行民事法律,如著作權法、票據法、保險法、婚姻法、民事訴訟法等。
  在事故賠償、工傷保險等方面,民事方面的法律是基本的法律基礎和依據。
  (3) 經濟方面的法律
  經濟法是調整特定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是國家為了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而有序的發展,用"看得見的手"去彌補"看不見的手"的作用之局限,去彌補"市場失靈"帶來的缺陷,是宏觀調控與微觀規范的有機結合。我國現在尚未制定經濟法典,經濟法是由一些單行法律所組成的。經濟法包括:市場主體法律,如公司法、工業企業法、企業破產法、外資企業法等;市場運行法律,如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專利不、商標法、標準化法、計量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廣告法等;宏觀調控法律,如預算法、稅收法、銀行法、會計法、統計法、審計法等;社會保障法律,如勞動法、職業教育法等。
  其中,與安全生產相關的法律是勞動法。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密切聯系的其他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目前,執行的勞動法是1994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4) 行政方面的法律
  行政法是我國法律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是調整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活動中產生的國家行政機關之間、國家行政機關與其他國家機關、軍隊、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公民之間相互關系的法律制度。由于行政管理所涉及的范圍非常廣泛,包括國家事務、社會事務、行政機關內部事務等許多方面,這就決定了行政法律文件數量繁多、體系龐雜。包括:公安、安全和司法行政法律;國防外交法律;產業振興和行業管理法律;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體、法律;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法律;社會團體與特殊群體權益保護法律;人事管理法律;行政處罰與行政訴訟法律等。
  在這一領域,與安全生產相關的法律屬于產業振興和行業管理方面的法律,有:電力法、礦山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等;屬于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方面的有: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屬于社會團體與特殊群體權益保護方面的法律有:工會法、婦女權益保護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
  (5) 刑事方面的法律
  刑事法律簡稱為刑法,是確定犯罪和刑罰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廣義的刑法是指一切的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規定什么是犯罪及對罪犯處罰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包括:刑法法典,單行刑事法律,有關刑法的補充規定和決定,其他法律中有關犯罪與刑罰的條款。
  目前,我國現行的刑法是1979年7月1日由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年3月有4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作了修訂。刑法中包括有與安全生產相關的條款,具體參見2.5節。
  1.2 安全生產法規的概念與特征
  1.2.1 安全生產法規的概念
  安全生產法規是指調整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同勞動者或生產人員的安全與健康,以及生產資料和社會財富安全保障有關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安全生產法規是國家法律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人們通常說的安全生產法規是指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規程、條例、規范的總稱。例如,全國人大和國務院及有關部委、地方政府頒發的有關安全生產、職業安全衛生、勞動保護等方面的法律、規程、決定、條例、規定、規則及標準等,均屬于安全生產法規范疇。
  安全生產法規有廣義和狹義兩種解釋,廣義的安全生產法規是指我國保護勞動者、生產者和保障生產資料及財產安全的全部法律規范。這些法律規范都是為了保護國家、社會利益和勞動者、生產者的利益而制定的,例如:關于安全生產技術、安全工程、工業衛生工程、生產合同、工傷保險、職業技術培訓、工會組織和民主管理等方面的法規。狹義的安全生產法規是指國家為了改善勞動條件,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以及保障生產安全所采取的各種措施的法律規范。例如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對女工和未成年工勞動保護的特別規定,關于工作時間、休息時間和休假制度的規定,關于勞動保護的組織和管理制度的規定等。安全生產法規的表現形式是國家制定的關于安全生產的各種規范性文件,它可以表現為享有國家立法的機關制定的法律,也可以表現為國務院及其所屬的部、委員會發布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指示、規章以及地方性法規等,還可表現為各種勞動安全衛生技術規程、規范和標準。
  安全生產法規是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的集中表現,是上升為國家和政府意志的一種行為準則。它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人們在生產過程中的行為準則,規定什么是合法的,可以去做;什么是非法的,禁止去做;在什么情況下必須怎樣做,不應該怎樣做等,用國家強制性的權力來維護企業安全生產的正常秩序。因此,有了各種安全生產法規,就可以使安全生產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誰違反了這些法規,無論是單位或個人,都要負法律責任。
  1.2.2 安全生產法規的特征
  安全生產法規是國家法規體系的一部分,因此它具有法的一般特征。
  我國安全生產法律制度的建立與完善,與黨的安全生產政策有密切的關系。這種關系就是政策,就是法規的依據,就是法規政策的定型化、條文化。在過去很長一段時期,我國的法制很不完備,在沒有安全生產法規的場合,只能依照國家的安全生產政策指導安全生產工作。這時,國家的安全生產政策,實際上已經起到了法規的作用,已賦予了它一種新的屬性,這種屬性是國家所賦予的而不是政策本身就具有的。
  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發展,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已逐步完善,用法制的手段來維護企業的安全生產秩序,保證國家安全生產的目的,已成為現實和發揮重要的作用。
  我國安全生法規具有以下特點:
  (1) 保護的對象是勞動者、生產經營人員、生產資料和國家財產;
  (2) 安全生產法規具有強制性的特征;
  (3) 安全生產法規涉及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領域,因此,安全生產法規具有政策性特
  點,又又科學技術性特點。
  1.3 安全生產法規的本質與作用
  1.3.1 安全生產法規的本質
  我國的社會主義法制是實現人民民主專政、保障和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工具。社會主義法制包括制定法律和制度以及對法律和制定的執行與遵守兩個方面。二者密切聯系,互為條件。社會主義法制健全與否的標志,不僅取決于是否有完備的法律和制度,從根本上說,還決定于這些法律和制度在現實生活中是否真正得到遵守和執行。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的基本要求是?quot;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安全生產工作的最基本任務之一是進行安全生產法制建設,即以法律,法規文件來規范企業經營者與政府之間、勞動者與經營者之間、勞動者與勞動者之間、生產過程與自然界之間的關系。把國家保護勞動者的生命安全與健康,生產經營人員的生產利益與效益,以及保障社會資源和財產的需要、方針、政策具體化、條文化。通過制定法律、法規,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符合我國國情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安全生產法律規范,以使企業的生產經營行為及其過程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目前,我國的安全生產法規已初步形成一個以憲法為依據的,由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有關行政規章、技術標準所組成的綜合體系。由于制定和發布這些法規的國家機關不同,其形式和效力也不同。這是一個多層次的、依次補充和相互協調的立法體系。
  在現行的安全生產法規體系中,除法律、法規外,為數量多的是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其職權范圍內制定和發布的行政規章。這些行政規章,是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安全生產管理和生產專業技術問題作出的實施性或補充性的規定,具有行政管理法規的性質,此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門,還制定和發布了大量的從屬性規范性文件,如實施辦法、細則、通知等。這些行政規章和從屬性、規范性的文件,是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重要補充,是貫徹實施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工作秩序的必要依據。
  1.3.2 安全生產法規的作用
  安全生產法規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為保護勞動者的安全與健康提供法律保障
  我國的安全生產法規是以搞好安全生產、工業衛生、保障職工在生產中的安全、健康為目的的。它不僅從管理上規定了人們的安全行為規范,也從生產技術上、設備上規定實現安全生產和保障職工安全與健康所需的物質條件。多年來,安全生產工作實踐表明,切實維護勞動者安全與健康的合法權益,單靠思想政治教育和行政管理是不夠的,不僅要制訂出各種保證安全生產的措施,而且要強制人人都必須遵守規章,要用國家強制力來迫使人們按照科學辦事,尊重自然規律、經濟規律和生產規律,尊重群眾,保證勞動者得到符合安全與衛生要求的勞動條件。
  (2) 加強安全生產的法制化管理
   安全生產法規是加強安全生產法制化管理的章程,很多重要的安全生產法規都明確規定了各個方面加強安全生產、安全生產管理的職責,推動了各級領導特別是企業領導對勞動保護工作的重視,把這項工作擺在領導和管理的重要議事日程。
  (3) 指導和推動安全生產工作,促進企業安全生產
   安全生產法規反映了保障生產正常進行、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所必須遵循的客觀規律,對企業搞好安全生產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同時,由于它是一種法律規范,具有法律約束力,要求人人都要遵守。這樣,它對整個安全生產工作的開展具有用國家強制力推行的作用。
  (4) 提高生產力,保證企業效益的實現和國家經濟建設的順利發展
  安全生產是關系到企業切身利益的大事,通過安全生產立法,使勞動者的安全與健康得以保障,職工能夠在符合安全與衛生要求的條件下從事勞動生產,這樣必然會激發其勞動積極性和創造性,從而促使勞動生產率的大大提高。同時,安全生產技術法規和標準的遵守和執行,必然提高生產過程的安全性,使生產效率的實現得到保障,從而提高企業的生產效率和效益。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對生產的安全衛生條件提出與現代化建設適應的強制性要求,這就迫使企業領導在生產經營決策上,以及在技術、裝備上,采取相應措施,以改善勞動條件、加強安全生產為出發點,加速技術改造的步伐,推動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和提高了企業生產力的水平。
  在我國的現工化建設過程中,安全生產法規以法律形式,協調人與人之間、人與自然之間的關系,維護生產的正常秩序,為勞動者提供安全、衛生的勞動條件和工作環境,為生產經營者提供可行、安全可靠的生產技術和條件,從而推動了生產力的發展,促進國家現代化建設的順序進行。
  1.4 安全生產法律關系與地位
  1.4.1 生產性勞動法律關系
  (1) 作為法律調整對象的生產勞動
  法律的作用就在于它是社會關系的調整器。生產勞動是人們改變勞動對象,使之適合自己需要的有意識、有目的的活動,是人類最基本的活動。而為法律所規定和調整的生產勞動只是其中有特定含義的部分,非生產性勞動不包括在內。
  法律調整的生產性勞動包括:
  ① 法律允許范圍內的生產勞動,即合法的、本國勞動法所規定的特定范圍內的生產性勞動;
  ② 有償(有報酬)的生產勞動;
  ③ 基于合同關系的生產勞動,而強制性、懲罰性的生產勞動不受勞動法調整;
  ④ 職業性勞動,而夫妻之間或父母與子女之間為履行贍養扶助義務而進行的勞動不由勞動法調整;
  ⑤ 隸屬性的勞動,而自我雇傭和平等主體之間的勞動不受其調整;
  ⑥ 限制勞動主體的勞動,而勞動者即雇員必須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法律上有一定的限制,如年齡限制(不得雇用童工)、健康條件的限制(不應雇用具有該項職業禁忌癥的人)、一定的技術、業務及文化條件的限制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的限制。
  (2) 法律所調整的勞動關系
   "勞動關系"是在經濟學、社會學中廣泛使用的概念,不同領域的內涵不同。法律所調整的勞動關系的內容僅限定為雇員在法律所調整的勞動者的勞動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與雇主所發生的關系;法律意義上的勞動是這種關系的基礎,其內容包括勞動關系雙方之間存在著隸屬關系,雇員必須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進行勞動,并遵守國家規定法規以及雇主方所確定的符合國家法規定的內部勞動規則,雇主方必須按照勞動的數量和質量給予報酬,并向勞動者提供符合安全和衛生標準的勞動條件。
  (3) 勞動法律關系
   勞動法所定義的勞動法律關系,是指雇主和雇員在實現勞動力與生產資料相結合的過程中所發生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勞動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勞動法律關系當事人雙方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勞動法律關系的任何一方都既是權利主體,又是義務主體。而且雙方的權利義務是相對應的,一方的權利即為另一方的義務,一方的義務即為另一方的權利。勞動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勞動法律關系當事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所指向的標的(或對象),即勞動行為。它既指雇員的履行勞動行為,也指雇主的管理勞動行為,在集體勞動法律關系中,還指雇員組織的集體行為。勞動法律關系一經產生,即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的強制和保護。
   1.4.2 憲法與安全生產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可以說憲法是各種法律的總法律或總準則。
  憲法中與安全生產相關的規定有: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中的第42條,關于保證提供勞動條件方面;第43條,關于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和職工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等;第48條,關于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等。
  憲法對于安全生產的相關規定表明了:
  (1) 國家保護公民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2) 國家保護公民獲得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3) 國家通過各種途徑保護公民的勞動活動,并逐步改善勞動生產條件;
  (4) 國家保護公民進行勞動前的就業培訓;
  (5) 國家保護公民的休息權利。
  憲法對我國安全生產方面工作有明文的原則性規定。憲法是國家的總法律,它規定立國的原則,但不可能包羅萬象地規定一切具體條文。因此,安全生產還需要一般性法律進行規范,國家的一般性法律是僅次于憲法的第二級法律文件。例如:國內法律中的民法、刑法、行政法、勞動法等,它們是賴以治國的主要法律,是實現憲法的中堅支柱。如果沒有或不制定這些法律,憲法和法治就都只能是徒托空言,無法付諸實現,國家的政治和經濟管理就會陷入雜亂無章、各行其是的境地,司法和法院審判工作也就沒有統一的準繩和依據。人民的合法權利也就沒有保障。
  正是我國的社會制度決定了《憲法》保護公民勞動權利和義務的性質。而《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其他一切法律的制定和實施都必須在《憲法》的基礎上進行,因此,《勞動法》和與安全生產相關的法律、法規都以《憲法》為基礎而制定。
   1.4.3 一般法律與安全生產
  安全生產法規是做好安全生產的重要前提和保證,而保障安全生產則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制的必然要求。為此,需要了解國家一般法律與安全生產的關系。
  (1) 刑法與安全生產
  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8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分則中,專門規定了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具體規定在航空、鐵路、交通運輸及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違反有關規定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應判處的刑罰。具體相關條款見本書第二章。
  (2) 民法通則與安全生產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86年4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7號公布,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是勞動安全衛生方面發生責任事故時有關民事責任的法律依據。其中民事責任方面與生產相關。具體相關條款見本書第二章。
  (3) 工業企業法與安全生產
   1988年4月13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1988年4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號公布,自1988年8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是企業的綜合法規,在企業權利與義務方面與安全生產密切相關,具體相關條款見本書第二章。
  (4) 鄉鎮企業法與安全生產
   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對鄉鎮企業在安全生產方面作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
  (5) 其他法律與安全生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有關規定是處理經濟合同中安全生產方面問題的法律依據。例如:第4條規定,"訂立經濟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必須符合國家的政策和計劃的要求";第7條規定,違反法律和國家政策計劃的合同為無效的經濟合同;這些規定對保護勞動者在執行運輸合同、土木建筑承包合同、有塵毒危害和危險性較大的生產企業承包合同中的安全與健康有重要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規定,這3類企業的一切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定,國家有關機關依法對其實行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等法律,其中都有勞動安全衛生和安全生產方面的規定。
  1.5 職工勞動保護的權利與義務
  1.5.1 勞動保護是黨和國家的一項重要政策
  勞動保護是安全生產的基本前提和重要內容。勞動保護是指保護勞動者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勞動保護的工作內容包括:不斷改善勞動條件,預防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為勞動者創造安全、衛生、舒適的勞動條件;合理組織勞動和休息;實行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解決他們在勞動中由于生理關系而引起的一些特殊問題。勞動保護是一項政策性強,關系勞動者切身利益、國家及社會發展的重要工作,對于維護和鞏固社會的安全,為國家的經濟建設提供重要的、穩定的政治環境具有現實的意義;對于保護勞動生產力,均衡發展各部門、各行業的經濟勞動力資源具有重要的作用;對于保護社會財富、減少經濟損失具有實在的經濟意義。
  1.5.2 企業職工勞動保護的權利及義務
  企業職工的勞動保護義務是:必須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規;遵守勞動紀律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愛護并正確使用防護措施、用品、用具。
  企業職工的勞動保護權利是:對違章指揮有權拒絕操作;險情特別嚴重時,有權停止作業 ,采取緊急防范措施,并撤離危險崗位;對漠視職工安全與健康的領導者,有權批評、檢舉、控告。
  在《勞動法》中,對職工的勞動安全衛生方面的權利與義務也有明確的規定,具體相關條文參見本書2.5節。
  1.6 國家的安全生產法治對策-法制運行機制
  實現企業的安全生產目標,需要通過工程技術的對策、教育的對策和管理的對策來完成。管理的對策中包含行政、法制、經濟、文化等手段。顯然,法制對策是保障安全生產的重要手段之一。國家的安全生產法治對策是通過法規、制度、監察、指導、監督等手段來實現的。
  1.6.1 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就是明確企業一把手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管生產必須管安全;全面綜合管理,不同職能機構有特定的安全生產職責。如一個企業,要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需要對各級領導和職能部門制定出具體的安全生產責任,并通過實際工作得到落實。
  1.6.2 實行強制的國家安全生產監察
   國家安全生產監察就是指國家授權行政部門設立的監察機構,以國家名義并運用國家權力、對企業、事業和有關機關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執行勞動保護政策和安全生產法規的情況,依法進行的監督、糾正和懲誡工作,是一種專門監督,是以國家名義依法進行的具有高度權威性、公正性的監督執法活動。
  1.6.3 推行行業的綜合專業化安全管理
   這是指行業的安全生產管理要圍繞著行業安全生產的特點需要,在技術標準、行業管理條例、工作程序、生產規范,以及生產責任制度方面進行全面的建設,實現專業化安全管理的目標。
  1.6.4 依靠工會發揮群眾監督作用
   群眾監督是指在工會的統一的領導下,監督企業、行政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安全技術、工業衛生等法律、法規、條例的貫徹執行情況;參與有關部門制定安全生產和安全生產法規、政策的制定;監督企業安全技術和勞動保護經費的落實和正確使用情況;對安全生產提出建議等方面。
  1.7 復習要點
  (1)《勞動法》屬于哪個法律部門?
  (2)《礦山安全法》屬于哪個法律部門?
  (3)根據廣義安全生產法規的概念,安全生產法規包括哪些法律文件?
   (4)與安全生產相關的國家一般法律有哪些?
   (5)我國的安全生產法制對策包括哪些方面?
   (6)安全生產法規的作用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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